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践》;BrianE.Mcknight,TheQualityofMercy:AmnestiesandTraditionalChinese Justice,TheUniversityPressofHawaii,Honolulu,1981.)最近,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对这一课题作了颇为精要的概括。根据他的意见,中国古典的司法审判传统具有如下特征:其一,集权而非分权;其二,知识的统治;其三,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其四,没有对抗的司法。(注:具体的分析,参见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85页。)通过仔细审读贺卫方教授的论文,我觉得,凡此四个特点,其实完全可以归为三个特点:一是集权的司法;二是非专业化知识的司法;三是没有对抗的司法。(注:在我看来,第二与第三两点所要讨论的问题,其实就是在儒家强调“君子不器”或者“道德人文知识”的理念下,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控制的一个直接后果。另一方面,毕竟传统中国是一个领土广袤,人口众多的超级帝国,仅仅依靠非常“模糊”的道德原理根本无法胜任愉快,战国时期法家(法吏)的崛起,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故而,需要“技术专家”予以帮衬,这是师爷和书吏得以存在的历史缘由。这种“治理”模式,正是黄仁宇先生反复提及的“以个人道德之长来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的困境。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5页。当然,师爷和书吏的存在,也与中华帝国“精兵简政”的组织安排有关。个中原因恐怕又与“德治”思想有关,这种“德治”思想的一个准则,就是薄赋轻徭及与民休息。这样一来,由于财政“瓶颈”的约束,帝国政府无法承担必要的行政支出和官吏薪俸,组织技术只能简约;另外,为了避免扰民,地方衙门也应该相对简约。清代名幕汪辉祖说:“多一重衙门,便多一重费用,百姓何能堪此?”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寻常讼案不宜轻率申详”。对此,黄仁宇指出:传统中国的组织制度包括法制的特色,一是长期稳定,二是价格低廉。譬如:“满清末年政府全年的收入,从来不逾白银1亿两,以中国人口计和以世界的标准计,这都是一个很小的数目。因为组织之简单、技术之肤浅,可以使一个泱泱大国以小农作基础,人数亿万,可以不雇律师,不设专业性法官,一直维持到鸦片战争。”黄仁宇:《近代中国的出路》,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版,第72-73页。这种制度设计的隐患非常可怕,一是“治理”不上轨道,二是贪污腐败盛行。)其实,即是后面两个特点,也是无法真正敲作“两橛”;换句话说,它们也是互相关联的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这样的话,本稿所要讨论的就是:首先,司法的“集权”问题;其次,司法的“非专业化”问题。 下面,顺着贺卫方教授的思路,谈谈我的浅见: 首先,考察一下“集权”的刑事审判问题。中国早期国家的政事活动,诚如《左传?成公十三年》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谓“祀”,就是祭祀天地鬼神的宗教活动。根据学者的考证,中国早期的君王或者身兼巫师,或者利用巫师进行政治统治;(注:张光直教授认为:天,是全部有关人事知识的汇聚之地。取得这种“交通天地”的知识,才能握有统治的知识——权力。事实上,研究古代中国的学者都认为:帝王自己就是“巫”的首领。商王即是巫师。参见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第33页。英国学者罗维也说:“也许商代国王的主要职能是作为一名宗教领袖。”张光直:《宇宙?神谕与人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当然,商周时代的君王到底是否身兼巫师之职,也有争议。著名学者饶宗颐先生认为,“巫王”之说毫无根据。商周时期,“巫”已是一种官职;只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还是用“巫”来维系人心。详尽的考证,参见饶宗颐:《历史家对萨满主义应重新作反思与检讨——“巫”的新认识》,刊于《中华文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96-412页。不管怎么说,在上古中国社会,君王兼行某些巫术性质的活动,在文献上还是有迹可寻的。参见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32页。)如此情形,对于君王操控“宗教文化”权力,进行政治统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到了后世,皇权与神权已经分离;但是,皇帝从来也没有真正放弃过这一“宗教文化”权力,而是用来强化集权统治。所谓“戎”,就是两军对垒的军事战争。根据前面“斧?王?士”的考证,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早期的君王每每兼任军事首领,这一情形,对于掠夺财富,集中权力和强化权力,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战争不仅具有制造权力的功能,而且也有集中权力的功能,乃至维持权力的功能,从而成为皇权的基础.(注:王震中博士指出:军权既是王权的来源,也是王权的组织条件;换句话说,王权是在战争中发展与巩固起来的,其中包含着军权。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9-370页。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也说:“王权来自军事权力,王来自军事首领。”第31页。)作为“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政治模式,君王集权的另一社会基础,就是宗法家族组织。许慎《说文解字》释“父”作“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阎步克教授认为,许慎“从又举杖”之说不确.父意为斧,部族成年男子执斧劳作及执斧征战之意。(注: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33页。)据我看来,许慎的解释,乃是后起的字义。然而,从家族统治的角度来看,所谓“从又举杖”是指,家父用“杖”作惩戒工具,责罚违背家长教令与家规族法的家族成员的意思。(注:关于“父权”的研究,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5-27页。)这种“爸爸式的”的权力,构成皇权统治的“伦理”基础。总之,囊括神权、军权、族权的皇权,根本无法须臾分离;(注:有关皇权“三位一体”特征的详尽研究,参见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50-374页。值得指出的是,第一,祭祀使世俗皇权神圣化,从而获得“形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也意味着皇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战争使世俗皇权军事化,从而获得使用“暴力”的巨大能量,用来对付任何颠覆活动与犯罪活动,确保政治权力稳定与社会秩序井然;第三,宗法家族使世俗皇权伦理化和道德化,从而获得“形下”的社会基础与伦理基础,也是皇权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又一依据。)换句话说,古代中国的司法审判的集权模式,乃是皇权专制的固有性格。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设官分职”告诉我们,各级官僚获取的是“职”,而非“权”,尽管“职”也蕴涵着“权”。从司法审判来看,也是一种“职”的区分,而非“权”的独立。但是,就官僚制度的本义而言,具有“照章办事”或者“文牍主义”的性格,从而与皇权发生冲突。不过,皇帝的人事权力又使这一“离心”倾向得到抑止与矫正。 贺卫方教授的视角落在州县司法场域。他说:“中国基层的政府结构最显明的一个特点是它没有任何分权的安排,州县官所承担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职能。”(注: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第176页.)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因为,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确有典型意义。不过,考察中国传统刑事审判的“集权”问题,也有州县衙门无法解释的内涵。因为,中国传统的政权结构约略分作三个层次: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以知县为核心的基层政府,还有处于“起承转合”地位的省府之类的地方政府;(注:这一情形,即如清代名幕汪辉祖所说:“夫天下者,州县之所积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