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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社会(2)      ★★★ 【字体: 】  
经济与社会(2)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0:27   点击数:[]    

择的意义上,它才是在原则上不可排除的。最严格的惯例的和平主义的制度,总是只能在排除其中某几项的意义上,规定斗争手段、斗争对象和斗争方向。这意味着,其他的斗争手段在(公开的)竞争中或者-如果人们也想要取消竞争的话(那只是乌托邦-理论上才可能)-还在(不稳定的)为争夺生活和生存机会的选择中导致胜利,并且有利于拥有这些手段者,不管作为遗传因素也好,或者作为教育的产物也好。社会选择在经验上,生物选择在原则上,构成排除斗争的障碍。

  3、当然,社会关系的“斗争”和“选择”有别于个人为了生活和生存机会而进行的斗争。只有在引伸的意义上,才可以在这里应用这些概念。因为“关系”仅仅作为具有特定意向内容的人的行为而存在。因此它们之间的选择或斗争意味着,一种特定方式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被另一种方式的行为所排挤,受到同样一些人也好,受到其他人也好。这可能具有不同的方式。人的行为可以:a)有意识地旨在破坏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或者按照制度作一般规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破坏根据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而进行的行为,或者阻止其产生或继续存在(通过战争或革命阻止一个“国家”的产生或继续存在,或者血腥镇压阻止一个“阴谋”的实现,通过警察措施来阻止“非法同居”,通过取消法律保护和惩罚来阻止“重利盘剥的”商业关系),或者通过鼓励一个范畴不利另一个范畴,有意识地影响社会关系:既包括单独的个人也包括很多相互结合的个人,可能会确立这一类目标;b )然而,它也可能是社会行为过程和各种各样关键条件的不曾想要的附带的结果:某些特定的具体关系,或者特定形式的关系(也就是说,总是有关的行为),越来越少有机会继续存在或重新产生。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有任何形式的自然条件和文化条件都以某种方式发挥着作用,推迟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得到这种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谈社会关系-例如国家团体-的“选择”,那每个人都可悉听尊便;在这种情况下,强者(在“较好适应”的意义上)获胜。只是必须坚持,这种所谓的“选择”既与在社会意义上也与在生物意义上的人的类型的选择毫无关系,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必须探索对于影响推迟这种或那种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形式的机会到来的原因,这些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此采用统一的说法似乎是不合适的。同时总是存在着危险,把无节制的评价放进经验的研究中去首先是把往往纯粹受到个人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偶然的”成就作类推。这种情况前几年发生太多,现在还是太多。因为一种(具体的或者在质上特殊的)社会关系往往由于纯粹具体的原因被排除,这本身甚至还不能证明其普遍的“适应性”。

  (9)

  “共同体化”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而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在个别情况或者一般的情况下或者纯粹的类型中-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参加者们(情绪上或者传统上)的共同属性上。

  “社会化”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而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是建立在以理性(价值或目的合乎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社会化可以典型地尤其(然而不仅仅)建立在通过相互允诺的合乎理性的协议之上。这时,在合乎理性的情况下,社会化的行为,a )价值合乎理性地以信仰自己负有责任为取向;-b)目的合乎理性地以期待合作者的正直诚实为取向。

  1、这个术语使人回想起F.滕尼斯在他的基本著作《共同体与社会》里所作的区分。然而滕氏为了他的目的不久又给这种区分一个更加专门的内容,在这里不能用于我们的目的。社会化的最纯粹的类型是:a )市场上严格目的合乎理性的、自由协议的交换,即相对立的然而互为补充的有关人员的一种现实的妥协;-b)纯粹的、自由协议的目的联合体,一种根据意图和手段纯粹旨在实现其成员的实际(经济的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的持续行为的协议;-c)以价值合乎理性为动机的思想联合体,即理性的教派,只要它们除了维护感情的和情绪的利益外,仅仅想报效于“事业”(诚然,这只能在特别的情况下才能以纯粹的类型出现)。

  2、共同体化可以建立在任何方式的情绪或感情的基础之上,但也可以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之上;一个普纽玛的兄弟教区、一种性爱关系、一种孝顺关系、一个“民族的”共同体、一支同伴式聚合在一起的军队。家庭共同体最为省事地提供这种类型。然而,大多数的社会关系部分地具有共同体化性质,部分地具有社会化的性质。任何一种哪怕是目的合乎理性地和冷静地建立的和有的放矢的社会关系(例如顾客),都能促成一些超出随意选择的目的的感情价值。任何一种超出现实目的的联合体行为的、即旨在较长时间的、在同样的人员之间建立社会关系的、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局限在实际的个别效益上的社会化-诸如同一支军队、同一个学生班级、同一个办事处、同一个车间的社会化-,都在某种情况下具有这种倾向,当然程度极为不同。反之亦然,一种其通常的意向是共同体化的社会关系,也可能为所有的或若干参加者完全地或部分地以目的合乎理性为取向。比如,一个家庭团体在多大程度上被其参加者感到是一个“共同体”,或者被作为“社会化”加以利用,情况是十分不同的。在这里“共同体化”这个概念有意作出还很一般的界说,也就是说,包括着不同的实际情况。

  3、根据所认为的意向,共同体化一般是“斗争”的最尖锐的对立。无庸置疑,在实际上,哪怕是最亲密的共同体化内部,对待心灵上较顺从者,往往施加种种暴力,这是十分正常的;同其他地方一样,在共同体内部也同样进行着类型的“选择”,并导致它们所建立的生活和生存机会的不同。这也是不能低估的。另一方面,社会化往往仅仅是对立利益的妥协,这种妥协仅仅排除(或者试图这样做)斗争对象或斗争手段的一部分,然而通常还让利益对立本身和为争夺机会的竞争存在着。“斗争”和共同体都相对的概念;根据其手段(暴力的或者和平的)及其肆无忌惮地应用它们,斗争的形成是千差万别的。如上所述,社会行为的任何形式的制度,在不同类型的人对生活机会的竞争中,以某种方式让纯粹的、实际的选择存在着。

  4、绝不是素质、处境和举止的任何一种共同性都是一种共同体化。例如,被视为“种族”特征的生物遗传因素本身自然还不是通过遗传获得优势者的共同体化。由于周围环境方面对通商和通婚的限制,他们可能陷入一种同样的-与这种环境相比孤立的-处境。但是,即使他们对这种处境作出相同的反应,这也还不是共同体化,仅仅“感觉”到共同的境况及其后果,尚不能产生共同体化。只有当他们在这种感觉的基础上,让他们的举止在某种方式上互为取向,在他们之间才产生一种社会关系-不仅他们对待周围环境的任何举止-,而只有在环境表明一种感觉到的共同的属性,才产生“共同体”。比如在犹太人当中-在若干其他为了犹太利益的社会化的、以犹太复国主义为取向的阶层和行为之外-只有在较小的程度上情况是这样。这种情况正好经常被他们所拒绝。语言的共性是由家庭和邻里环境相同的传统所创造的,有助于相互理解,即在最大程度上促成各种社会关系。然而这种共性本身还不意味着共同体化,而是仅仅有助于有关群体内部的交往,即有助于社会化的产生。首先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且不是在他们作为操同一种语言的成员固有特性上,而是作为其他形式的有关参与者:因此,以共同语言的规则作业取向首先仅仅是相互理解的手段,而不是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只有自觉地与第三者对立的产生才能为具有语言共性的参加者创造一种相同的境况、共同体感和社会化;它们的自学存在的根基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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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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