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乡里制度,成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向农村渗透的标志,总体上并未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自治性政治结构,与现代民主完全无关。[54]
(二)公共选择与乡村民主选举
根据上述论述,在我国现时的农村政治体制格局下,农村自治主要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乡村自治的关键,也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内容。然而, 近来农村选举中的不正常现象屡屡见诸于报端,有“贿选”、“霸选”、“族选”、“官选”等等,不一而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忧虑。众所周知,村民的选举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村民选举权的实现是农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这在我国宪法框架里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依据一般的宪法理论,任何宪法所蕴涵的价值无外乎两个:一为民主,二为自由。民主乃是解决最高权力归属和权力实体的组成等关涉公共领域问题,自由则是解决私人领域中个体行为与意志的界限及其受保障程度问题。乡村自治的宪法意义就在于在乡村社会中提供一个微观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结构,使村民能在这自己的空间里获得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乡村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无疑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
在参加乡村社会官方代理人的选举中,作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村民的心理预期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个体身份的追求目标,即追求个体利益在投票中的最大化。这里包括私交、期待政策趋向、性格等等。另一个是团体利益最大化。它包括宗族、阶层、利益共同体等等。作为投票者的村民的个人决策,就是在给定的选举规则与程序下,依照自己对利益的理解而从侯选人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程度满足的方案。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到集体选择的效果。
第一,信息的不完备性和非稳定性。在乡村社会的选举过程中,投票者通常对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如实际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观念中的组织能力、劳动能力与交际能力有时候并非一清二楚。)、当选后政策趋向、品德素养等等,不甚了解。而要全面获致这些“知识”往往需要成本较大的信息收集,这些成本由选民个人不折不扣地承担着。而由于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选举收益的公共性,村民对信息成本的回报持怀疑态度,而往往基于一种“合乎理性的无知”尽量减少信息成本的支付。[55]因此,往往只通过大众传播渠道或个人印象获致候选人相关信息。而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政治语境”之下,候选人介绍具有明显的宣传色彩。信息的缺乏与不真实导致村民选举的盲目性和无所谓态度。另外,纵使村民在投票时收集了较为准确和完备的信息,但是“知人知面不知心”。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当选者往往言行不一致。“台下一张脸,台上一张脸”,这导致公民在投票时缺乏了解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选举结果也可想而知。[56]
第二,选举结果的公共性。在选举过程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特点是,当选者提供的服务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对投票者的影响是间接的,即使选举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大家共同承担,对个体的影响不大。这导致作为投票者的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缺乏慎重严谨之心,有的甚至出现恶作剧。如山东省枣庄市薛城镇北二村在1996年换届选举中,一个傻子竟得了54票,荒唐情形可想而知。在有些情形下,选民为了对他们认为不公平的选举予以讽刺而也故意为之。因此,布坎南指出:“在一种集体决策中,至少在其理想模型中,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既不承担决策的责任,也不承担行为效果的归属,在这种场合,个人选择基本上处于一种不负责的状态。” [57]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除非在集体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体利益所需的成本的情况或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独立奖励,或者受到强迫这样做,一个集体中的成员往往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会采取行动增加集体或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因为我们可以假定个人付出的成本与集体获致的收益是等价的,由于集体收益具有公共性,即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无疑,付出成本的人通过个人的努力增加的集体利益使其他成员“搭便车”,而他只能获得行动收益的极小一部分。这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58]反映在乡村选举中也是如出一辙,要改变此情况,权利意识的启蒙和公共生活的训练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在乡村选举中,实行的是多数票制。所谓多数票制是指这样一种投票规则,在此规则之下,一次集体行动方案必须由所有参与者超过半数或半数以上的某一比例。在多数投票规则下,最终的集体选择方案具有内在强制性,它体现的是参与者中多数派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选民的利益则被忽略,最终的选举结果可能使多数派的福利得到改善,而少数派的福利可能受损。这意味着,多数派将自身的意愿强加给少数派,这反映了乡村选举过程中民主与自由的悖逆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体现自由和民主的制度“远未处于一种完美的均衡之内,”而要维持这种兼顾自由和民主的制度需要“公民的某些道德习惯等,这些道德习惯至少不会象那些能表明自身的东西那样从人们的自然倾向中自动产生,也不会从主要的政治制度的安排中产生,因此,必须寻找其他的方式来产生和培养一些必要的道德和习惯” .[59]
乡村政治市场的三个因素使得一方面,投票者充分了解侯选人的信息成本很高且有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投票者个人选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它可能最终与多数选民的选择不一致而遭否决,加之集体选择的结果具有公共性,使得村民对选举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而当大多数选民都抱有如此态度时,便会产生一个危险的倾向:选举结果为利益集团或势力集团操纵。这就可能产生“贿选”、“霸选”、“官选”、“族选”等等乡村选举的独特现象。这是由于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引发的,而并非一定是法律意识的问题。因此在乡村自治过程中,为避免种种干扰选举的因素,村民自己创造了一些为媒体所称道的民主选举形式。其中显著者,如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的“海选”。但问题在于,就我国当前乡村社会的民主发育程度而言,以政治运动式地推广这种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它必然受该形式的条件限制。具体表现为:
其一,严格而言,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是建立在人的独立性之上。按康德的观点,即每个人在参与选举过程中都是以目的而非工具的姿态出现。而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中,这种社会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60]而丧失其独立人格。生长在乡土社会中的村民虽然由于经济地位的独立而获得一些独立的主体意识,但是这种稚嫩的主体意识是很难突破生长于斯的熟人社会的宗族网络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就曾指出,“即使最小程度的必要的民主自治,显然需要某种类型的民族特性和民族习性,而这两者不是任何地方有机会逐渐形成的,也不是依靠民主方法本身能产生。”[61]在单一村落中,此种选举在同一宗族内发生,宗族权威的话语决定了选举的结果,即使有个别精英企图脱颖,亦不免要从宗族权威处获得认可。或者利用自己的资源(经济的、官方的、人际的)。影响族民而取得宗族权威的地位从而当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单一村落的官方代理人选举是宗族内权力格局的内部再调整。在复合村落结构中,选民身份的双重性和经济人预设的有效性可能使得人口占较大比例的宗族在选举中获胜。这里面存在复杂的博弈过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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