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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三)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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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与先进的现代化国家当年面临的问题有几方面不同:第一,在争取摆脱外国统治的过程中,可以对大众进行强有力的政治和社会动员。这种被称为“群众性场面”的群众日益自觉的参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那些积极进行现代化的欠发达社会的独特特点,这同早期的现代化国家不同。第二,步伐日益加快的社会动员“首先以大规模的、多目标的、专门化即非生态和非血缘的群体和社团的成长为特征。其次是以在社会的各制度领域,各种国内市场持续不断的扩大和相互渗透为特征”。第三,它以“都市化不断的增长与扩大和大众传播媒介不断的扩大为特征”。(参见艾森斯塔特::《现代化:抗拒与变迁》,普兰蒂斯霍尔出版公司1966年版,第53页;转引自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经典事例可供我们参考:滕尼斯在《村社与社会》一书中关于法理社会的考察对象,是19世纪西欧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社会。他对于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这一巨大的社会变动做了理论上的抽象,并以一般命题的形式进行了论述。但是,他的理论只是把从西欧历史事件中抽象出来的那些经验做一般化的处理而已。需要指出的是,滕尼斯本人只考虑了西欧社会,而并没有关注具有与西欧不同的初始条件的其他社会。因此,滕尼斯的“理论”实际上只是对18、19世纪西欧所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参见富永健一:“‘现代化理论’今日之课题”,载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29]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导论,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 [30] 德赛:“重新评价‘现代化’概念”,载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31] 参见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32] 关于“复线历史”或“分叉历史”的观点,请参见杜赞奇:“为什么历史是反理论的”,载《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黄宗智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3] 其实,后发国家的发展经验已然表明,现代化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样的;而且经验研究亦表明,即使是西方诸国的现代化道路亦不是划一的。 [34] 泽尔斯特拉:《援助还是发展?发展援助对发展中国家之问题的意义》,1975年版;转引自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77页。 [35] 参见Strauss, 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9, p.10.甘阳在解读施特劳斯观点的时候更是明确地指出:现代人已经本末倒置,不是用“好”的标准去衡量某种新事物是否对,而是倒过来用“新”本身来判断一切是否好。在这样一种万物皆流,一切俱变,事事只问新潮与否,人人标榜与时代俱进的世界上,是否还有任何独立于这种流变的“好坏”标准、“对错”标准、 “善恶”标准、“是非”标准、“正义”与否的标准?还是善恶对错、是非好坏的标准都是随“历史”而变从而反复无常?如果如此,人间是否还有任何满足珍贵值得世人常存于心甚至千秋万代为人景仰的永恒之事、永恒之人、永恒之业?参见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年版,第12-26页。 [36] 德赛:“重新评价‘现代化’概念”,载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37] 关于中国近现代思想史演化方面的著述颇丰,本文不一一列举。英语世界汉学中较权威的版本是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可参见其上卷,第6、7、8、 9诸章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文论著请主要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下卷),三联书店2004年版。 [38] 需要强调的是,“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之发展的支配,所导致的当然不只是这三个结果,但是在我看来,它们却是主要的结果。这种支配性的影响实际上还导致了另外两个主要的结果。第一,对于诸多中国论者而言,有关法学的构想实际上强化了他们对社会世界进行理性控制的愿望。控制世界,无论是康德式的、卢梭式的、黑格尔式的、边沁式的还是凯恩斯式的控制,就是使世界处于法律秩序的支配之下。德赛指出:“现代化”概念力图描绘人类社会的一个过渡时期,经过这个过渡时期,人类进入一个取得技艺的现代理性阶段,达到主宰自然的新水平,从而将自己的社会环境建立在富足和合理的基础之上。“(德赛:”重新评价‘现代化’概念“,载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代性作为一种系统地统治、控制和处理事物的方式,最开始时是针对自然的,但是人类现在却发现它实际上也是针对人类自己的,因为它可以使人类自己变得与自己的计划无关,并根据这种计划处置人类自己。第二,对诸多中国论者来说,进步乃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乃是一个不能遭到否定或质疑的概念。我认为,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的对进步观念的批判,应当引起中国论者的关注。”我们欧洲人把自己送上了一个我们称之为进步的无与伦比的权力运动之中……一切其他社会和文化要么被征服或者被消灭,要么被迫加入我们的进步比赛之中;最后,一些社会也许会超过我们。一切自然资源和人类资源都在我们的控制之下,按我们的最高意志加以转变。这种意志的权力冲动在人类无限未来的名义下被正当化了“。(Harry Redner,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Berkel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2,p.13.) [39] 对这一问题的批判,较具启发意义的请参见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40] 参见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8-490页。 [41] 这里所讲的“政治”,不同于中国语境中的“政治”。按照我的理解,前者乃是一种多头或多元的政治,而后者基本上是一种一元意义上的政治。有关法律世界是 “政治竞技场”这种观点的讨论,请主要参见批判法学理论的观点: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Critical Legal Studies, in Harvard Law Review96,1982;The 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Democracy Realized,Verso1998;R. Gordon, New Developments in Legal Theory, in D. Kairys,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1982. [42] 参见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8-489页。 [43] 参见R. Gordon, New Developments in Legal Theory, in D. Kairys,ed., The Politics of Law: A Progressive Critique,1982,pp.283-287. [4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张文显等论者也是这样描述类似于苏力这种观点的:“法律本身并不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频繁的改革会使社会生活无法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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