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 【字体: 】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5:14   点击数:[]    

离不开法律解释,宪法的适用离不开宪法解释

首先,立法者制定法律但不适用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但不制定法律,[14]司法解释在立法权和司法权分权之下就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桥梁,司法解释也就成为司法权的一部分。其次,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目的都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完成,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就必须通过司法者适用法律解决,司法解释又是连接法律和现实生活的桥梁,法官解释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必然。因此,司法解释是法官的职责和权力。正如马歇尔说“法官的职责就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解释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先决条件;法官通过在审判中解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规范化概括为具体、变抽象为特定;化解因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社会的多变性、复杂性的矛盾;以此来阐明法律的精神,宣示立法者的真意;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的价值的目的。因此,法律的适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

宪法首先是法律,作为法律的宪法具有国家最高强制性和直接适用性,同时宪法规范或者规则(rule)还具有原则性或者开放性(openness),需要司宪者通过解释宪法来适用宪法甚至发展宪法;宪法原则(principle)包含的宪法精神需要司宪者阐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归于无效。所以,衡量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就必须由司宪者首先对宪法进行解释。违宪审查就是违宪审查机关直接运用宪法,处理宪事纠纷的活动,因此,违宪审查机关必须享有阐明宪法,解释宪法的权力。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立法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67条),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此处的法律应理解包含宪法在内)的两种情形: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42条)。并且立法法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47条)。从上述规定可以推断: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解释是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一般是以“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作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法律效力来源之一,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立法权而非司法权,它作出的法律解释只能是立法解释。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直接解释宪法或者根据宪法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也有存在违宪的可能。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活动也要接受是否违宪的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下即便没有什么疑义,但是谁来监督它以及如何监督它并保证它的解释宪法和法律(本质上是立法)的活动不会违宪仍然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它不能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和法治原则成为自己的法官。另外,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我国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下希望通过解释宪法的方法来发展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并适应现实社会的复杂变化几乎是行不通的道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是授权于宪法,是“派生性”权力;而制宪权是“根源性”的权力,是直接来源于人民。[15]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立法权力。我国宪法是刚性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其制定和修改都只能由全国人大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作出,[16]不同于其它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享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申而言之,全国人大常会解释宪法、法律;制定非基本法律。是在行使宪法授予的立法权,但是,它应当在宪法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由于它解释宪法的行为本质上就是立法行为,如果它在直接解释宪法时采用扩张解释或者限制解释超过一定程度,会不会产生修改宪法的嫌疑?

由此可见,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查,以免越权。所以,不调整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我们只能通过修宪、改宪或者重新立宪的方法来解决宪法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并不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立法者解释法律为立法权所固有,只是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以及立法者解释法律的活动同样应该接受是否违宪审查,这是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宪政的必须。而行使这种审查权的主体不能是立法机关自己,也不能是行政机关,只能是违宪审查机关。

(四)宪法解释权应由违宪审查机关专门行使

违宪审查机关(不管它名称是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前提就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否则,所谓的违宪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其原因有:1. 违宪审查机关是专门的宪法适用机关,既然宪法是法律,宪法又具有直接的适用性;那么,违宪审查机关就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以便能正确的适用宪法。2. 违宪审查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性质上是司法解释。在大陆法系国家里,法官并无“造法”的能力,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渊源,正当的司法解释不但不会导致对立法权的侵犯,而且可以弥补立法上的缺漏,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性的矛盾。3. 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解释宪法的活动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得以立法程序撤销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宪法解释。当然,我国不妨可以建立二元宪法解释体制,由违宪审查机关或者宪法审判机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宪法解释权,同时在宪法适用上以违宪审查机关或者宪法审判机关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

现阶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行宪政,在我国已经听不到反对声音了,只是在构建一个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制度,采用何种模式等问题学界中还存在不同意见。[17]

(一)单纯的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姓名权纠纷案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民终字1999年第258号)作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25号司法解释)即《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字不多,却包含了丰富的信息,主要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上的权利,在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法院也可以直接引用宪法规定来进行司法救济。引起了法学界的巨大反响,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8]该批复彻底消除了司法务实界对最高法院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的僵化理解,[19]会不会由此产生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审判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实践的不断累积而在宪法司法化上有所突破呢?

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体制、法律传统等国情所限,缺乏国家最高权力的介入,人民法院自身内部的司法改革,虽然是必须的而且也具有一定意义和影响力,但是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司法环境,因此,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理由有:

1. 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它既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又是代表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高于其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人民法院不能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反监督。由人民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的政体相冲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论契约自由之限制

  • 下一篇文章:论司法对行政的尊重及其限度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应用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