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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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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卡夫卡,《在电车上》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 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化”理论处理 3·3 中国法学不关注现实:一个典型个案的分析 一如前述,考虑到论证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或用概念“量度”中国现实问题做比较具体的说明,我将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权利”这个个案进行分析。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本文的讨论具有相关性,在根本上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在具体分析中国法学与“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对“消费者权利”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状况及其在实现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本身给出说明。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46]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47]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48]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由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的各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各省市持续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以及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等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应有的关注。 但是与此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见收敛,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一如我们所知,卫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当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金华市白糖掺加硫酸镁案件”、“吉林省长春市假冒劣质‘鸭血’案”、“河南省漯河市非法生产蜂蜜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过期啤酒案”、“宁夏青铜峡市收购加工死猪肉案”、“吉林省长春市‘荔枝保鲜剂’案”、“上海南希庆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的超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销售案”、“济南市非法经营河豚鱼案”、 “重庆市熏鸭食品中加入金黄粉案”、“吉林省辽源市非法收购‘死狗’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于2003年公布了当年的八大造假案例:“浙江金华市毒牛血加工销售黑窝案”、“西宁市注水肉和死骡马肉案”、“呼和浩特市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处理中心倒卖医疗垃圾案”、“长春市金城巨森全元素化肥有限公司不合格化肥案”、“四川简阳市”洁尔阴洗液“造假案”、“云南西双版纳州假冒伪劣手机案”、“长沙市‘水佳牌固优克一号’杂交稻种案”和“湖北当阳市电力大酒店一次性洗漱用品不合格案”。近来,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新闻,更是越来越直逼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藏着吊白块的米粉、饱含生长素的豆芽、劣质婴儿奶粉、氨水泡制的龙口粉丝、敌敌畏浸泡的金华火腿、死猪肉制作的太仓肉松、添加工业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用色素养出来的红心鸡蛋,乃至韭菜、香肠、肉丸、饺子、竹笋、酱油、瓜子、果丹皮、黄花菜、饮料、烟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质。 面对这种逆向发展的情势,亦即我所谓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我们必须做出直接且严肃的追问,即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运动越来越“彻底”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却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法律问题和中国法学问题,或者用我的话说,这既是一个极具中国性的“问题束”,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为从理论上讲,其间还隐含有至少这样几个我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乃是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冲击下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困境紧密相关的。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和强调而变得更加凸显了。这些新的预期和希望以及这种强烈的贫困意识,在既有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扩大财富以满足大众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导致广大民众竭力想摧毁或改革那些造成匮乏的现行经济结构以外,在无法以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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