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完整统一。一方面,它们互相分工,有效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侵犯国家司法权和国家行政权的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从复杂的宪法实施监督中解脱出来,加强自身建设,专门行使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互相制约,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因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通过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有效地防止日益膨胀的行政权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的问题。
其次,宪法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进行初步的事先审查并不表明宪法法院的权力高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是基于违宪审查的需要,基于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存在违宪的可能,客观上需要对它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又不能自己审查自己,因此由宪法授权宪法法院对它进行初步审查,这是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对宪法法院的初步审查有最终决定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认为宪法法院的初步审查裁决不适当时得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程序撤销,宪法法院的初步审查并不会导致对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的侵犯。
第三,宪法法院的设置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是在国家权力分立(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并行的,没有谁高于谁的问题)的基础上强调它们的制衡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也没有必要模仿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讳言国家权力的科学分配,国家权力相互制约(而不是制衡)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各个国家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合理地分配权力,并且相互制约。宪法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事先审查就是如此,在事先审查制度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送交宪法法院审查,如果发现其违宪则不能公布生效,制定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宪法法院审查(当然,因为宪法法院的这种审查结果是初步的,制定机关如果认为宪法法院的裁决不适当,也可以提交由全国人大最终决定),以免违宪的法律公布生效后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审查方式是比较缓和的,司法诉讼色彩并不浓,对抗性也不强,不会造成违宪审查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直接对抗,可以使它们在合理制约的关系中达到宪法适用的目的。我们不妨也可以把宪法法院的事先审查看成是立法的必经的一道程序。
因此,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不但切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能够比较好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三)复合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保证
民主(Democracy)是历史性的概念,从政治上界定就是与专制、独裁等相对立,其主要涵义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比如人民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议机关的议事制度都是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票决制。一般来说,少数服从多数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它也不是绝对的真理,有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另外,少数服从多数往往不能兼顾少数,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变成多数专政。特别是当多数人受到某些特权势力或者特权人物的操纵时,或者受到某种情绪化的因素煽动时,多数专政往往会变成为“暴民政治”或者“民主的暴政”。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在50年初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也遭受到民主的消极面,即领导人个人专政的“集权民主”(即所谓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所谓的“大民主”(即“多数专政”或者“群众专政”)的灾难。
从人类长期民主实践来看,民主是一种很好的治国方式,但民主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大家都会记牢这个神圣的原则,虽然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必然要占上风,这种意志必须合理才能正确,少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同等的法律加以保护,如果侵犯就构成压迫”。[28]当人类发明了宪法,发明了宪政和法治后,人们发现,宪政和法治一旦和民主相结合,确可以抑制和防止民主消极性和破坏性的一面。世界各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表明,违宪审查制度是防止多数专政,防止议会和政府借民主的多数,侵犯公民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比较好的方式。
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确立,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赞成的一方认为法院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中“权力最弱”的机关,应当拥有违宪审查这一武器来对抗立法权和行政权,以保持三权的平衡。反对者则认为,法官并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司法机关一旦拥有违宪审查权就会导致“少数派专权”或者“法官政府”,违反了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法院在全国人大领导和监督之下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免也是由全国人大决定。我们无须担心像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一样,司法机关一旦拥有违宪审查权后就可能会导致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关权力失去平衡,从而破坏三个国家机关相互制衡的关系的结果。实际上,我国本来就存在人民法院地位不高,权威性不足,司法不独立问题,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地位,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主建设。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民主集中制消极的一面,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良性发展。
总之,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通过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统一,加强对国家立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完整和统一;通过对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抽象性审查和附带性审查的各种审查模式优势的整合,由宪法法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弥补大陆法系国家单纯采用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各种审查方式的优点,以适应我国的复杂情况,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更具实效,更具生命力。因此,建立复合型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但没有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恰相反,由宪法法院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是优化了国家权力的分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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