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问题;第二,把西方论者迈入现代社会以后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作中国推进和实现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第三,把中国传统视为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基本障碍而进行整体性的批判和否定;第四,忽略对西方因其发展的自生自发性而不构成问题但对示范压力下的中国发展却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认真且仔细的研究;第五,在西方的理论和观念未经分析和批判以及其理论预设未经中国经验验证的情况下就把它们视作当然,进而对中国的种种问题做非彼即此的判断,等等[11] 关于中国论者为什么在上述取向的支配下用西方理论及其概念研究中国问题时会发生上述诸种问题,据我所知,学界尚无现成的答案,但是一些相关的观点也许会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具有某种启示意义。林毓生曾就“五四”中国论者全盘否定传统文化以及盲目接受西方思想的问题,给出过源出于中国传统中一元论或唯智论思想模式的“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途径”的解释,而且还对源出于中国传统中“机械式、一元式”地接受西方观念的思想模式进行了批判[12].本杰明·史华兹在讨论严复“富强”观的时候指出,“他对于富强的关注、他对于西方文明中‘浮士德性格的反应……构成了当时所有独立思想流派的基础,并与它们都发生了联系,不管这些流派自登台之日起即标榜为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的或者甚至是新传统主义的”。[13]张灏则比史华兹更明确地指出了“救亡图存”的过滤功用;他认为,在列强进逼之下,“一时救亡图存的意识弥漫朝野。在此意识的笼罩下,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大规模地接受西方思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西方思想的来源是很驳难的;有的来自民族主义、有的来自自由主义、有的来自浪漫主义以及其他的思潮,可是这些思潮都是经过群体意识的过滤而被接受进来的。就因为这一层过滤,很多西方思想已非原来形态”。[14]显而易见,林毓生的解释或批判不仅因其宣称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模式 “未受到西方思想源流的直接影响”[15]而显有偏颇,而且更因为其解释范围的明确限定而无力解释本文旨在讨论的其他问题。的确,史华兹和张灏的解释更趋近于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但是他们发现的作为各种思想之基础的“富强”观或对其他思想具有过滤功用的“救亡图存”意识,从逻辑上讲,充其量也只含涉了中国论者向西方寻求经验及知识支援的可能性以及在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时所引进的理论可能会被误读或曲解的现象,但却依旧无力回答我们所提出的那些并不是因为误读或曲解而发生的问题。 然而,此处需要要强调的乃是这几位论者的观点对于我们回答上述问题所具有的下述两个方面的启示意义:第一,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问题时采取上述取向并发生那些问题,很可能是某种对中国论者具有支配力的规范性观念使然,尽管这种规范性观念并不是史华兹和张灏等论者所说的那些理论主张或观点;第二,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问题时发生的那些问题,可以依据不同角度或方法对它们进行逐个分析和解释,尽管这无助于我们认识和批判其背后的总体性范式。据此,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项理论假设,即中国论者采取寻求西方经验和知识之支援的取向乃是以中国论者在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某种被认为足以证明西方示范为正当的“范式”为充分条件的——亦即受着某种范式的支配,而且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发生的上述问题(并不是指研究中的所有问题)也是与受这种范式的支配以及这种范式本身所具有的谬误之间存在着极其紧密的因果关系。这种范式,在中国或中国法学界,就是我在前文中所称的“现代化范式”。 具体而言,我在经由长期的研究以后大体上得出这样一种看法[16],即那些研究西方问题的西方现代知识不仅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运动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意味着,那些被我们认为“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西方现代知识对之进行的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正如亨廷顿所说,“关于社会变得富裕、平等、民主、稳定和自主的这种愿望,在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中似乎存在着广泛的一致意见。然而,这些目标是从西方的、特别是从北欧人的经验中涌现出来的。它们是西方的目标,确实正如发展概念本身之出于西方。全世界政治上与学术上的精英分子对这些目标所表现的拥护,可能只是对知识上居支配地位的西方思想表示敬意,是非西方的精英分子接受洛克、斯密、卢梭、马克思以及他们在20世纪的追随者进行思想灌输的结果。这些思想在土生土长的文化中可能得不到什么支持。”[17]据此我认为,那些据以解释、认识甚或描述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西方现代知识,在中国的语境中有可能会演化出一种极其强大的力量,即赋予其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中国现象以“正当性”的力量。 一如我们所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合着“进步”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当然包括法律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添赋“正当性” 意义的进程亦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它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现代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我所谓的知识本应该具有的批判性力量,并且演化出了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 显而易见,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知识引进运动”而“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过程中,隐含于这些知识背后的各种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经由“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亦即我在前文里所说的“理想图景”。上述观点无疑是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前设的,即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对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影响,并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因为众所周知,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其实现之可能性的——亦即在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进行“合谋”以后才导致这种结果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论者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论者的转化,才致使西方现代理论和观念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18]对中国知识生产过程与“理想图景”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归根到底,具有这样一种底蕴,即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知识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我们在确立中国社会发展之“理想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因此,我们可以说,经由“知识引进运动”而形成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包括法学)决不像客观实证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描述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了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我们型塑和建构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当然“理想图景”,当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反过来又不断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种“理想图景”。 3·2 “现代化范式”的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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