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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传统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43   点击数:[]    

,然而,他所采用的手段却是“刑罚”。(注:关于“商鞅变法”的研究很多,本稿主要参考以下四书:(1)栗劲:《秦简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2)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3)郑良树:《商鞅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陈启天:《商鞅评传》,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总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家通过类似“商鞅变法”的运动,中国传统政治出现了结构性的转化,从而为其后二千余年的政治体制奠定了基本模式,前引谭嗣同“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的说法,即是一个非常贴切的概括,尽管后来的“皇帝+官僚”与“中央集权+地方郡县”的政治体制仍有不少变化,但是,它的“胚胎”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注:李零教授对于“中华帝国”的这样一套理性设计的制度,曾经作过一个赋有启发性的概括。他说:第一,以郡县体制控制广大地域,造成统一的民族国家,代替封建制和采邑制;第二,以全面法典化的社会控制广大人群,包括狭义的标准化,譬如度量衡,代替原本只适应狭小人群,后来负荷过重的礼制;第三,以科举化的文官制度作为管理阶层,包括相应的档案、统计、监察、选拔、考核和训练的制度,代替世卿世禄制度。进而认为,一是这套制度的理性设计,具有“现代化”的特点;二是从权力控制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古与今,中与外,在许多方面可以相互打通。参见李零:《道家与中国古代的“现代化”》,陈鼓应主编:《道家文化研究》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那末,这种政治体制与刑事审判又有什么内在的关系呢?汉那?阿伦特曾经指出:“权力的极端形式是所有人反对一个人,暴力的极端形式是一个人反对所有人。”(注:前揭阿伦特:《权力与暴力》,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六辑,第429页。)这样看来,孤家寡人的皇帝与人数众多的臣民始终处于“战争”的紧张状态,尽管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一再标榜信奉“德治”原则。换句话说,为着确保一个人(皇帝)对于所有人(臣民)进行有效的统治,皇帝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第一,建构一种足以支撑皇权专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在中国古代,就是西周初期渐次兴起的“敬天保民”与“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思想,这一思想宣称“天意”与“民意”乃是皇权的基础;反之,皇帝乃是“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的政治和道德的表率。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政治理想;在政治实践中,皇权每每以道德作包装,裹挟的是暴力和刑罚,所谓“外儒内法”就是这个意思。据此,德治往往成了堂皇的口号,刑罚才是实际的手段。(注:魏特夫把“治水专制主义”称为“仁慈的形式,暴虐的实质”。[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4页。虽然“治水的东方专制主义”一说已经不能令人信服,而且受到很多质疑;但是,本稿所引的文字尚有一定的道理。)这就难怪标榜“独尊儒术”的汉武帝用“酷吏”来实现他的政治意图,而“酷吏”也每每以“酷”为“能”。(注:参见《史记?酷吏列传》和《汉书?酷吏传》。具体的讨论,留待下文。)第二,作为把国家当“家产”的皇帝,看护这份来之不易的“富有四海”的家产,尽管某些孤家寡人的皇帝,会像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注:《史记?秦始皇本纪》。)那样勤政,但是,肯定无能为力;故而,皇帝必须寻找可靠的帮手,就是官僚。(注: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皇帝出于“家天下”或者“私天下”心理的作祟,通常从亲信中挑选高级官吏;另外,由内朝向外朝的不断推移,以及把权力寄托于宦官和外戚的做法,也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参见邢义田:《奉天承运——皇帝制度》,郑钦主编:《立国的宏规》,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56页。)检阅一部中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乃是一部帝皇将相史或者政治史,一部政治的资治通鉴,个中原因就在于此。虽然官僚权力得自皇帝,必须忠于皇帝;然而,官僚也有自己的利益,每每与皇权发生冲突。因此,为着有效地控制官僚,皇帝采取了各种监督措施,制定了数量宏富的法律典章,这是何以中国古代具有非常发达的官僚选拔制度、官僚管理制度、官僚监察制度的根本原因。只要我们翻检一下卷帙浩繁的《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事例》之类的典章,即可明白。第三,毕竟“高处不胜寒”乃是一个千真万确的事实,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皇帝,面对“卧榻之外”时刻“觊觎”皇权的臣僚,面对“江湖之远”时刻而又准备“提三尺剑以取天下”的草莽英雄,孤孤单单的皇帝,除了略施惠政与收拾人心,就是采用恐怖与暴力。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专制政体统治者的政治原则是恐怖。(注: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页。)阿伦特也说:极权主义统治者的工具是拷打。(注:阿伦特:《权力与暴力》,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六辑,第436页。她的完整说法是极权主义的统治者除了拷打这个工具之外,仍然需要一种权力的基础——秘密警察及其情报网。这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专制皇帝同样颇为措意。譬如,朱元璋的秘密警察(厂卫特务)和情报网络非常发达。对于这一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鼓吹“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历史学家魏特夫认为:东方专制主义的统治者相信,只有刑罚才能使整个世界秩序井然,刑罚是……主宰。(注: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第136页。魏特夫对此作了详细的讨论,第135-161页。)第四,从思想观念看,统一国家形成之后,“公”成为与皇帝、官府之类的统治机构有关的概念;而“私”则表示自环和奸邪,成了一个在道德上具有“贬义”的概念。(注: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这样一来,“私”也就失去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既然皇帝以自己的“私”取代天下或者国家的“公”,皇帝的“私”就是“公”;那末,任何企图危害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以及皇帝期许和认可的东西,都是对于皇帝的冒犯,也是对于“公”的挑战和侵犯。据此,从抽象意义上来讲,一切法律都是公法;维护这一“公法”秩序的手段除了道德规训之外,便是刑罚;作为道德惩诫手段的笞杖,其实与刑罚并无明确的界限,只有轻重阶梯的差异。终于,刑事审判成了适用帝国法律的基本途径。

  二、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究竟有些什么特征?这是学者非常关心的课题,也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注:除了各种“通史”著作和单篇论文涉及司法审判制度以外,即以我所寓目的专著(包括文集)而言,也有不少。通史性的著作有: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断代性的著作有: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杨雪峰:《明代的审判制度》,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尤韶华:《明代司法初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版;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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