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象。而且它对农村现代观念的形成以及自治制度的发生、演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充其量是政府策略性考虑内容之一。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即:即使当地政府“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但使该吸引投资的目的得以实现的原因依旧是宗族性的,也反证了宗族情怀无论在海外还是国内都依旧生生不息。
2.精英阶层及其多元化
(1)帝国中的缙绅考察
通观我国历史,由于我国经济形态的封闭性导致由此型构的乡村社会结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缺乏开放性。因此,传统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呈较强的稳定状态。作为该权力场域之表征的乡村精英,其角色亦为固定。在封建帝国时代,乡村社会的精英角色主要由缙绅阶层扮演。所谓缙绅,又称乡绅、绅士,广义上的缙绅既指离职退休居乡的官僚之流又指未做官而有进士、举人、监生、秀才等功名或出身的读书人、士大夫之属。[31]缙绅阶层在乡村和乡村以上之政治结构中所扮演之角色体现国家政权渗入乡村之程度。[32]缙绅阶层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其成为乡村宗族与官方交通的桥梁,官府统治乡村难以超越之。此则既维护官方统治秩序又教化万民,因之素有“衣冠之倡,士林之表”的称誉。隋唐之前,清议盛行,缙绅权威炽张,不少地方官往往因乡里士大夫之品评显名而获得官职。因此,乡村缙绅操纵时论导引视听颇类时下媒体之翻云覆雨,影响地方官员的进退迁黜,甚至使其“几为缙绅监印者”。[33]特别是隋唐以降,州府县官任期、避籍等规则逐渐严格,外籍地方官蹴至辖地,无所根基,下车伊始,往往登门投贴,早拜山头,促成官绅合流之现象。然而就乡村社会之缙绅阶层的社会地位而言,既独立亦不独立,它与国家和村庄三者之间共同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架构,并且成为国家与村庄之间的缓冲地带,有效地维持了乡村社会价值观的完整以及社会结构的稳定,从而客观上巩固了封建帝国的政治基础。如果仅仅从与国家政权相对应的秩序和价值的存在等外观形态对乡村自治进行考察,无疑,作为乡村精英的缙绅阶层型构并支撑了乡村社会这个在国家看来是“一个遥远的存在”的历史空间,使乡村社会在封闭的地方文化网络中的“自治”成为可能,然而这决非本文论旨中的宪政型自治。笔者认为,传统乡村社会中权力结构的一元性和封闭性,使得缙绅统摄下的自治图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民主色彩。在传统社会的三角结构中,缙绅阶层作为独立的一支力量,左右逢源,时而官绅合流以镇民乱,诡寄赋税、兼并田产、欺男霸女、起灭词讼,时而族绅团聚以抗官逼,挟众要胁、保守地方、待价而沽,谋私人之政治经济地位。[34]即便是村庄之村首,亦不免由其提名,经县衙门正式批准之,方可谋得该职。[35]而背后操纵之实,不言而喻。故中华帝国延绵数千载,时有自治之地方而无自治之民众,基本上可以成立。
(2)乡村场域与社会资本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的进程中,随着国家权力日益向村落渗透,公共教育的加强,传统日益退守并顽固存在,农村价值形式、话语权威才呈多元姿态产生并壮大。话语权威的多元化源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及其多元化。就辨证唯物论的立场而言,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乃是由乡村经济结构的分化导引所致,中央政府对农村政策特别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策略递变,乃是乡村生产方式范畴中一项重要的历史变量。而农村生产关系之体制性突破,引发生产力之新一轮增长,在此生产力增进的流程之中又易引发乡村生产关系之重组,从而,乡村社会资源由改革前的政治意识形态独断之情形日益不复存在,且该社会资源的表现形态亦呈现多元化,非以前的政治出身、党员、又红又专、根正苗红所能涵盖。因之,由于社会资源的控制分化导致了农村权力结构日趋多元之情态,令乡村精英阶层的多元化成为可能。按照法国著名思想家布迪厄的社会资本与场域理论,如果以乡村社会为一个场域进行考察,那么身处于权力场域不同“位置”的乡村精英,由于掌握与支配着不同的社会资本,往往利用掌握的各种资本或资源为夺取、巩固和强化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现存之“位置”而不断争夺与博弈,从而构造出乡村权力场域之均衡。乡村管理中的“共识”才可能在此结构依托之上得以产生。
笔者通过考察和思考指出,当前乡村权力场域中精英主要呈现以下形态:先是那些改革开放进程中“先富起来”的农民,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及见多识广的进城打工者等等,他们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和由于与外界的广泛交往而获致的开阔视野,以致既能摧毁乡村传统偶像之威权和地方性知识的统摄,又可脱逾于宗族内的福利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而取得官方权威之保障,譬如诉讼费用和保险金等的支付。这样,基于低生产力水平和安全起见而形成的宗族权威失去其辉煌的意义。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就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一个亲属集团就是一个很有效力的“保险公司”,而在现代社会中,血缘关系远不如传统社会中显得那么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险替代了家庭保险。[36]其次,拥有丰富的坚实的“官方资源”或权力资源的农民(譬如领导的战友,亲戚位居显要,认识“上面”等),有些农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质的角色,如劳动模范、各级人大代表等。[37]他们的安全意识的形成也由于有较权威的和便捷的保障机制而日趋巩固,从而能“说得话起”并与宗族保持个性化的独立。其三,村支书、村主任等官方代理人,这些村民是官方权威在村落中的代理而又别于官方权威,虽然他们在乡村场域中有“干部”之称谓。这决定了他们既有独立的价值立场又与宗族和其他农村精英保持微妙之关葛。然而,作为与宗族权威相对的一类群体,又有某些农村精英的特点。这种角色的双重性使他们在乡村政策的执行中容易陷入不可自拔的角色冲突之中。
(3)宗族与村落形态
乡村社会中精英阶层的兴起,严重地削弱了宗族在农村权威群像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由于精英阶层来源于不同的宗族、与宗族关系亲疏远近各异,使农村权力格局呈现复杂多姿的模式。主要表现在:
其一,在单姓氏的村落中(单一村落),由于宗族权威和精英阶层的存在,并各拥有相当的话语权力和民心资源,使得任何一项村落内部制度的创制皆要历经成本颇巨的博弈过程。此博弈只有达到某均衡状态即:宗族权威、精英、官方代理人三位一体时才可能停止。而且,基层政权往往也愿意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直接任命或操纵选举使在宗族中已树立起威信的人作为官方代理人,从而“便于管理”、“有时搞得掂”。然而,三位一体的村落组织模式虽可能导致制度创制及执行成本最小化,但极容易引起农村中诸如“南霸天”之类的恶性现象,从而族民(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为虎作伥,横行乡里的封建劣习可能死灰复燃,不利于农村民主的推进。而且,由同一个村落既执行宗族内部的“地方性知识”的规范又要遵守官方正式制度的制约,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难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当前,新闻报道中农村的一些“疑难杂症”大多渊源于此,不能不引人注目。
其二,多姓氏村落(复合村落)。由于精英的宗族归属性以及各宗族由来以久的竞争和矛盾冲突状态(该状态并不必然体现于族斗、族殴等暴力冲突上,更多地表现在宗族文化、宗族偶像和宗族心理层面)使每一个村民天然地拥有两种身份,即:族民和村民。双重身份的冲突至为明显地表现在村内事务管理和村内选举的投票取向上。这样,西方的“经济人”概念在村民的投票心态和价值推理中不谋而合地体现出来。按单一村落中的选民推理逻辑,族民势众的精英最可能推上复合村落的官方代理人位置(村主任等),从而使该宗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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