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势下,在我看来,还会转换成另外一种趋势,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日益猖獗,在我看来,主要有这样两大趋势:一是迎合着中国“都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主要制售“假冒伪”的中高档时髦产品,二是抓住中国依旧是一个以农民和贫困人员为主要人口的社会而主要制售廉价的“劣”质产品,而其间则以食品和药品为重。必须承认,上述第二种趋势是更中国的,而且也是对消费者生命权利侵害更大的,因为我认为:(1)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或机构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着明显的 “都市化”趋向,因此无论是在数据的统计上,还是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上,它们也主要是与中国的“都市化”相应和的。显而易见,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中国的农民,归根结底是中国这一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这可以说是中国当下高速都市化不顾农民利益的一个极重要的维度。(2)与上述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劣”质食品和药品正在大规模地流向贫困的地区和农村。一如我们所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特征不仅是廉价,而且在效果方面更是结果性的,而这意味着,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往往不会马上表现出它们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们发现这些毒害结果时,既对人的生命造成了重大伤害,也极难确定是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劣质婴儿奶粉的被发现,就是一起极为典型的“结果型”案例。这里的要害之处在于: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不仅会因其结果性特征而极容易侵害到每个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药品的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会因其价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阶层,尤其是流向贫困的中国农民阶层。当然,上述两种因素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的汇合,也极可能是导致制售假冒伪劣(尤其是“劣”质)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中国农村泛滥的一个根本原因。 第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 “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监管和地方司法机构执法缺位的问题。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规模的恶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个环节的监管出了问题。在众所周知的山西米酒中毒事件,无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门对工业酒精销售监管的缺位: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致使工业酒精随便售卖,然后一兑水就变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装“白酒”。这里的关键要点在于:(1)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活动往往是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下形成的;(2)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也往往能够得到当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说: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的“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3)地方政府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比如说: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14万件,案值18.86亿元,但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有191件),而这实际上是在与制假售假者进行“共谋”,纵容制假售假者在罚款的“制裁”下继续制假售假,甚至为地方部门或政府官员个人谋利益。在我看来,所有上述现象都明确表明,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要紧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 显而易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或者说,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乃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一种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在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关涉到中国在当下的特定时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个具有中国性的“问题束”,因为一如前述,这里涉及到了中国所深深置身于其间的传统的 “城乡二元结构”、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和具有宰制性的世界结构。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法学在这个题域中的研究状况做一番分析和检讨。根据本文的论旨及结构安排,我选择分析和检讨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中所发表的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论文。[49]我之所以选择这些期刊上的论文作为分析对象,主要是立基于这样几个考虑:第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的确定始于1994年,而当年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因此我们对这个时期的中国法学论文予以关注便有了正式法律作为分析的一个维度;第二,在中国既有的学术体制内,CSSCI既是教育部的重大项目,又有教育部的直接参与,因此它是否收录某期刊乃是评价该期刊是否是核心期刊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因此为 CSSCI所收录的这些中国法学期刊被当然地视为核心期刊;第三,正是由于这些中国法学期刊被视为核心期刊,它们所刊载的论文也就当然地被认为是各种评价指标或征引权威依据的标准文本,进而这些论文在既有的学术体制内也有着基本的“权威性”,尽管不一定有真正的学术影响。总之,对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进行分析和检讨,至少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中国法学这十年的研究与“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大体关系。 就CSSCI 历年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录17种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劳改劳教理论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和《政法论丛》。1999年又增加4种法学期刊:《法学杂志》、《公安大学学报》、《著作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又增加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50]至此,CSSCI共收录了22种中国法学期刊。由于《中国监狱学刊》(《劳改劳教理论研究》)、《公安大学学报》[51]、《著作权》和《知识产权》[52]4种期刊检索未果,所以本文只对上述22种中的18种法学期刊的论文进行分析和检讨。 在对这18种中国法学期刊进行检索以后,我们发现:第一,这些法学期刊在这个期间共发表了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讨论和研究“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仅有25篇。[53]即使在这仅有的25篇文章当中,在我看来,还有6篇论文与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无甚关联,即“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国的教育消费市场”、“欧盟消费者销售法指令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一体化研究”和“论西方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等论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人时刻面临着的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那些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来看,我认为,它们主要是围绕着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其论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问题。因此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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