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 【字体: 】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43   点击数:[]    

东西。参见[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3页。滋贺教授称为“教谕式的调解”(didacticconciliation)。参见[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21页。)而仅仅是说,立足于国家“律例”的视角来考察,刑事审判乃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相对而言,民事审却判处于从属的地位。在我看来,区分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的基础,在于刑法与民法。譬如,基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上,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在中国古代,就像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在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上,由于“国”与“家”并无明确的界线;在思想观念上,由于“公”与“私”也无清晰的界线;(注:譬如,对于“化家为国”与“以国为家”的皇帝来说,“国”既是“公”又是“私”;而“家”也有即“私”亦“公”的特质。这恐怕是马克斯?韦伯所谓“家产制”国家的一个根本特征。然而另一方面,在思想史或者观念史上,在“公”与“私”之间却有二元对立的结构特征。关于中国传统“公”与“私”的思想史或者观念史解说,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汪婉译,《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因此,作为社会事实与思想观念之表达的法律,同样缺乏西方那种刑法(公法)与民法的划分。不过,仔细考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具体安排,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并非完全等同,毫无区别;换句话说,它们之间的“差异”确实存在。根据《周礼?秋官?司寇》有关“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的记载,以及汉代郑玄“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注:参见《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870页。)的注释,现代学者认为:至少西周时期,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即已有所区分,这是一个勿庸置疑的事实。(注:具体的讨论,参见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3-15页。这是一个比较流行的看法。譬如,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影印版,第237-238页;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9页;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335页;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第1页;不少教科书也大抵如此.)到了后世,这类“财货相告”的案件,约略等于婚姻、田土、钱债方面的案件,也是所谓州县“自理”案件;就我所知,现代学者检讨中国古代的民事审判,大抵也不超出这一范围。

  需指出的是,这种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划界,乃是西方法律知识“系谱”参照下的说法,至于此说法与中国古人的法律知识传统是否切合,或许不无疑问;(注:范忠信教授在讨论“私法在明清律典中的地位”时指出:“因为中国古代没有划分部门法的观念,也没有区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区分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的观念。因此,国家在制定律典时,根本就没有只是制定刑法典的意思。”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在我看来,范忠信教授的这一见解,实际上蕴涵着一种颠覆性的能量。换句话说,他是在用具体的法律事实去“解构”既有的中国法律史的知识谱系与话语系统。就此而言,任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现代分类,恐怕全都不得要领,都是一种偏见(不带贬意),都有曲解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的危险。如此一来,所谓刑法与民法,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这样的知识分类,或许只是为了认知的便利而已。结果,我们所能采取的基本学术姿态,只能是面对具体的事实,而无法作出具有“类型”意义的概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此说法在不少学者看来,可能只有“形式主义”的认知价值。换言之,它与现代民事审判只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与“功能”上的可比性。毕竟,现代民事审判的根本旨趣在于保障“私权”关系,维护“权利”秩序。如果这样思考问题的话,两者之间确存有深层差异。据我看来,尽管我们不能一概否认中国古代法律也有“权利”保护的意涵,但它的根本特点还是旨在“平衡”社会秩序,故而,如何实现社会管理乃首要任务。事实上,最近黄宗智与滋贺秀三两位教授之间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争议,不仅涉及婚姻、田土、钱债纠纷究竟是根据法律抑或按照“情理”进行裁决的问题,(注:黄宗智教授认为,清代州县衙门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亦即在221例案件中,有170例案件出自《大清律例》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在所有案件中,有87%都是明确根据法律作出的判决。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78页。张晋藩先生也认为:“从现存司法档案中,可以看出依律例断案是最基本的形式。”具体而言,就是“有律例者依律例,无律例者依礼、俗。”参见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第207页,第206页.)而且涉及民事审判背后的价值取向这个深层问题。(注:滋贺教授认为,中西两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区别的根本原因,就是诉讼“理念”不同;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法=权利(Recht)”的观念。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第16页。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概括,也是极有富有启发性的意见。关于中国古人的诉讼行为没有“权利”的表述,亦见滋贺秀三的高足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以及[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15页。于此不同的是,一方面,黄宗智教授认为,在中国的整个政治话语传统中,都找不到国家权威和个人权利。还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它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之外的产权观念。”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实践与表达》,第7-8页,第16页。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民事自由并非构成民法之必要条件,而且,清代法律确有保护产权的实质。第8页,第16页。这里,黄宗智强调的是中国古人关于“权利”问题在“表达与实践”上的背离。与此同时,也透显出了中西“权利”观念存在的深刻差异。在我看来,中国古代的民众把民事纠纷闹到官府,肯定包含某种“权利”的诉求。只是,官府为了防止他们因“争权夺利”而造成社会的“扰乱”局面,不得已而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而非一如西方那样,视人民“争权夺利”为正当而已。故而,对于官府来说,正面的“定分”最终落实到消极的“止争”上面。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意识形态,就是“德治”的道德理想主义信念,诸如“息讼”乃至“无讼”之类的理想期许。也许,这是清代民事审判广泛使用“情理”作为裁判根据的一个原因吧。这是因为,用具有共识意义的“情理”来裁决纠纷,更有利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或许,这是寺田浩明先生所谓“全部个体共存”的中国古代最终抑制“权利”顺利发展的原因吧.自然,寺田教授认为:把诉讼理解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正当性,并且依靠公共权力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乃是理解清代民事诉讼的“谬误”的开始。他认为,中国古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对方“欺人太甚”的缘故,或曰民间出现争讼乃是“恶行”的结果,而非提出“权利”的主张。这种意见尽管很有道理,但是,也未免过于绝对。在我看来,他的这种看法仍有“权利本质主义”的味道。试问:当原被两造各自主张某一财物是“我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 下一篇文章: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
  • ››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