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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3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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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六、结语:密纳发的猫头鹰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 黑格尔关于“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15]的说法,对于我们把握技术的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来说,如果能够认识到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建立起以实现每个个体的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体系,那么,密纳发的猫头鹰就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了。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富强的国家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但将科技与产业真正进行联姻,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次转型:一是将科技应用于产业经济的发展;二是将产业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这两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也许在严格意义上,这两次转型真正标志只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以后。因为政治力量的短暂干预只能起一时的作用;甚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会导致其反面。不过,作为产业技术政策法治化建设,其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尽管当时的国家科技政策还缺乏对其法律价值的全面认识。 不过,法律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时候也是相互牴牾的。比如,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础的价值趋向;而以此为出发点,无论对某项专利权的获得还是转让,都是个人的一种“私的权利”,国家力量不宜介入。但是,由于现代信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技术往往不仅是单一的物的创造(或物的标准问题),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统技术中,并和其它专利技术一起形成这种系统技术的标准。随着这些技术应用与推广,这种系统的标准就成为了国际上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国家就得接受这种标准化技术并为之付出高额对价,甚至还存在国家安全的危险。此时,落后国家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就处于两难的困境之中:介入私的领域会影响国家权力的纯粹性;不介入则会影响国家竞争力量的增强。目前,连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都意识到了这种危机的存在。在1999年(平成11年)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日本学者提出,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这些都是与国家产业基本政策相关的问题,不能仅仅限于专利法的视野。他们担忧道:“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实施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知识产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116]鉴于此,他们认为,应将标准化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作为国家技术政策和强化产业技术竞争力政策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应该纳入国家政策范围。在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中,将具有未来市场性的某项课题进行技术开发,而同时又进行标准化活动,在产业、学界和官方联合提携的体制下,积极实施,获取专利。只有加强这种标准专利,才会与欧美具有同样的竞争力。不仅如此,为使先进技术成为世界标准,还要进行一些游说活动。企业在树立专利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这种标准化的意识。”[117] 因此,作为产业技术政策的价值,与一般的法律价值是有所不同的,它应定位于科技法的价值体系中。当然,科技法的价值核心是“促进科技进步以为人类谋福祉”,是建立在全人类的基础上的。而作为一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则应建立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竞争力的提高上。这就是所谓的“本国立场”。这一点,我觉得经济学家樊纲先生的话对我们有较大的启示:一方面不要另其炉灶,置人类几百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和科学体系于不顾,井底之蛙,搞什么“中国经济学”,而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经济学,充分利用哪怕是昨天别人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与成果;另一方面,必须针对中国大陆的特殊问题、特殊发展阶段,由此出发,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118]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就要既有着眼世界的情怀,又有本国实践的根基,这才是一个大国的应有的气度和风范。 这里,我愿意以一位经济学家的话结束这篇算作法学性质的论文: 我们常常听说,我们正在进入“知识社会”的时代。但愿这是真的。我们还必须学会不仅同人和平相处,而且同自然界、尤其是同那些创造自然界、创造人类的至高力量和平相处;我们肯定不是偶然问世的,也肯定不是自我创造出来的。[119] 注释: [①] 〔德〕特奥多尔·W·阿多诺:《知识社会学及其意义》,张燕译,邵水浩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237页。 [②] 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又译为“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08年— )教授认为,以“经济增长”作为目标,必然导致为生产而生产,而不问产品的实际效用如何。要增长,就要有技术革新;就要有新技术、新发明。……这一切都是与“对人的关心”大相径庭的。他认为,如果不把人们从这些错误的信念之下“解放”出来,那么“经济增长”不可能是公众的幸福,而只会是祸患。参见〔美〕约 ·肯·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中译本序言,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Ⅴ-Ⅶ页。 与这种观念一脉相承的是,最近,加氏在《无辜欺骗的经济学》一书中谈到了他关于“适可而止”的经济学观点。他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存在这么一个临界点,达到了这一点,一个国家――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生产就已经足够了,就应该适可而止了?”他认为上个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早在《子孙后代的经济学》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只是我们还未足够重视罢了。参见〔美〕加尔布雷斯:《今昔随想》(2002年4月在美国科学与艺术学院的谈话),潘杰· 艾里克整理,郭越译,载《读书》2003年第2期。 [③] 关于这其间的关系,日本学者青山治城教授认为,“现在正如科学技术不能伦理中立性一样,近代法学(这是一个非常暧昧的总括方式,它主要以法的实证主义为前提,但是也可以将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论包括于其中)也不能贯彻价值相对主义的(以独立于道德、政治和经济为基本)认识结构。近代科学技术与近代法学对于这功过参半是共犯关系。这一点,不是仅在近代,即使是在历史上,时代的自然观与世界观以及法观念的对应性,都是明显的。因此,近代科学技术的限界也是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调的近代法学的限界。”参见〔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 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68页。 [④] 法兰克福学派是20世纪20、30年代在德国兴起的一个思想学说流派;40、50年代后流入美国。此后,该学派在美、德两地都得到了发展,其影响也波及整个欧美学术界和思想界。一般来说,该学派可以分为两代:第一代代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波洛克、弗洛姆等;第二代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福利德堡(Ludwig von Friedeburg,1924年— )、施密特、涅格特、韦尔默尔和霍耐特(Axel Honneth)等。有的学者将法兰克福学派划分成三代,即将韦尔默尔和霍耐特等学者列为第三代代表人物。其实,到了第二代以后,法兰克福学派便在理论和政治立场上分歧很大,他们几乎没有一致的理论纲领和研究计划,政治立场上甚至针锋相对。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二代学者是否还可以被称为法兰克福学派,都已经成了问题。因此,也便谈不上第三代了。本文在此坚持将该学派分为两代的划分方法。 目前,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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