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      ★★★ 【字体: 】  
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45   点击数:[]    

最高法院借助于《法国民法典》的简明和概括,法官在事实上颇有创造性。

  19世纪初,法国建立了上诉法院,它有权撤销一般法院因错误解释法律而作出的判决,当这个机构成立时,它的性质只是类似于立法机构的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系统的一部分。然而,它的性质和职能在实践中逐渐产生了变化,它不仅可以撤销法院的判决,而且还可以对法律作出解释,人们也把它视为司法机构。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不久设立了上诉法院,并使它处于法院体系的最高地位。德国统一后建立的最高法院更建立复审制。它不仅可以撤销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向下级法院指出正确判决的法律解释,而且还可以不需发还下级法院重审而直接根据自己的法律解释作出判决。这样,从禁止法官解释法律(法典)到以各种不同形式确认法官有权解释法律(法典),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适用法典时可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通常有四种:(1)文法解释方法。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措辞出发,去确定这些措辞的确切含义。也就是这些措辞在一般的和特殊的法律用语习惯上,以及在具体的语法关系中是什么意义,这种解释方法通常称为“法律本身如何说”。例如,在德意志帝国时期,曾发生过一起蜂群袭击帝国军队一个马房,致使不少军用马死亡的案件。帝国有关机关向法院起诉,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动物所有人的责任)第一句话的规定,请求该蜂群的所有人赔偿损失。但是,该法条第二句话的规定:如果是家畜造成损害,而主人已尽看管义务,则家畜的主人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蜂群所有人即根据该法条第二句话的规定,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在此案审理中,法院必须对该法律规定中的“家畜”一概念进行解释,也即这里的“家畜”是否包括“蜂群”。法院以“语言的习惯使用”为基础,认为“‘家畜’只是那些由主人看管且受主人控制”的动物。由于蜜蜂不具备这种可能性,法院认定蜜蜂不是家畜。这一解释便是字面和语法解释。(2)逻辑解释方法。这是一种考虑法律中的某一规定或某一概念在该法律的整个体系和上下文中“连贯的意义”而进行解释的方法。这就是说,不仅考虑法律的文字而且考虑法律的精神。(3)历史解释方法。这是一种根据立法时的历史材料,在搞清楚立法者立法本来意旨和观点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观点作出解释的方法。进行这种解释时,若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扩大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则应对法律规定中的文字作比一般所使用的含义稍微狭窄的解释;若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缩小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则应作稍微扩大一点的解释。(4)目的解释方法。这是寻求法律的目的,从而使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的解释体现法律的目的。这种解释超出法律起草的原意。这种愿意可能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现时的条件和需要,从而通过解释使其适用。尽管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或不同时期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官在法律解释上也都可能有不同的倾向,一般说来,他们多倾向于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和历史解释,他们不愿背离法律条文规定,并尊重立法者的原意。

  在特定的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适用法典时也会对法典作出改变其字面含义或原意的解释。一种是将有关法律的原意完全置之不顾而直接从当前需要出发来解释法律。1904年,在纪念《法国民法典》一百周年时,法国最高法院院长巴洛·博普雷发言中的一段话,就代表了法律解释的这一主张。他说:“当条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确,毫无模棱两可时,法官必须顺从并遵守……但当条文有些含糊时,当它的意义与范围存在疑点时,当同另一条文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内容或者有矛盾,或者受限制,或者相反有所扩展时,我认为这时法官可有最广泛的解释权;他不必致力于无休止地探讨百年以前法典作者制定某某条文时是怎样想的;他应问问自己假如今天这些作者制定这同一条文,他们的思想会是怎样的,他应想到面对着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与要求。”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引用立法者制定的一般条款的规定,以改变法律中个别条文的字面含义或原意。德国法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较多使用了这一法律解释的方法。德国法官在《德国民法典》的适用中引用了法典中一些抽象的、极具伸缩性的用语,如“不可抗力”、“善良”、“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社会利益”等,将它们与当前的社会条件和需要结合起来,用《德国民法典》编纂者自己通过一般条款提出的某些普遍原则来抵消法典中个别不合时宜的具体条文。

  法律的解释一旦生效,其结果将反过来为法典所吸收,并从此成为法典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比法律解释的技术和规则更为重要。虽然大陆法系的许多法学流派对法律解释提出了各种理论,但法典及其他制定法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出发点和主要渊源,这一地位并不因新的解释原则的出现而受削弱。

  法典法的运作特色还充分反映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法典过程中对判决书的制作上。一般说来,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书的制作中无需写出判决理由,认为判决是一种特权行为,无需阐述理由和根据。后来为了防止司法专横,陆续要求在判决书上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根据。即使这样,以法国为代表的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判决书的制作仍以简明扼要见长(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法院的判决书较长)。 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内容、结构和措辞集中反映了法国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从字面上看,法国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是由一个单独句子组成,例如,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常常使用这样的句子结构:“本院……驳回(撤销请求)”,或者是“本院……撤销(提起上诉的判决)并将该案移交某法院重审”。所有判决理由都可以在这个夹着一连串从句,每个从句都以“鉴于……”为开端的句子的宾语和谓语之间发现。判决书中没有专门叙述案件事实的段落,只有在对于阐明必须撤销原判的各个理由、原审法官的论据或最高法院自己的观点十分必要时,才会隐隐约约地间接提及案件事实。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还尽力使判决书的内容紧凑严密。附带意见一概排除;当判决基于某一理由便能成立时,其他理由便弃之不用;判决书中不引用本院或其他任何法院以前的判决,甚至也不引用法律著作;判决书中不见闲文漫笔及华丽辞藻,也不涉及案件的背景、法律史、法律政策及比较法。 一本法国流行的关于判决书风格的入门书写道:“无助于案件解决,超出法律之外的论辩充其量不过赋予判决书一种诡辩外貌罢了。乞灵于经济学的、社会学的或者外交的种种考虑乃是混淆不同类型的辩论,并且埋没了健全推理的正确性。” 在德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包括事实和诉讼经过的扼要叙述,但当判决在期刊或判例汇编上印出时,编辑者则倾向于将这部分叙述截短甚至删削。

  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书一般是以法院的名义出现,不反映法官的个人意见。制作判决的过程往往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法典中的既定原则是“大前提”,具体案由是“小前提”,最后推出“结论”。这似乎给人们这样的印象:他们一调动逻辑上从大前提到小前提这根魔杖,判决就从法典法的条文中跳了出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裁决案件被视为是通过演绎推理把严格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争议的事实。同时,官方认为制定法(尤其是法典)是最理性的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司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只有通过实践证明其效力在各方面获得社会认可从而已经“凝结为习惯法”时,才能得到官方承认。 先例作为整体是不被重视的,但那些完全与生活现实相脱离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下)

  • 下一篇文章: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下)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
  • ››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