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推进,就应越重视政党的提名。中国可以在重视政党提名的同时适当重视一些人民团体或一般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提名。过去,中国选举法没有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提名候选人,今后可以考虑增加这方面的规定,至少可以增加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有关单位提名方面的规定。当然,仍应主要发挥政党提名的作用。这就既要求各政党、人民团体和单位在提名上的公正和平等,同时又要求他们各自在提名的过程中发扬民主。这点对执政党来说更为重要。这样,民主提名的组织负担就主要转至各党团组织和各单位,从而既可以发扬各党团组织内部的民主,又能够提高选举组织与管理的效率。
三者,继续加大对候选人提名中的条件限制。如联名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应适当提高,根据不同层级选区的规模做出不同的规定。越是高层的代表选举,提名附议的人数应越多,反之则越少。同时可以考虑实行适当的候选人保证金制度,不同的层级和地区,保证金的标准可以不同,这并非为了限制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是要保证候选人提名的严肃性,避免候选人提名的人数太多太杂,减轻选举组织的管理与协调负担。
第五,改行相对多数当选制,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澳大利亚式的选择投票制。
中国的直接选举制一向采用绝对多数制,即过半数当选。但计票制度并非如此简单,它一般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参选率多高选举方才有效,对此,中国一直采取选区全部选民中过半数参选方有效的制度;二是计票的基数问题,是按全部应到选民数,还是按实到选民数或有效票计算。中国1953年的选举法采取的是实到选民或有效票基数制。1979年改行应到选民基数制,但这给实际选举造成很大的困难。1986年以后就又恢复了实到选民基数制,如今的选举法仍沿用这一计票制度。可见中国直接选举中的计票制度是经过了一段曲折才又回到比较务实的轨道上来。
即便是这样,由于差额选举制的实施,按实到选民过半数票当选仍容易造成一次选举难以选出代表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要另行选举。这种制度配之以差额比例不超过一倍的制度,出现另行选举的机率较小,但仍是会出现的。一般说来,直选代表的层级越低,选区越小,组织另行选举的难度就越小,反之则越大。未来中国一旦将直选推进到地级市以上的层级,选区的规模往往较大,再加上可能要同时进行两个层级的选举,组织另行选举的难度无疑会非常大。因此,出于选举组织与管理的方便,也为了减少选民的选举负担,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直接选举中一般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一旦实行该制,选举就会一次成功,就能避免另行选举的问题。其实,中国为直接选举所设计的计票制已为相对多数制铺平了道路,因为另行选举时就是以这一制度决选。 [38] 可见中国的计票制可称为二轮相对多数制,实际上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是相对多数制。
对此,一定有学者提出,相对多数制有损于当选者的代表性,选出的代表很难达到绝对多数制下当选者那样更广泛的代表性。的确有这个问题,但实际上,中国目前实行的实到选民基数制下的绝对多数当选制也不可能达到每一代表都能获得大多数选民支持的程度。要想让每位当选代表都具有过半数的支持率,只能实行应到选民基数制下的绝对多数制,但该制本身看是合理,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席投票”这一隐性投票问题。 [39] 况且该制仅能适合小范围的间接选举,而不适合大范围的直接选举,因为它出现另行选举的机率很高。因此设计选举计票制度,决不能单纯考虑民主性问题,还必须兼顾选举的便捷性。应当说,相对多数当选制是最便捷的计票制度。它只需以有效票为基数,无论候选人有多少都可一次性选出代表。但我们应该看到,其最大的问题是代表性不广泛。为此,有必要适当限定正式候选人数,如在小选区中正式候选人应为2-3人,同时规定最低获票线,如在3个正式候选人的选区获有效票1/3以上的最多票者方可当选。这就可以适当保证当选者的代表性程度不至于太低。但这同样可能导致正式候选人确定中的困难,还可能导致选举难于一次成功。
完全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有的,但并非现在就可以实行,这就是澳大利亚式选择性投票制。该制基本上是实到选民基数制下的绝对多数当选制。它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不限定正式候选人数,且选举可一次性成功。选民在众多的候选人中明确表明自己的优先选择顺序,计票时依次将得票最少者的票数分给这些票中选民所表达的第二偏爱的候选人,依此类推直至有人获得过半数有效票当选。 [40] 它的最大弊病则在于选民投票较为麻烦,对选民的素质要求较高,并且计票工作非常复杂。未来虽然可以采用计算机计票,但一旦采用计算机计票,适应这种计票的选票设计就将复杂化,选民投票的难度也就更大,这对选民的素质要求会更高。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待中国公民的文化素质大大提高后方可实行这一制度。目前乃至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只能以相对多数当选制推进直接选举制的发展。鉴于该制度对经济发展所可能具有的负面影响,我们也应考虑实行地方分权、多党合作等制度来消减这种潜在的消极作用。
第六,不搞多党竞选,但允许个人竞选和单位竞选。
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人们感触最普遍也最强烈的问题恐怕是候选人并不为选民真正了解。尽管也有组织上对候选人的专门介绍,但宣传介绍往往较为简单,候选人并不与选民直接接触,并不直接从选民处获知选民的利益和愿望,同时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以及当选后的参政目标也大都不为选民直接和全面的了解。这样,代表与选民之间就没有进行前一章我们所谈到的“相互交流”,不能做到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势必影响到选民选举和代表参政的质量。问题的症结何在呢,就在于我们的候选人介绍制度有问题。问题之一是,候选人在整个提名和宣传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法定的候选人介绍的主体只能是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的党团组织和选民,而候选人本人的主动介绍并没有法律依据。问题之二是,代表与选民的直接见面虽在一些地方有所实践,但至今仍未普遍化和制度化。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对竞选问题存有偏见,认为竞选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东西,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搞了就会劳民伤财,就会影响政治稳定。
对此,中国学术界一直在进行探讨。经过探讨,人们越来越形成共识,原来竞选仅是中性的,它不过是在选举中引进的竞争机制而已;只有当它为某一阶级所用时才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可以使用竞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利用它,因而不少学者纷纷主张在人大代表的直选中应该允许竞选。 [41]
其实,社会发展的实践往往比我们的理论探讨走得更快,当人们还在探讨要不要竞选的时候,竞选早已有所实践。且不说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早就允许竞选, [42] 仅自80年代以后,因差额选举的实施,有些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也已出现竞选现象,特别是单位竞选现象。 [43] 如今,在乡村自治组织的选举中,海选和竞选现象更是不胫而走。 [44] 这说明,竞选已经成为中国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事实。现在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竞选,而是要什幺样的竞选和如何规范竞选。
西方式的竞选主要是政党间的竞选。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内战’并不一定都是用枪炮,动拳头、木棒也打得很凶。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 [45] 也就是说,中国不适宜搞多党之间的竞选。但是,不搞多党竞选并不意味着我们的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就根本不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