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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原则的地位(上)      ★★★ 【字体: 】  
论法律原则的地位(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9:59   点击数:[]    

体的实证法史料所构成,因此经由特定实证法体系所过滤出的建构法律诠释原则,一旦被定位为有效的法规范,势必只能於该实证法体系发生效力,无法主张在其他法体系亦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即使像无人可因自己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普通法原则,Dworkin虽然认为它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原则,也只能在美国的整全法体系里发生效力,无法对其他法律社群,譬如德国、英国、或者台湾,产生相同的法规范效力,除非这些法体系的法官,也同样在其实证法体系的某个法律案件中,明白援用此项原则做为裁判的主要证立依据。

  总之,Dworkin的整全法理论,无论从整全法概念本身来分析,或者从原则普遍性特徵的角度来看,都存在一定的理论矛盾,而与柔性法实证主义一样,无法妥当证立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既然如此,那是否意味着法律原则虽然存在,但并非有效的法律规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不是法律,那么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律原则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呢?接下来,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将尝试提出消极的法律原则理论,以釐清法律原则的定位与功能。

  庄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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