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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5:14   点击数:[]    

为原审判决被撤销。

    8. 选举纠纷案件的审判权。

    9.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权。

  (五)宪法法院的审判原则

    1. 合宪性原则。宪法法院在违宪审查时只服从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根据。在处理宪事交纠纷时,仅对立法或者行为是否违宪作出判断,对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立法动机等不作审查。

    2. 独立审查原则。宪法法院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不受其它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的干涉。

    3. 政治性问题不审查原则。宪法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政治性问题。对何为政治问题由宪法或者宪法法院组织法规定,如仍有争议,宪法法院有权作出最后判断,但是,宪法法院应该谨慎地作出这种判断。

    4. 抽象问题不审查原则。宪法法院不审查任何抽象问题,即宪法法院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咨询请求得以拒绝。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我国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人民法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它们和宪法法院共同组成我国统一的司法审判体系。宪法法院和人民法院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首先,宪法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审判由人民法院终审的宪法控诉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等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次,宪法法院通过审判人民法院与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它国家机关之间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纠纷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并且防止人民法院侵犯其它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二)人民法院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职权

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已详细规定,不再赘述,本文仅对人民法院在违宪审查制度中拟行使的审判职权论述,具体如下:

1. 控诉案件的审判权。通过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规定审理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侵犯的案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民法院对涉及到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案件进行附带审查,即只能是当事人因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案件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时,人民法院才附带对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即使是该法律法规违宪或者违法,人民法院也不能宣告其无效,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有对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如认为该法律法规违宪得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宪法法院审查。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优点。

3.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仅具有执行性,不是立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行使审查权,对违宪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识别和选择的审判技巧对违宪和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予适用。

4. 选举纠纷案件审判权。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是公民表达意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利;也是公民监督、制约人民代表、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重要武器。完整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而产生的纠纷。

四、我国建立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一)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可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监督宪法实施复杂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行使它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工作,作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可以更好地监督全国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监督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宪法法院通过对宪法的不断的、及时的解释以及通过审查违宪活动对宪法不断的阐明来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宪法进行具体案件的审判;来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通过不断地进行“是不是违宪”的审查活动,在社会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

  (二)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为契机,改革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通过宪法法院对宪法的适用,保证国家权力真正在宪法规范的范围内行使,并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可能的通道,解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

  (三)宪法法院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受全国人大领导,对全国人大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化解现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解释宪法的弊端;也可以解决普通法院模式和宪法委员会模式不能进行上位监督而导致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缺漏的矛盾;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也符合国家权力科学分配的原则。

  (四)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差别悬殊,长期因法制不健全积累下的法律法规冲突“打架”的现象极为严重;由于地方政府因种种原因导致制定规范的恣意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往往以制定规范的手段来达到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妨害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大顽症);也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存在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而且特别行政区还存在法律传统的差异(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普通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台湾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别复杂。这些方面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宪法法院建立的开始时期都可能会显示出来,必然出现宪法案件量大,案件复杂的特点。一方面宪法法院因法官人数的限制,难以承担如此众多的案件。大部分的公民个人提出的宪法控诉案件还是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我国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的统一和完整,保持司法机关的统一和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因此,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也许就是我国最好的选择。

五、关键问题的解答

  这样设置宪法法院是否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违反民主原则?答案是:不会!

(一)   宪法法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常设机关

  有人可能会问:宪法法院法官不是人民代表,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宪法法院成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会不会违反人民代表制度?答案是不会。因为: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是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其基本意思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法院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宪法法院的组成、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免都由全国人大决定。

2.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人民在宪法中表达的共同意志。从根本上说是反映人民的意志,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

3. 由于全国人大工作方式的限制,全国人大并不具体行使全部的立法权,大多由它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都能符合宪法的规定,符合人民的意志。由理由相信,人民也应该而且必须在制度上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合宪性,因此,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并授权宪法法院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两个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宪法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宪法法院则是宪法实施的专门监督机关,它们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根据宪法的规定,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优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科学分工

  首先,宪法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们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之下,互相分工、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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