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或许可,或未经其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构成侵权,因而占有的要件同样无法满足。(3)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各民法特别法对知识产权行使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为公民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为10年,没有交纳年费的专利权提前终止,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10年。取得时效的期间要件难以满足,况且各特别法已经合理地衡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适用取得时效反而可能打破这种平衡,不利于经济社会秩序。因而,知识产权不能适用取得时效。 有学者主张,除知识产权外,一些不以占有一定物为要素的无形财产权如创造性成果中的商业秘密权,经营标记中的商业权经营资信中的商誉权等权利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笔者以为理由不够充分,与知识产权一样,这些权利同样也是无形的,没有明确的物质载体,人们从外观上无法判断,不能满足取得时效有关自主、公然占有或行使要件要求。 另外值得探讨的是,那种兼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是否适用取得时效?笔者以为不能。以继承权为例,众所周知,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它以继承是否开始为标准,有两种形态,即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开始之前,继承人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的性质难以界定,它既不是物权性质既得权,又不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是法律赋予一部分与被继承人有身份关系的人一种期待权,外人不能取得。继承开始后,期待权马上转为既得权,只要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就取得了应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即使继承人放弃,与被继承人无一定关系的人也无法占有取得。所以,基于继承权的特殊性质与行使期间的短暂性,它不能适用取得时效,由此可推知,那些其他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如抚养的权利、受领退休金的权利、夫对妻财产用益的权利,都不能适用取得时效。 四、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作为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对“保护权利”原则的限制,所有人因取得时效而被剥夺所有权,非所有人因取得时效而获得所有权,恰当地运用取得时效的手段,有利于平衡所有人与非所有人(占有人)与社会三者利益。若运用不当,将锐变为对霸占他人财产的奖赏,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取得时效在各国或地区立法上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但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却呈现出诸多的差异。综观各国或各地区民法典,笔者以为,取得时效至少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占有 正如前所述,取得时效制度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坚持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因此此处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并且并非所有的占有事实都能获得法律这种特殊意义的保护。取得时效的占有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1).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对于所有权取得时效而言,自主占有意味着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即把自己置于与所有权人同样的地位。至于占有人是不知无所有权而误信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还是明知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法律在所不问,只要有排斥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而为支配的事实就已足够。但对于那种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则不成立时效取得,例如在占有人依“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则所占有之物不会发生时效取得问题,有关这一点,法国民法典第2236条就明确规定:“为他人占有者,不论经过多长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物权人及其他一切暂时地占有所有之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与立法中“占有媒介关系”的存在并非绝对地排除自主占有的发生。在一定条件下,那种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他主占有可以转化为自主占有,转化后同样可以适用取得时效。比如《日本民法典》185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1164条就对“他主占有的转换”“占有名义的转换”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5条也明确了占有变更的问题。 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属于占有人内心的状态,而非法律行为的法效果,外人不得而知,也难以举证,因而有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就采取推定的方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4条第1项就设有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的规定,即只需证明占有的事实,即推定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存在他人反证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时效取得,同样也应以取得该财产权利的意思行使。根据财产权的性质,可以是所有的意思,也可以是行使的意思(例如对地役权)。 在英美法上,“反向占有”成立也需要“自主占有”这个要件。占有一般包含占有人必须有排斥真实所有人的行为与占有人必须具有必要驱赶真实所有人的主观意图两个要素。至于如何确定占有人的意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侵占者只要体现出对物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控制即可。有疑问的是,对于土地或其他不动产有未来利用计划却闲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反向占有的成立,法律上一般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其一是应用前述的主客观要件,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此证明需要提供更强的主客观依据。其二就是从法律上推定侵权人的占有符合原权利人默示的许可,这无疑增加了反向占有的适用难度。因而《1980年英国时限法修正案》对此加以了修改。虽然法律允许根据具体事实对此作个别推定,但禁止对此作一般推定。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占有人的意图,以占有的意思为已足,并不需要以所有的意思。 ②.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和平占有是各国或地区立法公认的取得时效的事实要件之一,这一要件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强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但是一方面,强暴占有与和平占有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取得占有时虽然出于强暴、胁迫,但维持占有是和平的,自强暴胁迫情形终止之日起,仍为和平占有。反之,取得占有虽然属于和平,但维持占有不是出于和平的,仍变为非和平占有;另外一方面,和平占有具有相对性,对他人或为和平,但对所有人为非和平,对所有人为和平,对他人可为非和平。占有人的和平占有仅须对所占有的标的物所有人而言,即可对他人即所有人以外的人纵然有强暴胁迫,仍不失为和平占有。例如乙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占有甲的所有物,被丙强取,此时,丙对乙虽为强暴占有,但对甲仍是和平占有,然对和平占有的举证,和平占有人除了他人反证外,对此不需要举证。 和平占有亦为英美法系时效占有的必备要件。地役权必须依据非暴力的方式取得,但根据英国《1980年时限法令》规定,其反向占有的产生并不排斥暴力占有。 (3).公然占有 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为现今各国时效取得的一项通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不问占有者为动产或不动产,一律以公然占有为必要;韩国民法典第245条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也有类似规定。 公然占有所针对的对象,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公开,只需对占有物的利害关系人为公然占有即可。至于如何认定是公然还是隐瞒,则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予以判断,如占有人将恶意取得的冬装,冬天穿着,夏天则藏进衣柜,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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