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爷、讼师。就官僚言,主要是登入仕途之后根据“治理”的需要,有选择地进行自修,或者与师爷商酌,这是典型的“在战争中学习战术”的情形。诚如汪辉祖所谓:“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诚哉是言也。一部吏部处分则例,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然如失察,如迟延,皆为公罪,虽奉职无状,大率犹可起用,若以计避之,者事出有心,身败名裂矣。故遇有公罪案件,断断不宜回护幸免,自贻后。”(注:汪辉祖:《学治臆说》“公过不可避”。)不通律例,为官作吏总是仕途艰险;故而,为了身价着想,那些身为官吏之人,不管是“临时抱佛脚”也好,还是“临阵擦枪”也罢,研修法律知识恐怕也是必然的选择。至于师爷和讼师,他们基本上采取“师徒相传”的办法学习法律。(注:关于师爷“师徒相传”研修法律的研究,参见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48页;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71页。另外,师爷研修法律也有一个“呼朋引类,互通声气”的地缘血缘网络。参见王振忠:《十九世纪华北绍兴师爷网络之个案研究》,《复旦学报》1994年第4期。处于“江湖之远”的讼师,他们的学习模式与师爷类似;然而,也有组织化的趋势,譬如,宋代已有“业觜社”这样的组织.陈宝良认为:这种组织不仅有讼师培训学教的属性,同时也是联络同行讼棍的行业组织。陈宝良:《中国流氓史》,第117页;[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417-418页。)当然,这种学习模式与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有着很大的差异,瞿同祖先生认为“谈不上系统地研究法学。”(注: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但是,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注:有时,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究竟什么叫作“系统地研究法学?”在古典社会里,盛行的大多是注释法学;传统中国的律学,粗略地看,也是这类研究。进而,欧洲大陆那种具有“建构理性”特色,追求体系完美的学问方式,其实与中国传统的一切学问都有很大的距离。换句话说,考量中国传统的律学,必须置于经学的语境当中予以解说,至少这是汉代以来的传统;况且,律学蕴涵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与经学可以贯通。在我看来,晚清沈家本的一部《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煌煌百余万言,体现出来的研究方式,与经学没有什么区别。从这个角度考虑来问题,贬抑律学的“治学”方式,其实理由并不充分.)这种模式,也使人想起英国“律师工会”的律师培养模式;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官僚,他们学习法律乃是基于官方的立场,师爷处于“法律顾问”的地位,而讼师则是处于“非法”的境地。英国的律师出生民间,但是,他们可以进入法院成为法官,两者之间“往返自如”,既有利于官民之间的沟通,又有利于实现“法律知识专业化”的统治;中国古典时代的状况恰恰相反,官吏处于“俯视”民间,居高临下的地位;而且官民之间的沟通每每出现“短路”,这样,无论是司法民主化还是司法专业化,都有巨大障碍。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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