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家法宪法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 【字体: 】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38   点击数:[]    

代与传统的二分法近年来亦受到社会学家们的普遍挑战。举其显著者,据德国著名学者鲁道夫对印度的传统与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纯粹传统与现代的分野只是个时间概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关键性概念,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非常复杂,几近辨证。传统中存在现代因子,现代中亦存在传统成分。任何传统都并非绝对静止的纯粹的封闭的,传统之中的内在矛盾使变革成为可能[46].吉登斯曾指出:“传统是一种将行动的反思监测与社区的时—空组织融为一体的模式,它是驾驭时间与空间的手段,它可以把任何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经验嵌入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延续之中,而过去、现在和将来本身,就是由反复进行的社会实践所建构起来。传统并不是完全是静态的,因为它必然要被从上一时代继承文化遗产的每一新生代加以在创造。在处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中时,传统甚至不会拒绝变迁,这种环境几乎没有将时间和空间分离出来的标志,通过这些标志,变迁具有了任何一种富有意义的形式”。[47]

  因此,就乡土社会的传统与国家现代化的关系而言,首先承认传统作为乡土社会演进理性与秩序的记录和表达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这里,合理性主要是针对价值评价而言的,有效性则是针对执行效果而言的。其次,对乡土社会传统中的合理因素进行“创造性转化”(林毓生语),使其符合国家的现代化目标,从而将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结构之中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这是势在必行的道路选择。其实,单单就人类文明的承继性和连续性而言,至少在民国以前,我国的乡村自治和社会秩序保持了长期的高度的稳定性和自足性。民国以降,延迄至今,随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与扩张的种种努力,传统价值与秩序受到冲击,使乡村社会一直处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鲜明的社会特征之中,从而使我国农村具备了全部的转型期特征。[48]

  我国农村所处的转型期的社会特征,使得国家权力在向乡村社会推进时必须采取“制度对话”的方式才能得以展开。即在正式制度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找到并融合符合该项制度的目标模式和预设价值的本土资源。任何制度的创制与实践决非抽象的无背景的价值活动。它背后都关涉一个活生生的具体而微的不断变化的乡村传统。本土资源的寻觅,不单单是向历史典章中寻章摘句,也不是学者们坐而论道式的权威阐释,而是活生生流动于乡民生活中实际影响其行为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和观念,这些非正式制度和观念在与国家制度的碰撞中必然导致官方制度的变迁。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在变迁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与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49]农村问题的解决应是哈耶克意义上自由秩序与建构秩序的衍生历程,忽视这一点,任何制度都无法在乡村社会获得其合法性,执行成本与效果也大打折扣。

  三、农村自治与乡村民主

  (一)农村自治及其辨析

  在问题的分析之前,有必要对自治的涵义作出初步的界定,根据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的《辞海》:自治乃是自己管理自己。《三国志。魏志。毛阶传》中“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这反映了自治一词的中心涵义。然而,语言是社会契约的全部(利奥塔),自治一词的定义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所不同,涉及到社会语言学中词语变迁问题。根据福柯的观点,任何一种对语言结构的分析皆可以寻觅到一种对人进行控制的外在权力体制。这种结构语言学上的阐述昭示了一个语言哲学上的结论,即任何社会结构的变迁都会对处于该变迁区域的惯常语言结构及其承载的意义结构产生影响甚至决定了语言的变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语言结构的分析和追索可以捕捉到现实社会情境中的权力结构变迁图景,而且,任何语言都有一种内在的自我生成和自我建构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型构现实的社会秩序。倘若基于此种立场,任何一种对“自治”的阐释无疑都具有了相对意义。因此,有学者早就指出,“自治这个概念现在充满了历史、经验和意识形态合理化的内容,以致几乎不可能谈论它的核心是什么”。[50]但是,尽管如此,作为自治的内核却能跨越特定的历史时期而为人所共识,这是由语言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决定的。所谓自治,就是事物按照自身的逻辑规则方法自我管理、不受外来权力性干预的一种状态、制度和价值观念的综合。抽象而言,自治意味着主体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其核心在于村民自主、自律、自由地管理自己。笔者认为,在宪政框架下对“农村自治”的考察具有双向维度,首先从国家结构角度上讲,乡村自治意味着一个与国家政权相对应的秩序与价值的空间存在,并且国家之整体性政策必须受到乡村习惯法之过滤方可顺利实施。其次,从乡民权利角度讲,乡村自治意味着村落内部事务之普遍参与,而非个别权威或权威阶层如缙绅一手包办之。此两项准则构成本文分析宪政型自治的基本框架,无论何者之缺失皆不构成本文之宪政型自治。而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自治原则的确立,则需要一个双重民主化的过程,一方面,它关涉到国家权力的自我认识和改造,因为乡村民主是国家民主发展的关键部分和最后突破口。另一方面,它牵涉到乡村社会的重新建构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二元结构之划分,以及对国家行动的方式与界限的重新认识,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辨证发展的要求。

  考诸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史,由于封建官僚体制只触及到县级政权,使得乡村社会有着长期的自治传统(以村规民约为标志),并型构了具有时空合理性的乡村权力结构、权威体系和价值形态。[51]这对封建帝国政治体制的稳定运作无疑提供了结构严谨的基石。以提出“以社会控制权力”而著称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你不让乡村强大和独立,你从那里只会得到顺民,而绝对不会得到公民。”[52]宪政体制下的农村自治之意义在于:首先,作为与国家权威相对应的乡土社会的存在,为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提供参照评价和反馈,并使国家和社会作为互动体系有了空间上的可能性。其次,乡村自治的存在使乡民的独立的权利诉求依附于由乡村社会构筑的传统文化网络之上,能有效的制衡国家权力无规范地渗透和推进,乡民作为个体的人格自由和权利能得到保障。再次,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实践领域,乡村的自治使乡民的创造性自由的发挥,使乡村制度的设计有了可能,为国家政权的制度创新提供方案。特别在中国这么一个大国,乡村自治使由于村民民主训练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得到逐渐培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广泛的社会动员与井然的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仿效欧美,实行自治,将地方自治之实行视为完善国家政治,培养宪政意识、实行民主宪政之基础。1903年出版的《浙江潮》上刊载的《敬告我乡人》便宣言:“自治体为国家间接之行政机关,以地方之人治理地方之事,而间接以达国家行政之目的。…自治之制,盖所以补官治之不足,而与官治相辅而行。”[53]上述时论,虽然在历史语境上甚至概念上与本文农村自治之论旨具有不可通约性,但它与当前我国农村自治与宪政实践历程具有共同的问题语境。至少,它一定程度上论证了我们正在实践的前人由于种种原因失败的事业具有合理性。其实,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政治改革家们在乡村社会中曾推行过各种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乡官推举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类似做法等等。尽管这些做法有类似选举的一些内容,但与现代民主的实质内核风马牛不相及。这种在很长历史时期推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今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

  • 下一篇文章: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 ››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
  • ››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
  •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
  •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
  •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
  • ››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