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其次应当改变将诉讼时效届满作为取得时效起算点的立法模式,相应增加有关取得时效中断、中止的内容。 按照民法典草案以上立法模式,取得时效期间计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时为起算点,再经过法定期间(不动产5年,动产2年)始告完成。这样规定将导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由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取得时效的计算也难免因此而产生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削弱取得时效静的安全的维护功能;第二,按这种模式,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无法再中断或中止取得时效的进行,如果诉讼时效是按普通的时效期间(按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为3年)计算,对于权利人,特别是不动产权利人将极为不利。而诉讼时效是按最长时效期间(20年)计算的情况下,对于时效取得人反构成不利。最后,草案的这种规定也终究无力解决诉讼时效已过,取得时效尚未完成所形成的权利真空问题,因而笔者以为这种立法模式是不可取的。如果以后立法改变立法模式,那么增加有关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也成为必然选择。 结语: 随着民法典草案“惊人速度”地出炉,中国民法学界似乎变得有点沉寂,但沉寂并不代表它完美。相反,随着民法学研究地进一步深入,一部成熟而又富于理性的民法典必将呈现在人们的眼前。而取得时效——这个民法典中微小的一分子,也必然会完整而精致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主要参考书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比较法总论》[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 [3][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 [4]《不动产法》[美]贝哈安特著:董安生、查松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版 [5]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6]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8]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王利明《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2]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1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4]王利明《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6][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7]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18]陈华彬《民法学原理(多卷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19]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20]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1]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2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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