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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38   点击数:[]    

一般而言,法律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在与习惯法遭遇时,为追求抽象的合法性或实际的执行成本,必须有一个相互承认的过程,这表现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按照历史学家汤因比挑战-回应模式的分析,两种文化、制度之间的碰撞一般会产生三种形态或后果。第一,当一个挑战太微弱时,则不会掀起什么回应。以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冲击为例,答案见于鲁迅先生的名篇《风波》。第二,当一个挑战太强烈时,被挑战者由于不能有成功的回应而趋于解体。这以 “文革”对乡村社会的摧毁为其显著者。第三,当一个挑战既不强烈也不微弱时,则会导致富有创造性的回应。[81]无疑,第三种形态比较符合我们的预期,是一种双赢式的制度变迁。然而,考诸我国乡村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向乡村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充分注意并吸收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使得国家法发生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执行成本甚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反映了乡村社会对正式法律制度的规避。他们往往另辟蹊径,在国家正式制度的框架之外形成新的社会行动机制(对策),这是一种体制外的功能替代,反映了制度的潜在变迁。这种潜在的制度规避并不必然引起正式制度在文本上的变更。但客观上使得原体制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潜在的制度变迁无疑随着文本与现实的张力不断加剧而引发新一轮的正式制度变迁(法律修改)。[82]因此就乡村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而言,“非国家空间”及其价值系统和规则体系作为一个制度性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充分重视这个“草根社会”或“熟人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资源及其能动性是必要的。昂格尔就将两种制度间的关系归于“并存”与“共生”关系,他认为,与核心的法律秩序并存的,是一种非正式的习惯法体系,它体现了传统社会占优势的意识并支撑着该社会的等级秩序,并且,核心的法律秩序与非正式的习惯之间经常出现一种共生关系。[83]密尔也认为,“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84]“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85]但是如果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我国正式制度变迁无疑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在这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中,当个体的净收益大于零时,仅仅可以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制度创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同样,即使制度创新的净收益大于零时也不能确保全局性的制度变迁。在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中,权力中心及该中心依靠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净收益是决定实际制度供给的主要变量。[86]

  国家正式制度在向乡村社会推进过程中,利用其强大的话语优势企图完全替代乡村习惯制度的努力,容易导致乡村社会格局的解体。亨廷顿认为“传统制度的解体可能会导致社会心理上的涣散和沉沦颓废,而这种涣散和沉沦颓废又反过来形成对新的认同和忠诚的要求,它可能和传统社会中潜在的或实际的集团重新认同或者和在现代化过程中演变出来的某一套新玩艺或新团体挂起钩来。”[87]亨廷顿的警告无疑潜含着几个前提:其一,传统制度的解体是基于国家权力对乡村秩序激烈地决断地而非互动地推毁形成的。其二,乡村社会心理的涣散源于长期生长于斯的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遭受全面推毁所致。这是一种身份丧失感和茫然的无助感。其三,在所谓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势力既可能是乡村现代化的受益者,也可能是其反对者。这种结论对下面的分析很有助益。

  (五)、“农民领袖”现象透视

  2000年《半月谈内部版》第二期以“是英雄还是刁民”为题对当前某些地方出现的“农民领袖”现象进行了探讨,发现这些当代的农民领袖往往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见过一些世面,有一定文化,熟悉中央政策,有一定的组织宣传能力,是当地农民中的“小诸葛”。第二,在乡村权力结构中处于边缘化地位,有的甚至被乡村干部视为“打击对象”,有的还曾因为闹事被拘留过。第三,这些人往往举着反贪减负的旗帜,一呼百诺,有广泛的威信和知名度。甚至能组织“30个村的5000人群众大会”并且在当地“免费吃饭、免费乘车。不是他们不给,而是老板不收”。毋庸讳言,农民领袖现象是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权大举向乡村社会推进过程中的产物,它给我们许多反思性思考。这是究竟国家权力对乡村控制力太弱所致,还是过分控制引发的应激性反映?农民领袖现象作为社会学上的一个事件,至少它昭示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不适合现时的社会现实,并且对新的社会整合机制解决当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农民领袖作为乡村精英无疑是非正式的民间权威,“一个非正式的权威人士是力图通过一个有益于人的信仰(反贪、减负、民主等)来建构自身的权威地位。因此他们的权威一方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特定时代社会观念及其面临危机的表现。”[88]那么,我们这个“特定时代”面临的危机是什么呢?按照笔者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特征的分析,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展开将产生双重后果,一方面它容易在边缘社会结构形成张力和冲突,另一方面,它导致在某些边缘领域国家权力的真空。而农民领袖现象正是最极端的体现。它具体表现为两种矛盾,一是村民由于社会动员和市场训练而产生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与旧的集权或计划管理体制(义务本位)的矛盾。这同时又是国家现代化所承载的整体性价值目标与乡村局部性利益之间的矛盾。双重矛盾的存在由于缺乏正式的公共决策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对乡村社会冲突进行制度化调节,农民领袖组织的集体性反抗作为体制外的替代功能则恰恰回应了这种正式制度的缺席。农民领袖现象无疑对国家农村自治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即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应存在中间领域(第三领域)作为消解矛盾的缓冲地带以实现双方的互动。给乡村社会意识形态一定的拓展空间,并使其形成覆盖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以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循环、自我协调。对此问题,一般而言,历史保守主义者往往持有敏感和宽容的立场,他们意识到在国家生活里有一些不适用行政管理的领域,并且认为人的理性没有能力理解和控制它们,而只有从传统继承下来的“一种悄然地发挥作用的精神力量-民众精神”才有助于铸造未来。[89]无疑,这种带有自由主义色彩的立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积极的,毕竟它充分尊重了乡村社会中的人作为独立于国家领域的实践主体的资格和价值。

  我国自秦始皇创建郡县制以来,行政体制最低就是县一级政权。这种社会格局的存在使国家与社会能保持一定的缓冲空间。使乡村社会对自身事务具有自我消化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帝国的基础。解放后尤其是成立人民公社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将行政权力延伸到每一户农户,民间社会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意识形态至此消失。村委会的官方色彩日益浓重[90],农民与国家政权面对面的接触使冲突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其次,乡政权作为一级政权组织的性质亦不确定,主要体现为虽有一级政权之名而无一级政权的功能和权力。其财政主要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乡统筹,偌大的一级政权存在着运做效率低、工作作风浮夸而不切合农民切身利益。[91]尤其是基层干部以公共权力追逐个人福利与政治升迁,官僚制的法定监督体制失灵,农民的监督得不到重视和制度化保证,无疑,农民们要通过非正式体制来表达此种诉求。[92]另外,由于农民耕种劳动的沉重性与单调性,加之乡村地区的分散性,农村的生产方式不需要劳动分工和基于教育获得的技能和知识,他们在劳动中与社会接触不够,缺乏各种社会交往的处事方式与政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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