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过改革建立法治。这种观点主张,我们要注重本国的文化传统,尊重人民的原创性,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中国的现代法制。”(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引自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legaltheory.com.com/info.asp?id=686.) [45] 中国论者这种“物化”或“客观化”的倾斜,与批判法学理论所批判的现代法律“实体化”的取向可以说有异曲同工的作用。批判法学声称,法律在意识形态上是很重要的,如果社会生活不是一种客体,不是某种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东西而是由人们建构起来的东西,那么,是什么约束着人们、使他们总是以同样方式创着它?原因在于,思想的霸权使大多数人看不到先前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被表达为相似的东西之外的可能性。现代法律对思想霸权起了巨大的作用。法律提供了一个思想库,正是这些思想构成了私有财产、契约自由、权威、合法强制和个人责任等观念。总之,它创造了权利观念,而权利观念接下来又构成了保护个人的观念护墙;它把人们与其它人之间的自然关系看成是一种对抗和防卫的关系。权利是武器,法律确保人们感到:他们武装得很好,足以防止彼此的侵害。但是,这必定会落入一个实体化的陷井。借助于实体化这一过程,人们好像认为思想本身就是事物和客体。虽然法律实际上是通过在特定的思想与安排、对人们的管理等方面的斗争发展起来的,但是,当它被展现出来的时候,这种学说看起来好像成了确定的事实。譬如,在A和B之间的争议被提交审判。法院判决法律支持A而不支持B.我们说A有对抗B的权利,B负有对A的义务。此权利就成了A的一种所有物。它已变成了物。因此,我们思考法律观念时就好像它们是物:“财产权”被认为是物:“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也都一样。这些物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无所不在。它们看起来是牢靠的、无可避免的。它们使世界看起来是确定不变的,抹去了人类交往的现实。难道真是这样的吗?(参见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0-491页)务。此权利就成了A的一种所有物。它已变成了物。因此,我们思考法律观念时就好像它们是物:“财产权”被认为是物:“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也都一样。这些物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无所不在。它们看起来是牢靠的、无可避免的。它们使世界看起来是确定不变的,抹去了人类交往的现实。难道真是这样的吗?(参见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0-491页) 吉林大学法学院·邓正来 上一页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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