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一如上文所述,“现代化范式”与西方论者所提出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不尽相同,但是西方论者关于现代化的种种思考却构成了此一范式的思想渊源或知识支援。实际上,西方现代化思潮中的历史观(孔德和斯宾塞的思想)、典型观(Tonnies、涂尔干和韦伯等论者的思想)以及结构-功能观(帕森斯和列维等论者的思想),都是“现代化范式”的理论资源。从一般意义上讲,“现代化”这个概念所描述的乃是近三百多年来所发生的社会变化的一些实质性过程。当然,从一种文化史的视角来看,现代化的开端还可以追溯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相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地理大发现。从工业化和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西欧,其先进部分在政治和经济上处在绝对王权的统治之下,其后进部分则处在封建土地阶级的贵族统治之下,而正是这一原因,一些“现代化理论”的主要学派认为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民主化,即从市民革命开始的脱离王权专制的政治变革;另一是工业化,即由产业革命开始的使用非生物动力资源和高效率工具的这种技术和经济的变革。因此,正如阿维内里所指出的, “现代化理论”所着眼的现代化,可以说是产生于西方的以18世纪为高峰的、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结束的技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剧烈的整体社会变革。当然,“现代化”的这种实质过程乃是由许多论者提出的,他们中间有韦纳、阿普特、勒纳、布莱克、英克尔斯、本迪克斯、玛丽恩·列维、斯梅尔塞、艾森斯塔特、内特尔及其他一些论者。这些论者认为,“现代化”既是过程又是产物。同城市化、工业化、西方化、欧化相比,现代化既描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也意指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形式的同样复杂的产物。这种所谓“现代化”的过程并不局限于社会现实的某个领域,而是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19] 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表的大量讨论现代化问题的理论文献,基本上可以被归为两大学术流派[20]:一是在论者们根据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出的某些假说之上形成的主流学派;二是由马克思主义论者和社会主义论者形成的一个流派,他们与主流学派所关注的是同一个过程,但是并不只局限于“现代化”的论题。考虑到本文论题的限定,我们在这里只讨论西方的“现代化”主流学派。一如我们所知,西方 “现代化”主流学派,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支派。第一个研究现代化的支派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在20世纪50年代曾繁荣一时,既出现了一种宣称传统国家能够通过“超飞”而达到发展的朴素渐进论的经济学理论,又形成了一种主张“传统社会通过‘过渡阶段’便可以转变为‘现代社会’的社会学理论”。[21] 显然,这些“现代化”理论乃是以这样一种假定为依据的,即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模式适合于世界各国并将成为整个世界的未来结局。这种“现代化”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发展视作是简单而自动之过程的观点,因此它认为,整个现代化时代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经过一些特定条件的聚合而出现一个充分发展的西方社会并形成一种发展模式;到第二阶段,现代化过程会促使传统国家在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支持和鼓舞下通过加快发展而克服落后状况。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诸多学术成果构成了“现代化”研究的第二个支派。这个支派的论者对现代化过程的扩展问题并没有采取此前理论的那种简单的态度,而是试图做更深刻和更复杂的探究。这种“现代化”理论认为:第一,现代化问题会造成高度的紧张和压迫;第二,传统社会并不会自动地进入现代化的社会;第三,即使在西方现代化国家的帮助下,传统国家的现代化也不是必然的;第四,这些传统国家中还存在着“现代化过程中断”的巨大危险。显而易见,这个支派的论者乃是在一个较为深刻的层面上讨论现代化问题的。 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西方现代化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大行其道的同时,所谓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也开始逐渐形成[22].这场运动形成的直接目的乃是为了指导传统国家的法律改革运动,亦即让传统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知道:如何才能建构起现代的法律体系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使这些国家实现现代化。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场运动倡导者们的观点却并不相同:一派持“进化论和法律移植论”,另一派则持“法律工具论”。持“进化论和法律移植论”观点的论者主要致力于达致这样三个具体目标:确定和阐现代法律的特点;具体说明传统国家法律体系和文化之非现代的方面;寻求改变传统国家法律体系的方法,进而使它们真正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这些论者的真实意图就是要把西方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移植到传统国家去。持“法律工具论”观点的论者则认为,首要的任务乃是要让传统国家的人士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乃是一种社会工具,并且在这种“法律工具论”的基础上,传统国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建构自己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安排,而不是去追随西方的发展模式。[23] 尽管上述论者在现代化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存在着相当大的歧异,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亦不尽相同[24],但是从一般的角度来看,整个西方现代化理论架构却可以说是以下述两项假设为基本支撑的。 假设(一):当下世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根据西方现代化所取得的成就而被界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而这便是人所熟知的“传统-现化”两分观。这种观点把西方社会视作是典型的现代化社会,并把这种理想类型确定为界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判准,亦即把西方现代国家的法律、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结果性因素假定为现代化理想类型的必备要素。套用Theda Skocpol的话说,“此一方法乃是细心建构‘传统’对‘现代’的非历史的理想类型,然后再将其应用到国家研究的案例上。”[25] 假设(二):不仅人类历史注定沿着一条单一的预设轨线发展——此一轨线由前后相续、性质严格区别的社会阶段构成,而且每个社会的历史也都必然遵循一条由较低级社会向较高级社会之预定路线向前发展。依据上述假设(一)中的“传统-现代”两分观,这种所谓历史必然的发展也就自然表现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 的必然进化,一如J. LaPalombara所言,“‘现代’与‘现代性’这两个术语意谓着社会达尔文主义模式的政治发展,并暗示改变是不可避免的,且其进展具有许多明显的阶段,后来的进化阶段则比先前的阶段更复杂亦更美好”。[26] 的确,本文的关键问题乃在于分析和批判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的“现代化范式”对中国论者研究的影响,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必须首先对这种“现代化范式”本身做出分析和批判,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揭示出它支配中国论者研究的各种可能方式。颇为遗憾的是,中国论者一般都陷于具体的中国发展研究之中,尤其是具体的中国法学研究之中,而未能在对中国发展研究之前或同时把这种对中国研究具有支配力的“现代化范式”置于研究对象的地位而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和反思。因此,我将在下文结合西方论者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对“现代化范式”做一番简要的分析和批判[27]. 第一,“现代化范式”按照“传统”与“现代”这一判准对世界上的国家做简单的两分处理,而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不是现代的就必然是传统的。“传统-现代”两分观,从理论渊源来看,实际上是从韦伯和帕森斯等论者的理论中推演出来的。这种依照“传统”和“现代”判准对各个国家做专断且非彼即此的两分处理,在我看来,紧要之处乃在于这样一个隐而不显的问题,即“谁有资格”以及“如何”对“现代”给出界定?众所周知,“有资格”做出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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