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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 【字体: 】  
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3:27   点击数:[]    

定风险。银行在贷款时就应考虑到市场风险,并应采取一定的防止风险的措施,如对贷款额度有所限制。由此,笔者认为,上述结论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并不矛盾。第四节住房按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一、住房按揭发生纠纷时第三人的确定由于住房按揭法律关系涉及银行、房产商和购房人三方,且包含了借款和购房两种法律关系,当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该如何审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住房按揭纠纷实质上包括了房屋买卖纠纷和借贷纠纷,因此应当分案审理,分别由房地产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分开审理。在房地产纠纷案中银行不列为当事人;在借贷纠纷案中,把购房人、房产商、银行列为当事人。第二种观点认为,住房按揭纠纷虽然包括了房地产买卖和借贷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但是由于这两种纠纷紧密不可分,应当合并审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一些,但要具体分析:(一)因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借贷纠纷中第三人的确定房屋买卖纠纷可能导致房产商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有可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人停止(或暂停)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借贷纠纷就会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应将银行列为第三人;或银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如果购房人不停止向银行偿还贷款,则不必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二)因借贷纠纷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中第三人的确定在发生借贷纠纷时是否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也要具体分析:1、在银行未按约提供按揭贷款时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银行未按约提供按揭贷款,将损害购房人和房产商的利益。此时,如购房人提起诉讼,要求银行依按揭贷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赔偿购房人损失的责任,房产商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或购房人与房产商共同提起诉讼。2、购房人不依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起诉时购房人不依约付款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房产商弃楼而致楼盘烂尾的此时,购房人也是受害人,处理上如果把购房人与房产商的买卖关系当成另一法律关系而不顾,银行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可能更大,且社会效果不佳。实际上,银行受损是由房产商弃楼而造成的,尤其在楼花按揭时,三方共同签署按揭合同书,合同书中房产商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比较松散,但合同书中有关房屋交付及贷款的事项,是三方的意思表示,承担义务的任何一方在合同上对其它两方作出了承诺,这种承诺对特定的相对一方来说,构成了有明显强制力的合同条款,但对非特定的一方来说,如房产商对银行,这种承诺首先体现的是信用,房产商与银行建立的是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产商一旦违背承诺,引起银行受损,则应认为房产商的行为与损失有直接关系。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银行起诉的此种房产按揭纠纷时,应通知房产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如购房人已起诉房产商,要求其归还购房款、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时,银行可以诉讼判决结果与己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2)购房人由于收入流中断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的负担加重而导致不能按约偿还本息的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此种情形纯粹是由于购房人无力付款引起的,与房产商没有直接关系,诉讼中可不追加房产商为第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已规定了房产商在购房人不能按期付款时承担房屋回购或保证义务时,可追加房产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购房人以房产商所交楼房不合要求为由停止向银行付款的如房产商所交楼房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是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反悔的(如认为楼房结构不合理)。此时,银行受损的原因主要在于购房人,而不在房产商。房产商与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利害关系,不宜列为第三人。如房产商所交楼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房产商所交楼房严重缩水,可认为银行受损与房产商的违约行为有直接联系,此时银行起诉购房人时应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另外,笔者认为,如房产商所交楼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房产商所交楼房严重缩水,即使购房人不提出异议,但由于楼房是借贷合同中的抵押物,银行也可以抵押物的价值过分低于贷款为由,以购房人为被告而提起诉讼,诉讼中应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及处理(一)类型房屋按揭发生纠纷,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房产商违约型,具体情况为:(1)违法预售导致按揭无效;(2)弃楼烂尾,无力交房;(3)延期交楼;(4)质量严重不合格;(5)楼房严重缩水。2、购房人违约型,具体情况为:(1)不付款;(2)逾期付款;(3)提供虚假证明;(4)违法装修导致房屋价值严重降低并存在安全隐患。3、银行违约型,具体情况为:(1)不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和金额放款;(2)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3)无正当理由提前收款。另外,还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房屋按揭纠纷。(二)认定及处理下面具体分析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及处理:1、房产商违约型(1)违法预售导致按揭无效按揭是以房产为基础的,按揭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既有土地的权属问题,也有建设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按揭无效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土地使用权受让违法或未经合法批准用于住宅建设;二是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于住宅建设或未取得预售资格而进行预售。这种无效按揭产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房产商,当然银行也不能免除其过错的责任,对此种情况的处理为:房产商应将已收款及利息退回购房人和银行,并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其中应包括购房人另择房屋而花费的费用。当然,如银行和购房人有过错的,其自应承担相应损失份额。如房产商无力赔偿损失和返还钱款,因房屋按揭中已约定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可以抵押权人身份要求将房屋拍卖并优先受偿,余额再赔偿购房人损失,再有余额可返还予房产商。(2)房产商弃楼烂尾、无力交房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过错在于房产商,银行和购房人全无过错,损失应由房产商全部承担。具体处理办法同(1)。(3)房产商延期交楼房产商应尽快交楼,并赔偿购房人因房产商延期交楼所致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4)房产商所交楼房质量严重不合格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由于过错在房产商,房产商应返还购房人首期付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赔偿购房人因另择楼房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同时应返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以及银行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另外,银行也可以抵押物价值严重低于贷款数额为由要求购房人增加担保或承担退款责任,房产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5)房产商所交楼房严重缩水。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要求房产商退还楼房实际价值与合同价值所差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解除合同,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两种要求的选择权归购房人。银行也可以抵押物价值严重低于贷款数额为由,要求购房人增加担保或承担退款责任,房产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2、购房人违约型(1)购房人不付款其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购房人有能力付款而拒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房屋已作为抵押物,银行可以抵押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房屋拍卖,以拍卖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如不足以清偿,余额可再向购房人追偿。第二种情况为购房人因失业或遭受不幸而导致无力偿还。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道德因素,银行不宜立即拍卖房屋,而是应给购房人一定的宽限期(如半年),宽限期届满购房人还不能偿还贷款的,再采取第一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当然,如购房人宽限期届满仍不能偿还贷款,最终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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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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