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ion.(Asia Publishing House 1961)Chap.2—3.转引自金耀基著,《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49]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50] [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4页。
[51] 这里笔者对于乡村社会中长期以来的自治传统,特别是古代乡村自治的合理性的评价,乃是基于维持乡村秩序以及乡民对于该自治秩序的认同程度的立场来定义的,而并非基于当前的宪政理念及个人权利自由观念来定义的。因为从本质上将,前现代乡村社会的自治是“乡村绅治”,具有浓厚的封建意味。一般而言,乡绅的社会任务主要有,一是社区的社会领袖与代表,二是充当地方警备力量,三是调解人民日常纠纷,四是关心社区灾荒、时疫、灌溉等等,五为民众树立楷模。见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52]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上卷第74-75页,下卷第638—639页。
[53] 参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第497—500页。转引自殷哮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在该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对地方自治与宪政实践相关连的时论,如实行地方自治,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炼人民之政治能力,以为立宪之准备”,又如,“今日立宪各国欲求宪政之完美,乃益不得不致力于地方自治…。(人民)未有不能自治而能治国家大事者也”,再如,通过地方自治,“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此其利益之及于国家者,盖深且大。”(《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第1062页。)
[54]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以下。
[55] 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56] 也许有些人会对笔者的看法表示疑虑,认为在乡村社会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熟人社会”,对候选人信息的获取并不是问题。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村民自治的选举目的在于以民主的形式选出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根据笔者对江西的一些农村的调查,其实在农民观念之中所谓能力这一概念实在是太宽泛了,有时侯甚至有些暧昧。他们很难清晰地将村民的劳动能力如(插秧又快又好)、交际能力(会做人、人人喜欢)、个人致富能力、甚至“外面搞得定”之类的能力与组织能力区分出来。因此,正是基于此种所谓的“熟悉”,他们选出的“村官”往往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么平平庸庸,要么和和气气、要么对外“搞活”,要么对内“专政”。因为这个选举过程并不是一次性,所以村民们在再次选举是往往不知所措,在“熟人社会”里反而缺乏对“村官”素质的准确信息。而且,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以前那种集体劳作的机会不再有了,对人的了解机会基本上不再存在,乡村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呈现某种程度的陌生化。笔者有时回到农村,问起村中某一角落的某个年轻人,连父母也不认识或者“只知道是某某的某个儿子”。特别是一些规模巨大的村庄或有自然村环绕的村委会,表现尤为明显。如笔者所在的石口村就很典型,整个石口村委会包括石口村(张姓为主)、溧溪村(谢姓为主)、塘边村(刘姓为主)、熊家漕村(李姓为主),其中石口村凡1500多人且被105国道分为两个部分,两边人际来往稀少。在此种情形下,所谓“熟人社会”中的信息问题不存在之说,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57] [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第338页。
[58]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59] [美]詹姆斯·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60]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61]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9页。
[62]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7页。
[63] [美]加勒特·沃德·谢尔登:《杰斐逊的政治理论》,载于[美]肯尼思。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7页。
[64]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0-103页。
[65] [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66]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5页。
[67]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9页。
[68] 参见强世功博士论文未刊稿:《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
[69]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
[70] 参见利奥塔访谈、书信录,谈瀛洲译,《后现代与公正游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71] 参见(美)罗宾·保罗·麦乐怡著,孙潮译,《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章法与经济学理论中的意识形态倾向。
[72]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姜丽、张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73] [法]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63页。
[74]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7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76]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77] [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5页。
[78]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9] 周晓虹:《传统与变迁》,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3页。
[80] [德]沃尔夫冈·查普夫:《现代化与社会转型》,陈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1] 相关论述详见[英]汤因比:《历史研究》,曹未风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82] 一般而言,我国的正式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即在一定的宪法秩序之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与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性因素。而这种制度创新的供给能力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既得利益者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这种制度变迁的特点在于:第一,政府是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第二,由于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的差异,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对于某一制度创新的成本和收益的预期是不一样的。第三,在制度创新方面实行严格的“进入许可制”,即非政府主体只有经政府批准才能从事制度创新。见杨瑞龙:《论制度供给》,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83]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
[84] [英]密尔:《代议制政 上一页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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