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分别有54.6%和36.2%被调查者表示曾发现身边教师“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和“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③学术评价过程中的失范。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都存在违背学术道德的失范行为:在教师作为评审者方面,当问及“在贵校的学术评审活动中,您认为所有的专家都称职吗”,13.9%的被调查者认为专家是称职的,64.8%的人认为有的称职,有的不称职,认为不称职的教师占10.5%,10.7%的人表示“不知道”。在问及“贵校专家在学术评审活动中能否做到客观公正”时,24.0%的被调查者给予肯定回答,56.3%的人表示“有的能,有的不能”,6.3%的人给出否定答案,另有13.4%的人表示“不知道”。在教师作为申报者方面,56.7%的教师认为身边同事曾经在职称评审中向评委打招呼,35.4%的教师认为身边同事曾向评委行贿。可见,无论是作为评审者还是申报者,高校教师在学术评价中存在随意选择评委、不能公正评价被评审者、向评审者打招呼或行贿等失范行为。
(3)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在美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大学中,“服务都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责任”,“教员在服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0]。教师参与的社会服务活动包括介入学校和院系的管理工作、作为同行专家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为所在专业学会/协会提供服务、为所在社会或城市的各种团体提供服务、为工业部门提供服务等。
相对于西方国家,社会服务在我国较少受到重视,教师对服务责任的认识也很模糊。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知识和技术依赖性的增强,高等教育日益走入社会的中心,高校教师也逐渐走出学校围墙而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然而,在高校教师通过各种形式的兼职活动为社会进步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有违学术道德的失范现象。在问卷中,笔者设置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来反映我国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一是通过分析被调查者对一些观点的看法来了解他们对社会兼职及其与本职工作冲突的态度;二是了解在被调查者看来,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失范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问卷给出四个与社会服务相关的观点。观点一:“社会兼职能扩大教师的学术影响并带来利益,也能给兼职机构带来利益,是一种双赢的行为”,58.4%的被调查者表示“赞同”,41.6%的人“不赞同”。观点二:“社会兼职会挤占教师的教学、科研时间,进而影响大学教学质量”,对这种观点表示“赞同”的教师占54.2%,表示“不赞同”人占45.8%。观点三:“社会兼职容易使教师陷入利益集团,从而影响科学研究的客观性”,60%多一点的教师赞同此观点,不到40%的人表示不赞同。观点四:“企业应为产品负责,为其提供鉴定的教师则不应为产品质量负责”,仅有25.3%的问卷回答者对此表示赞同,绝大多数(74.7%)人不赞同这种观点。在问及“您认为教师在服务工作中的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时,36.0%的人选择了“不愿意承担相关服务工作(如学生社团指导)”,50.2%的人选择了“过多承担社会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40.3%的人选择了“因照顾兼职机构利益,丧失独立的学术人格”,50.4%的人选择了“过分关注经济利益,有损教师形象”,24.9%的人选择了“以自身利益为核心选择社会服务工作”,36.1%的人选择了“屈从商业利益,在技术应用中违背科学原则”。
四、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已基本显现出来。被调查者对高校教师遵循职业道德的情况评价较低,对失范行为的普遍性做出了较高估计,对身边教师失范行为的判断和估计也较为严重。
教师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及遵循的程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师自身修养程度、所在院校学术氛围、对失范行为的惩戒等。但不能否认的是,缺乏得到一致认可的、统一的学术道德规范是导致今日失范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不能说我们没有规范,问题是现有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整体上,我国的高校教师职业缺乏像医疗职业《希波克拉底誓言》那样的职业道德准则。在学术研究领域,缺乏一个像《芝加哥手册》那样普遍认可的技术性标准。就教学和服务领域来说,欠缺对高校教师具体工作职责的规定。规范的这种部分真空状态可能导致对某些领域的某类行为、某种职业关系无法起到调节作用,进而造成高校教师的职业行为无标准可循。在没有规范约束的领域,就形成了一个职业成员可自由行动的规范空隙,就有可能出现失范行为。对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蔓延,制定完善的、统一的学术道德规范或许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这至少会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究竟有多普遍?对于这个问题,不大可能给出确切的答案而只能大约估计。“历史表明,科学史上的舞弊比人们常常设想的要普遍得多”[11](P167),而且,“舞弊案的数量因研究人员的科研质量控制系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而略有上升”。更重要的是,虽然媒体和期刊披露了一些令人震惊的失范行为,但这些“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11](P70)。虽然很难用数据来确切说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范围和程度,但至少目前的状况已超出社会公众所能容忍的限度。在访谈中,一位教师在谈到当前的失范现状时说道:“学术领域的失范有点像行政领域的腐败一样,如果全部都揭发出来,后果将不堪设想,对中国学界极有可能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这或许有言过其实之嫌。但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所招致的多方、持续关注,以及各方针对失范所采取的多种措施来看,已经反映出了失范的严重程度。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涵盖高校教师所有工作领域的所有环节。由于科研领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范要求,加上科学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及其与高等学校及教师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科研领域的失范行为受到更多的关注和披露,因而也成为当前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重灾区”。失范行为涵盖科研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到课题申请、研究过程、成果发表、学术评价等全过程,失范行为的较普遍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的影响、不合理评价制度的作用、教师自身学术修养问题等。但是,通用标准的缺失,不仅造成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使教师在学术研究中无章可循,而且使出现的争议无法解决。要想规范教师的学术活动,首先要有一个一致认可的统一标准。因而,制定一个适合于中国情况的通用学术规范标准,是解决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最需要做的,也是较为容易做到的。相比较而言,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领域里欠缺针对高校教师职业活动的明确规范,教师不很清楚自己除了上课之外还应对学生负有什么责任,学生也不知道自己都享有哪些受教育权利;教师对社会服务责任的认识比较模糊,外界也不清楚应依据什么来规范教师的社会服务行为。这一方面导致教师对自身职责模糊不清,另一方面使得失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后续研究可以针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更为细致的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
参考文献:
[1] 江新华.学术何以失范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0.
[2] 黄凯.论学术道德(硕士论文)[D].长沙:中南大学图书馆,2002,7.
[3] 李莹.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提升机制的研究(硕士论文)[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图书馆,2008:9.
[4] 张慧.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研究(硕士论文)[D].重庆:西南大学图书馆,2008:2.
[5] 朱力.失范范畴的理论演化[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4).
[6] 刘杰,徐祥运.社会学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377.
[7] 阎志刚.社会转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