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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38   点击数:[]    

史(1949-1965)》一书的第一章“中国的统一”中,费氏指出,如果我们首先观察旧式地方政府结构,就会发现“县”是一个最关键的行政单位,它是封建官僚体制的最底等级和地方社会的结合点。由于体现帝国权力的县官高踞于地方社会之上,统治者便设计一些措施来诱导民众的一定程度的“自我控制”,这种“自我控制”对于遵纪守法的平民百姓来说,它似乎就是一种“自治”。同时,中央政权还吸收地方上的士绅地主阶级或上层人物作为它在地方上的同盟者。这样官僚机构的统治浮于表面,使得那些拥有地方基础和影响网络的地方士绅能够管理地方民众。见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王建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16] 参见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页。

  [17] “文革”悲剧酿成的原因复杂,笔者认为,由于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的缺乏而使国家权力缺乏应有的参照、反馈和评价机制和必不可少的持民间立场者至少是原因之一。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对立的消失既可能是国家吞并了社会,亦可能是社会消解了国家。对于前者来说,当国家权力过于渗透和控制社会自治的领域时,一切皆政治,国家主义横行,社会国家化行政化的情形便不可避免,社会由于缺乏对国家保持相对独立的必要的政治资源和知识资源,必然相对隐匿甚至退席。“文革”即是。而对于后者,则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日益成熟的情形下表现明显,社会自治的崛起,至少它使原初意义上的国家主义日式衰微,有些时候甚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18] 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19]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44页

  [20]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6页。

  [21] 可以印证这一点的是笔者所在的村庄所进行的张氏族谱的重修恰恰起于斯时,而上一次修谱则在民国初年。

  [22] 麻国庆:《宗族的复兴与人群结合》,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3] [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9页。

  [24] 在笔者看来,宗族组织的存在与复兴乃是政府职能弱化的表现,是血缘族体为生存和秩序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自救手段。

  [25]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在该书中,基于社会人类学的立场,作者指出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也指事情发生的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26] 例如,清代土地种类甚多,有官地、旗地、屯田等不一而足,相互之间不得自由转让,然而,官田为民田大量侵蚀于清朝为最甚,究其原因,乃法律规避使然。并由此规避演变出大量关于土地制度之民间习惯。如热河平泉县习惯有所谓“永远长租”之契约,用于旗地买卖,此租约实与卖契无异。又如江苏南汇县习惯,民田买卖契写“绝卖”之词,屯田买卖则书“过田文契”,究其原由,乃是屯田属官有,民间不得买卖,以“过田”代语“卖田”,无疑为法律规避之用,然而,在习惯法上,两者效力无异。另外,在清代其他法律关系中,如婚姻、继承等亦有法律规避之现象。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 这里面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乡村社会中的农民遇到纠纷时喜欢诉诸于习惯法。当然这里面有不懂法或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但是,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法律只是国家提供给当事人解决问题方案之一。村民即使深谙法律,倘适用该法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实现时,往往也可能规避之。

  [28] 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29]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孙瑞芹、陈泽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87页。

  [30] 陈吉元等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645页。

  [31] 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32] [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4页。

  [33] 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4] 对于缙绅阶层在乡村中的角色,中西历史学家强调之侧重点不同,中国历史学家往往强调士绅占有土地和收租(剥削)的一面,而西方的历史学家则侧重于士绅之服务功能。盖两者学术之价值取向各异、政治立场不同所致。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30页。

  [35] [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6页。

  [36] [美]加里。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转引自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37] 在乡村农民视野之中的人大代表似乎很难与“官”的角色联系起来,这首先有人大机关在当前的实际权威有关,也与农民头脑中的一些思维定式有关。根据笔者对农民们的初步观察,农民总是容易将“官”的角色与“城里”这一地理情景联系起来。如果说这是“城里”下来视察的人大代表,他们肃然起敬之情会形色于表。而对于乡村中的人大代表,他们往往会认为这是“上面”奖赏给他(她)的类似于“劳动模范”或“三八红旗手”之类的荣誉称号,是对其劳动的认可,而不意味着“官”的权威。因此,有什么埋怨与委屈也很难准确地找到农民代表倾诉,当然这也许又和农民注重“有用”或“没有用”之类的实用态度联系起来。另外,在农村人大代表的自我角色定位之中,也很难将“人大代表”的角色神圣化,意识之中颇有“受恩赐”和“生杀予夺由上面”之感,因之行为难免苟且。当然即便如此,由于他们与“上面”有些交通往来,亦不可否认农民对“代表”身份持有的若干敬重之情,因为毕竟“与某某领导见过面、吃过饭、一起开过会”在村民看来,都是一种难得的荣耀、是一种“资本”。

  [38] 潘英年:《扶贫手记》,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3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7页。

  [40]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41] 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42] 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43] [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

  [44] [法]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45]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46] 余英时:《论士衡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47]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48] 研究转型期而知名的学者雷格斯曾对世界各国转型期社会的阐述,认为转型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形式主义、异质性和重叠性 .F.W.Riggs,The Ecology of Public Admini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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