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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法、判例法与中国的法典化道路(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45   点击数:[]    

和繁琐的推论,提出人的一切认识来源于感觉经验。正如马克思指出:“按照他的学说,感觉是完全可靠的,是一切知识的泉源。” 培根认为,为了发挥人的认识能力,获得真正的科学知识,就必须铲除经验哲学长期统治造成的偏见。他把这种偏见称之为“幻象”,“他举出四种幻象。‘种族幻象’是人性当中固有的幻象,他特别提到指望自然现象中有超乎实际可寻的秩序这种习惯。‘洞穴幻象’是个别研究者所特有的私人成见。‘市场幻象’是关乎语言虐制人心,心意难摆脱话语影响的幻象。‘剧场幻象’是与公认的思想体系有关系的幻象;在这些思想体系当中,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家的思想体系就成了他的最值得注意的实例。这些都是学者们的错误;就是以为某个现成死套(例如三段论法)在研究当中能代替判断。” 为了防止这些幻象影响人们的判断,必须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认识,直接经验是惟一可靠的认识方法,而理性是不可靠的。他说:“人们若非发狂,一切自然的知识都应求助于感觉。”不要给理性加上翅膀,而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他不会跳跃和飞翔。” 霍布斯说:“感觉是外部事物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结果”,“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由感官提供的。”所谓“概念或观念只不过是现实世界的丧失了感性形式的幻影”,或是说对这些幻影的名称。总之,在他看来,只有我们能感知的个别事物是存在的,一般的概念或观念仅是一些“符号”或“记号”。 洛克可被看做是经验主义的集大成者,他在自己的哲学要著《人类理智论》中说道:“那么我们且设想心灵比如说是白纸,没有一切文字、不带任何观念;它何以装备上了这些东西呢?人的忙碌而广大无际的想象力几乎以无穷的样式在那张白纸上描绘了的广大蓄积是从何处得来的?它从哪里获有全部的推理材料和知识?对此我用一语回答,从经验: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经验里扎着根基、知识归根结底由经验而来。” 英国判例法正是英国法制历史经验积累的产物。对未来作出理性安排的法典编纂是普通法系法学家所不能接受的。菲尔德法典编纂计划的激烈反对者卡特曾指出:“科学仅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例如在判决作出后这样做。因此要求法律科学为未来制定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法学家或法典编纂者不能对未知世界的人类行为进行分类并继而就它们制定法律,正如博物学家不能对未知世界的动植物进行分类一样。”

  经验主义者推崇归纳法。所谓归纳法,就是从许多个别的具体的事物中找到它们共同规律的反复。在培根看来,人们要得到正确的认识,首先必须从事实出发,通过实验收集各种正反面的材料,然后再对这些简单的材料进行多方面的比较,排除其中不相干的现象,最后得出结论。具体说来,要正确地进行归纳,必须在试验的基础上采取3个步骤,即所谓“3表法”。第一种表是“本质和具有表”,其任务是专门收集和登记有关对象的正面的例证,即当给定的性质出现时,另一种现象也随之出现的例证;第二种表是“差异表”,其任务是收集和登记有关研究对象的反面例证;第三种表是“程度表”,其任务是收集和登记给定的对象以不同程度出现,另一种现象也相应地以不同程度出现的例证。通过“3表法”,即可使人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去寻找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发现事物的规律性。不过,由归纳法确立的,以普遍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原则、公理的可靠性,还必须通过新的试验和例证加以检验。 他认为实验科学的归纳法就是最可靠的认识方法,他把它称为“新工具”,以此表示与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中提出的演绎法相对立(这种演绎法被经院哲学所推崇)。  “培根不仅瞧不起演绎推理,也轻视数学,大概以为数学的实验性差。他对亚里士多德怀着恶毒的敌意,但是给德谟克里特非常高的评价。他虽然不否认自然万物的历程显示出神的意旨,却反对在实地研究各种现象当中掺杂任何目的论解释。他主张一切事物都必须解释成由致效因必然产生的结果。” 洛克按照培根所提出的经验归纳法的原则,力图证明全部知识都是感觉经验的分解和组合。他把经验分为“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两类,前者是外部事物刺激我们感官而引起的,后者则纯粹是由心灵内部的反省活动而产生的。他认为,以上两种经验是不能再分的“简单观念”,是构成知识最基本的原始材料,而理性认识只是对这些“简单观念”进行结合、分离、联系等加工而形成的“复杂观念”。演绎法的前提是人类行为的共同性,它在逻辑上自然强调法制的一体化机制,而归纳法的前提是人类行为的差异性,它在逻辑上自然强调法制的个别化机制。庞德指出:“虽然上世纪的人们作过各种努力,试图将法律的每一部分变成严格规定的法规的章节,变成精确限定的各种概念,变成从精确阐述了的原则中得出的逻辑推理,但是法律制度还是发展了一种复杂精细的个别化机制。因此英美法律的适用至少为7种力量所个别化。这7种力量是:法院在适用衡平救济时的自由裁量权;各种法律标准,如应有的谨慎的标准,受托人行为的公平标准,公用事业应提供的合理设施的标准;陪审团进行概括裁定的权力;司法适用的自由,包括从已作出的判决的案例中发现法律;使刑罚适用于个别罪犯的手段;低级法院的非正式司法方法;行政法庭。” 在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发展中,任何先例都是归纳推理的结果,它为演绎推理提供大前提,而演绎推理则是归纳推理的继续。

  由于经验论在英国得到了较系统的发挥,使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走上了一条从实际到理论的思想路线。英国资产阶级没有给英国革命设计什么理性模式,如果说法国革命中的资产阶级是热情饱满、富于理想的图样设计师的话,英国的资产阶级则是稳重谨慎、脚踏实地的摄影师。孟德斯鸠、卢梭设计的是民主共和制,为法国革命指出了目标;而洛克的思想反映的是君主立宪制,是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肯定,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结束时才总结出来的。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新法规的产生不是对现存法律和制度的取代,而是补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自然是法律,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法也是法律。法官在审判中推出的法律原则,即判例法,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在事实上往往超过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成为判例,才能真正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法学家霍布斯说过:“自然法的解释就是主权当局规定来听审和决定属于这类纠纷的法官所下的判决词,这种解释在于将自然法应用于当前的条件上。因为在裁判中,法官所做的是考虑诉讼人的要求是不是合乎自然理性和公道,所以他下的判决词便是对自然法的解释。这种判决词之所以成为权威的解释,并不因为这是他个人的判决而是因为他是根据主权者的权力下判决的;这样一来,这一判决就成了主权者的判决,而主权者的判决在当时对于诉讼双方说来就是法律。”

  根据古典的普通法理论,普通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共同经验的反映。黑尔曾把普通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是人们关于法律关系的共同语言的辞书。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的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通行的政治与道德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们的同代人所具有的偏见,在决定管理人们的规则中都比哲学三段论的作用更大。法律代表着一个国家多少个世纪的发展史,不能把它看做只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书。为了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曾经是什么,将来会是什么。我们必须参考历史和现存的立法理论。最困难的劳动是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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