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家法宪法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 【字体: 】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38   点击数:[]    

的、意识形态的、道德伦理的权威为自己的统治进行自我合法性论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性问题,法国著名思想家利奥塔则提出了“元叙事”分析概念,认为元叙事是一种具有合法化功能的叙事,而合法化就是赋予法律的力量。[70]因此,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的制度和信仰上的整合,在某种程度上毋宁就是一种“元叙事”。

  因此,国家权力以立法的形式(立法、执法、法律宣传)向乡村社会的推进反映了国家政治策略选择上机智和在政治领域合法性论证的努力。首先,它意味着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由传统型统治向法理型统治的转迁,这一过程意味着国家企图以新的权力结构替代乡村社会传统的权力结构,这包含了解构与结构双重作用,一方面国家通过外力的渗透使乡村社会原初结构解体,另一方面推出一种反映理性推理或乌托邦式的价值目标的 “公共知识”(法律而非习俗)作为重塑乡村社会的结构参照。正如麦乐怡教授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企图阐述的那样,任何法律并非如有的法学家所言是科学的、客观的,而恰恰相反,它与经济学一样具有浓重的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倾向”。[71]因此,那种认为乡村社会的法制化有利于村民生活在一种理性的、可预期的并且客观公正的秩序之中的观点无疑是值得商榷的。其实,从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出发,任何“知识”都是在权力控制中形成的。法律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知识”,它的制定和向农村推进就是国家企图将乡村社会的诸因素整合到国家结构中去的一种秩序化的手段。

  其次,基于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任何法律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则和命令的总称,它从制定主体的角度强调的是法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在现代民主国家或标榜民主国家里,法律的制定绝大多数源于由民主原则组织而成的议会或人大。因此,以法律作为国家结构化的手段存在合法性依据,至少它概括地反映着理论上包括乡村社会里乡民的意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意志的抽象,从而区别于行政命令或赤裸裸的暴力行径。葛兰西指出,“如果每个国家都要创造和维持某种文明水平和公民类型(以及集体生活和人际关系),根除某些风俗和习气,传播另一种风俗和风尚,那么,法律可以担当此任”。[72]毕竟,通过制度化的法律形式,即通过严格设置的程序,能够创造一种承认国家权威的附加基础,从而使决策权力得以产生并合法化。

  其实,从国家统治的角度出发,任何统治秩序的存在背后都有一个“共识”存在,“合法性的标志是共识”[73],该“共识”奠定了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共识”的来源基于不同的国家性质,在专制国家“共识”源于国家专制力量的强制性或欺骗性发布和实施,在民主国家“共识”来源于政治市场的博弈或公共选择。共识就是博弈均衡的表达。但是,在当前市场社会形态下,由于利益多元化导致的价值与信仰多元化,人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共识的难度明显增大。在这种情形下,选择法律作为社会达成共识的载体的确符合现代社会的特征。因为这种“共识”的达致不需要经过成本巨大的大范围的博弈过程,它只需按照多数原则行事。虽然,这种“共识”达成过程使选择的质受制于量,从而使意志的交流变成数字的对比。“数量产生的是势力,不是权利,多数是一个量,量不能形成质”。[74]但这毕竟是达成“共识”的简捷途径。所以,现代国家往往以法律作为结构化的手段向乡村社会推进。

  (三)乡村社会的法治与习惯法

  国家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虽然极大地破坏了乡村社会的习俗系统和权力结构,但其并不能有计划地系统地摧毁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和社会结构。因为它必然要与乡村社会历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习惯法正面遭遇。这里的习惯法是这样一个知识传统:它生自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流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由于这套知识主要是一种实用之物,很大程度上为实用理性所支配。[75]乡村社会之所以能长期地维持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就在于存在体现哈耶克意义上的演进理性的习惯法。其实,就官方与民间两种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而言,无疑都包含了对秩序和公正的追求。只不过是双方对秩序与公正的评价标准互异以及对制度的合法性的分歧。即制度作为一种话语形式,其背后的权力来源与权威归属的指向问题。按照日本学者未弘严太郎的观点,任何国家权力的存在并不是以静止不动的形式存在着,而是处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对立与平衡之中。为赋予一定的社会以规则,政治力量在与固有的传统力量接触时,容易形成特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基于力与力的作用而在寻求稳定与变革过程中形成。[76]经济学家诺斯也认为,“非正规制约源自于价值的文化遗传,来源于用于解决具体交换问题的正规规则的延拓与应用,也来自于解决简单协作问题的方案。总起来说,它对制度结构具有普遍的影响”。[77]这里涉及到文化冲突理论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一般而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遭遇是一个相互阐释的“视域融合”(伽达默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之间的均衡或新的意义才可能产生。

  回顾我国解放后国家政权向乡村推进的历程,不难发现,这一过程充斥着价值绝对主义和政治激进主义话语和浪漫情怀,具体表现为权力神话、政治神话和意识形态神话,其总体特征在于从国家政权的政治控制的具体实施着眼,强调消弭纯粹的乡村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以及个人价值取向,从而将乡村社会整合到整体性的国家机器中去。这在乡村法制建设上则体现为压制型法的出现[78].压制型法的产生源于国家政治资源的匮乏,一般而言,在国家权力充分而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必须完成某种紧急任务的时候,便有可能产生压制的可能。因为,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全国性共识难以达致,任务与完成任务的手段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缺乏手段又为时间所迫,不得已而压制之。由此可见,压制型法源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压制型法在强行推进过程中与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习惯法遭遇可能是国家制度发生潜在的制度变迁。

  众所周知,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大变迁,该变迁首先发轫于广袤的乡村。至于社会变迁往往先发生在农村并取得巨大成功,这里有偶然的和必然的因素。因为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出发,乡村变革是国家政权战略性的目标和政策的付诸实施的结果。按照大众传播学家韦尔柏。施拉姆的观点,社会变革之所以会发生在农业领域或农村社会,在于乡村社会的文化联系格外牢固,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农业是一种包括了“个人情感表达方式、家庭关系、宗教情感、社会交际以及牢固树立的行为习惯”在内的一套生活方式,因此,这一领域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对耕种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影响。[79]即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另外,笔者认为,与城市相区别的是,任何社会形态下的乡村社会都存在自己固有的传统的结构和网络,即使变革失败,也有自我消化和维持的能力,不至于造成混乱,所以国家往往愿意选择农村作为社会变革的突破口。以研究社会变迁而著称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沃尔夫冈。查普夫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变迁都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它包括结构变迁、制度变迁和价值变迁。[80]从交易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社会各种力量博弈均衡的表达,制度变迁主要源于均衡被打破。均衡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由于信息的输入或完善、力量消长等原因导致制度作为一个结构内部发生变化。一是外部力量的冲击内化为内部结构的动荡更替,从而导致制度变迁。因此社会变迁的历程就是均衡不断被打破又不断建立的过程,这是一个解构—结构交替历程。

  (四)乡村制度的变迁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今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

  • 下一篇文章: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 ››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
  • ››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
  •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
  •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
  •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
  • ››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