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论文讨论的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也可以认为: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重合的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从本文所选择的这一具体个案来看,那些信奉“现代化范式”的“权利本位论”或“法条主义”论者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利”当成了一个 “同质”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把“消费者”视作为一个“同质”的现代主体。因为无论是在案例的选择上(比如说:“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比如说:“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 等),他们都在极大的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中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其次,这些法学论文大都出自部门法论者(尤其是民商法论者)之手,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不仅在较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中国法学在对待具体论题(比如说“消费者权利”)时往往具有的狭隘的“部门法学科趋向”(一方面,“法条主义”论者之所以研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乃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其部门法所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类似于“权利本位论”的论者之所以不研究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属于部门法),而且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凸显出了中国法学对切实的中国现实问题的不关注。再次,这些法学论文所关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消费者”概念的明确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恰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在调整范围上的确定性、以及有关消费者权利在种类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问题,更奢谈去研究和追问“消费者权利”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为什么总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这样的“问题束”了。最后,这些法学论文基本上都以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对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侵损消费者权利的违法活动,而根本意识不到制售“劣”质食品和药品要比制售“假冒伪”商品更是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恶”,对于广大只能消费廉价食品和药品的贫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综上所述,“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不仅致使“权利本位论”或“法条主义”论者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致使他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幅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显而易见,“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表现在“权利本位论”论者因为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以及“法条主义” 论者因为专注于对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可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做“切实”的关注,至多只会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支配下用他们引进和注释的法条或法律概念去“裁量”或“量度”中国社会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简而言之,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质;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权利;中国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当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不仅是一个有关中国论者忽略了某些重要问题的问题,而且还更是一个有关中国论者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的问题。 注释: [46]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消费者运动;这种运动最早产生于西方现代化社会,尔后波及世界各国而成为全球性的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即“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该“联盟”的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其间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资料、进行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会、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并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自上而下、逐级推动建立起来的。但是1983年5月21日中国最早的保护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根据中消协的报道,目前中国共有县以上消费者协会组织3254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计划单列市15个,地(市)385个,县(市)2823 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建立消协分会26169个;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投诉站、监督站、联络站、指导站89425 个,其中,在工商企业设立联络站39171个。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2.7万名,理事10.2万名,发展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9.3万名。可以说,除西藏外,中国绝大部分省市已基本形成从城市到农村、纵横交错的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服务网络。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县以下的农村乡镇,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困难。 [47] 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宪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从不同角度共同构成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1)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2)消费者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3)消费者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4)商品服务标识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其他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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