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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42   点击数:[]    

自然法学时期。在第三阶段,法律的基本理念有:将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试图将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依据理性而不是依靠专断的规则来控制反复无常之行动并且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中的个人因素。[44]这一阶段,“在法律领域以外发展起来的道德观念取代了或改变了法律体系中的大部分内容。最终,那些在此一注入道德或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被纳入法律的原则被彻底法律化了”。 [45]因此在“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目的是使“伦理行为与良善之道德规范相符合”。

  借用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使用的概念,庞德将法律发展的第四个阶段称之为“法律的成熟阶段”。在法律成熟阶段,渐渐形成了既具有严格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具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发展起来的观念和理念所形成的自由弹性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成熟阶段的口号乃是平等和安全。”平等是指法律律令运作的平等和发挥个人的才能与运用个人财产机会的平等。为了确保平等,成熟法也同样主张确定性,它不仅强调权利的平等,而且把法律救济措施适用的平等视作实现权利平等的手段;安全是指每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只有在本人同意或本人违反了保护他人利益的相同规则时,其他人才能从他那里获取利益。为了确保安全,成熟法坚持把财产权和契约视作是基本的理念。这意味着,它乃是根据占有安全和交易安全中的社会利益来考虑所有利益的。[46]在成熟法阶段,法律的目的是机会平等和取得物的安全。

  自19 世纪末开始的法律发展阶段是“彻底背离那些在此前支配了法律体系成熟阶段根本观念的阶段”,庞德称之为“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从重财产权而轻视人转变为轻财产权而重视人。庞德研究了这一阶段的十二个问题:第一,对财产权使用的限制以及对所谓的违反社会利益的自由的限制;第二,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第三,对处分权的限制;第四,对债权人或受害人求偿权的限制;第五,无过失责任的设定,尤其是对所使用的人力和所保有的物力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所设定的赔偿责任;第六,将公用物和无主物变成公共财产;第七,强调关注家庭中受抚养成员的社会利益;第八,人们日益倾向于认为,应当用公共资金来赔偿个人因公共机构的运作而遭受的损害;第九,人们倾向于用协调利益的理论来取代那种纯粹争斗的诉讼理论;第十,人们倾向于审视契约义务的合理性;第十一,人们日益承认群体和联合体也具有应予保障的利益,而不只是给个人和某些历史组织以法律承认;第十二,人们倾向于放宽有关侵入者的规则。[47]庞德认为,20世纪许多国家的法学家都把关注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移到了社会利益方面。“显而易见,20世纪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发生了这样的运动。这场运动的口号就是满足人的欲求,而且这场运动还把其他社会制度的终极目的(即以最少限度的摩擦和浪费而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视作法律的目的”。[48]

  通过对法律发展各阶段的探索,庞德为我们描绘了从“初始法”到“社会化的法律”各个阶段法律的目的的发展情况,从最初的通过报复“维护治安和和平”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再到“依据理性而不是依靠专断的规则来控制反复无常之行动并且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中的个人因素”、“机会平等和取得物的安全”,最终将法律的目的与社会制度的终极目的划了等号。我们回头来看一下西方法律的成长史,庞德的划法的确与西方法律的长成大体一致。至少他对17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制史的回顾与我们的认识并无二致,17、18世纪的确是理性自然法占统治地位,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转向保守,出现了三大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是一种命令的或实证的理论;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他们研究的是法律的历史,而不是法律的现状。认为法律只能是在对历史传统的研究中发现;哲理法学派从事的工作并不是确立雄心勃勃的理想型的法律体系。当然,他们仍在努力从特定时空之现行的法律律令体中去发现其理想的一面,亦即其间的普遍要素。在19世纪,理性、正义仍是法律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但已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个人权利和自由开始被怀疑,国家主义开始出现(这以历史法学派最为典型)。到19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出现了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成为必然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法律的个人权利本位已让位于社会本位,这才有社会学法学的勃起。

  二、应该怎样看待法律的目的

  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类意识活动的结果,是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产生于法律实践并通过价值对法律实践进行评判。

  (一)法律的目的具有主观性

  1、目的是人类意识活动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指人在制定或实施法律之前对其行为后果的较为明确的要求、盼望和设想。只有人才有目的,目的是人的理性和自觉能动性的表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蜜蜂建造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腊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49]就法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该已经考虑了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制定出来的法律要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具体的法律规范怎样调整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一部法典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典内部的结构平衡,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怎样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等,这些都是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主观愿望的体现。当建立法律实现体系的时候,法律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怎样实现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体现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即建立怎样的司法制度以实现程序正义并最终达成实体公平,怎样使公民自觉守法,使法律成为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并最终转化为公民的行为习惯。所以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提出了一种视目的为 ‘全部法律的创制者’的观点。”[50]耶林认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2、法律的目的是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就评判规则和标准而言,法律的价值与法律的目的具有一致性。但法的价值最重要的特性是客观性。“法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承认不承认法价值的客观性,是唯物主义法价值理论与唯心主义法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歧” [51].而法律目的的最重要的特性是指向性,正如李祖军博士在《民事诉讼目的概论》一书中所说: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52] 法律的目的指向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的基本价值。美国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法律要推行哪种价值”。[53]说到底,“目的就是对价值的追求”。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不等于法律价值,国内法学界长期忽视对法的目的研究甚至以法的价值研究代替对法律目的的研究是失之偏颇的。什么是法律的价值?“我们可以把法律价值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54]法律的价值是“功能和属性”,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相对于法律的目的而言,具有明显的客观性。而法律的目的是“要求、盼望和设想”,是人类进行法律活动前或活动中的愿望和企盼。这种愿望和企盼表现对法律价值的追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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