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关于修改我国选举法的理论探讨”,载《政法论坛》,1993(3),9-10页。
[16] 施有松:“析大中城市实行直接选举的可行性”,载《楚天主人》,1996(7)。
[17] 详见张立荣:“当代中国乡镇选民角色意向结构的征询与缕析”,载《政治学研究》1996(4),20-25页。
[18] 北京市统计局:“2000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3月9日(中国统计信息网)。
[19] 朱庆芳、莫家豪、麦法新编《世界大城市社会指标比较》,5-6、14、17-19页,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7.
[20] 2000年,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的人均GDP(人民币)分别是22460元,17993元,34547元,5159元。资料源自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年鉴》,687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21] 重庆市统计局:“200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4月17日(中国统计信息网)。
[22] 参见笔者:“直接选举制的历史发展模式比较”,《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1998(6)。
[23]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24] 欧阳文安主编《北京:跨世纪的发展思路-1996-2010年北京市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上册,11-13页。
[25] 参见卫兴华:“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的经济增长及其趋势”,载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面向二十一世纪-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研讨会文集》,30-45页,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6.
[26] 依照1979和1982年的选举法,改革开放后一些地方的前两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地方人大常委会未成立而由民政部门主持或组织。
[27] 主要参考的是《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规程》,78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另外,这一问题在1997-1998年第六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也有突出的表现,绝大部分地方采用的仍然是全部重新登记办法。参见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419页。
[28] 关于选举权证明书,详见王玉明:《选举论》,131页。
[29] 转引自都淦主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研究》,95页。
[30] 资料源自中共河南省委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文件资料汇编》,1982年6月,201页。
[31] 该文件在《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规程》一书的278-280页有载。
[32] 如河南省信阳、平顶山和三门峡等地市的部分县区在1990和1993年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就试行过小选区制。实践证明,它有利于选民参选,提高参选率;有利于选民鉴别代表,提高代表的素质;有利于克服大村(大单位)“吃”小村(大单位)的问题;还有利于代表来联系选民和选民监督代表。资料源自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文件资料汇编》(1990年10月),163-164页;《河南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文件资料汇编》(1992-1993年),130-131页。
[33] 依据选举法规定的地市级人大代表的最高数额(人口超过1000万的不得超过650名代表)而计算的。
[34] 1979年和1982年的选举法甚至规定选民3人以上附议就可提出候选人,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3人提高至10人。
[35] 资料源自潘伯文:“直接选举与代表候选人提名”,载《政治与法律》,1989(2),19页。另外,北京在刚刚结束的1998年区县直接选举中仍坚持这一比例限额,参见《北京青年报》1998年12月24日第7版。
[36] 详见李忠:“我国选举权应和被选举权分离”,载《法学与实践》(哈尔滨),1993(2),24—26页。
[37] 资料源自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编《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1997年7月,41页。
[38] 对此,已有学者进行过分析,参见江晓阳:“论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预选制”,载《法学评论》,1996(2),51-54页。
[39] 在这种制度下,缺席者实际上起到投反对票的作用,如应到人数100,实到人数为51,实到者必须100%投赞成票才能选出一位代表,此时,缺席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缺席,都充当了否定者的角色。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施显生:“选举表决规程中的基数制问题研究”,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4),115-123页。
[40] 假如A、B、C、D 4名候选人竞选,有100个选民投票,选民第一选择中各候选人的得票分别为34、30、16和20,C得票最少而被除名,他的支持者的第二选择票被重新分配,A、B、D三人从中分别得到的票数为10、5和1,第二轮分完后三人的总得票分别为44、35和21.此后,D被除名,他的第二选择票被重新分配,A和B分别从中获得10和11张选票,这样,A就以54票当选。
[41] 自80年代就有一些学者论述过竞选的必要性,对此有学者曾作了全面的介绍,详见刘传琛:“我国开展竞选问题”,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1949-1989)》(政治学。法学卷),90~9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其他如韩剑飞:“关于竞选问题的思考”,载《山西人大工作》,1994(1);郭肇纯:“选举人大代表要引入竞争机制”,载《法治》,1997(3)。
[42] 陕甘宁边区直选中的竞选曾非常成功,详见杨永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篇)》,212-218页。
[43] 如北京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就存在单位之间的竞选现象,详见刘 翰、张明澍:“我国直接选举制的特色及其新发展”,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文集》,340-34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44] 海选就是真正由广大村民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参与竞选的选举方式。详见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编《1995-1996年度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资料汇编》,1996年12月,13-14;20-21页。关于竞选问题,详见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78-85页。
[4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84-285页。
[46] 参见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348-36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47] 详见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212-293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48] 参见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
[49]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48、203、373页。
[50] 转自刘志彪:“迈向21世纪中国经济增长的政治保障机制”,载于《面向二十一世纪-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研讨会文集》,121-130页。表格形式略有修改。
[51] 参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比较统计资料,1990》,27页。
[52] 1990年6月17日,中共中央就曾专门颁布《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条例》。今后应继续扩大党组织直选的层级与范围。
[53] 参见《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09页。
[54] 俄罗斯共产党1991年在总统选举中失利,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适应竞争性直接选举的需要。共产党提名的候选人过多,使得选票分散,且每位候选人只到很少的选区进行竞选。而反对党仅提叶利钦,且叶利钦1人就跑了大多数选区进行竞选。
[55] 这些数字已经是1995年选举法对各级代表数量加以规范和减少后规定的,但仍显得过多。
[56] 曾有学者从行为法学的角度对代表兼职制的弊端进行过分析,参见张正德:“兼职代表制的行为法学分析”,载《人大研究》,1995(8)。
[57] 对此,张正德已经从行为法学的角度提出过类似的建议,参见张正德:“兼职代表制的行为法学分析”。
[58] 对此,1987年中共十三大就提出了这一建议。参见十三大政治报告。
[59] 谢庆奎:“逐步走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困境”,载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