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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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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 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Kohler, 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 viii.[1]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上“法律(Law)与一项法律之间的区别”[2]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这又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问题。近日在读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V.1)时有一些新的感悟,认为对我们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帮助,故不揣冒昧,行之于文,以就教于大家。 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派[3]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1888年庞德从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植物学专业毕业,第二年,他获得了艺术学学士学位。尽管庞德热爱植物学,但受其父亲影响,他对法学有一种天生的兴趣。“1887年,亦即我读大学三年级时,家父给了我几本法学论著:一部是霍兰(Holland)撰写的《法理学要素》(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3d ed.1886);另一部是埃默斯(Amos)撰写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还有另一部是梅因(Maine)发表的《古代法》(Ancient Law)。在此后的两年中,我把这几部著作读了一遍又一遍。”[4]1889年庞德进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并在离开哈佛法学院的时候成了一个笃信功利主义的论者和奥斯丁的追随者,正如那些在兰戴尔、格雷、艾梅斯和撒耶尔领导哈佛大学之风气的鼎盛时期习得法学观念的学生一般。”[5]1897年庞德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899年,他被任命为内布拉斯加州立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从那时起,庞德先后担任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10 年庞德回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先后有六年的时间担任斯托里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1916年起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余年,这期间被誉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黄金时代。除了担任法学教授之外,庞德还参加了大量的社会活动,1929-1931年,他担任胡佛总统的法律遵循与实施全国委员会成员;1946- 1949年,他来到南京,担任了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的法律顾问,主要指导国民政府完善法院系统。 庞德一生有大量的论著发表,主要有1922年的《法律哲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1926年的《法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30年的《美国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Though Law),但总括其社会学法学理论大成的当属他从1911年开始“勾画和撰写”,1958年方完成“最后两章即第33和34章的撰写工作”的五卷本《法理学》(Jurisprudence)。按张文显教授的说法,《法理学》是他以前著作的集萃。[6]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作为后起的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美西战争确立了自己世界大国的地位,在一战中的美国又大发战争财,战后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经济上的高速发展与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导致美国社会的巨大变革。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19世纪的分析法学和形式主义仍是其立法和法律适用的主导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庞德对其学生时代追随的精神导师奥斯丁的学说产生了怀疑。1906年,庞德在明尼苏达的圣保罗发表了著名的“圣保罗演讲”,在这次演讲中,庞德“断言,美国的法院系统已经陈旧,其司法程序也已落后于时代”。[7]从此,庞德开始了他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对“法律的目的”追问是庞德这一工作的一部分。在20世纪,除耶林外,庞德是最注重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之一。 (一)庞德“法律的目的”思想概述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为社会控制之一种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来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8]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9]为此,庞德研究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等三类利益。[10] 在此基础上,庞德指出:“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回答这一问题,但是,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11]“与康德和斯宾塞不同,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12]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和“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 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13] 如何研究法律的目的?庞德认为:“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争议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14] (二)在对法学史的追思与批判中探究法律的目的 1、在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中探索法律的目的。在《法理学》(第一卷)中,庞德以全书的第二部分探讨法律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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