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金文《素命@②》载齐侯锡鲍叔邑多至“二百九十又九邑”,这些邑都属于小农的住宅区,规模是很狭小的。《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如井八家,则四井不过三十二家。《齐语》载管仲制鄙,也是以三十家为邑。春秋战国之际,以书社为贵族领地的单位,社二十五家,与三十之数极为接近,当即由邑转化而来。邑大约以三十家为其常数,少于三十的有十室之邑,如《论语•公冶长篇》称“十室之邑”;多于三十的有百室之邑,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鲁施氏有“百室之邑”。春秋时代的邑大不逾百,小也在十室以上,因此《谷梁传》云:“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庄公九年)。《逸周书•作雒解》云:“郡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超过百家的邑,在公社内授田合耦都有所不便。春秋时代邑的大小,都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据此言之,早期封建社会所谓邑,无论是各级君主所居或民居,都只是一种住宅区,这里面并没有任何工商业经济存在,这就是西周以来自然经济的面貌。
八 战国时代的工商业都市
东迁以后,王室解纽,西周二百余年所积累的财富与人才,散而之四方,这才为诸侯列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西周一代经历了二百五十余年,人口繁庶,改变了过去土旷人稀的现象。各级君主领地以及武士占有的土田,在一次分割,世代继承的制度下,积久之后即达饱和状态;而孳生不已的新贵族,其势必至于无地可分。这是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在生产关系方面,劳役地租公田与私田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公社内的土田,由每年换土易居的爰田制,逐渐转化为授田制,它是有一个长期的转化过程。过去学者对于这一种田制转化过程,就没有弄清楚。一般说“男子三十受田,六十还田”,实际上这样田制,并不是西周初年所有,而且西周晚期劳役地租即将转化为实物地租前夕的制度。如说“三十受田,六十还田”,这样,每个农民就可以连续使用他所受的田达三十年之久。事实上父亲还田之日,即为儿子受田之时,虽说田有还有授,实际上即等于长期占有。私田在一家长期使用之下,灌溉、积肥、除草、深耕,各方面都较公田为优,因此,公田私田生产量悬殊,必然与年俱增,到了“无田甫田(甫田即大田,亦即公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的时候,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了。
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在西周宣王时代早已开始了。《国语•周语》载:“宣王即位,不藉千亩”;千亩是公田,是百家共同耕种,千亩较百亩为大,故又称大田或甫田。“不藉千亩”就是废止劳役地租而改为实物地租的开始。实物地租的实行,对于统治者的地租额得到一定数量的保证,而腾出来的公田,又可以暂满足一部分贵族分田的要求,这对于统治者各方面都是有利的。因此,春秋时代列国君主对这样生产关系的改革,就很顺利地推行了。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齐语》),鲁国“初税亩”,郑国“作丘赋”(《左传》宣公十五年及昭公四年),许多形式不同的实物地租,都开始实行了。
实物地租对于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地租额逐渐提高,由什一、什二以至“二犹不足”(《论语•颜渊》)。生产量增加之后,封建君主所能搜括的实物地租愈多,这又为后来俸给制的推行,准备了充分条件。
在君主等级制下,土地分割既达饱和状态之后,首先无田可分的是士这个等级,周初士有世禄,即指土田而言。《大雅•文王》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世即谓世袭土田。后来士无田可分,世袭土田就转为禄田(鲁称役邑,今或称职田),有其职则有其田。这样禄田,最初还是父退职退田之日,即子袭田之时,仍与世禄无异。但如新进的士,既非世职,即无禄田可袭,因此禄田制又必然为食禄(亦称谷禄)的俸给制所代替。齐桓公葵丘之会的载书,有“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的规定(《孟子•告子下》),春秋时代对于士的选拔和要求也都提高了,他们不能世袭,不能兼职,而必须按才录用。他们既然分享了国君多方搜括得来的谷禄,国君对他们的使用,当然也就不能漠不关心了。封建社会的俸给制,应当是从这个等级开始的,然后才推行于士以上各个等级。战国初年魏成子“食采千锺”(采以锺计,当指谷禄而言,《韩诗外传》三则作“食禄日千锺”,此出《说苑•臣术篇》),其后孟子为齐卿,食禄十万锺(《孟子•公孙丑下》),燕王哙“收印自三百石吏已上而效之子之”(《史记•燕世家》),战国末期俸给制也就在列国间普遍实行了。《战国策•秦策》载范睢说秦昭王云:“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由此可见汉代自斗食以至三百石吏以上的俸给制,完全都是承袭战国时代列国已有的旧规。封建社会的采禄,从封国、分地以至禄田、俸给,每一个阶段无一不是为它的经济基础所制约的。
春秋时代原来就有许多贵族显宦,他们虽然有许多采邑、禄田,但是他们生活消费的必需品,跟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早就不能自给自足了。如齐国的晏婴,贵为国相,他的生活就不能远离市区,他说:“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以此例之,春秋时代大部分贵族的生活必须品,都已经不能离开工商业市场而自足自给了。
俸给制的普遍推行,更为工商业市场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顾主,这对于国都所在的工商业发展,可以说是一个决定的因素。当时为保护这些新兴的工商业都市,如果不在国邑的外围增筑郛郭,就要在国邑之旁增筑外城,把这些工商业集中于一个设防区内。《左传》僖公二年载:齐桓公“封卫于楚丘”,十年之后又使“诸侯城卫楚丘之郛”,卫文公在这里“务材训农,通商惠工”,二十五年之间,使卫国的革车由三十乘发展到三百乘(《左传》闵公二年)。又如《左传》载襄公十八年齐围鲁成邑,鲁于是城成郛,它的作用就是要保卫这个城邑近郊的市场。战国以后这样的郛郭,日增月盛,城郭并称,就成为一个专名了。不过郛郭的修筑规模过大,且不易防守,还不如在国邑之旁增筑小城,既较简便,又坚固易守。现在我们从地下发现的春秋后期以及战国时代旧城遗址,往往是两城并列:如燕下都,如齐临淄,如晋曲沃。《华阳国志•蜀志》载张仪筑成都城,也是大城少城并列,大城以居官府,少城以居人民(工商业者)。春秋战国时代,工商业都市规模,大致如此。必须有这样的郛郭或小城,然后才能产生“百工居肆以成其事”的市场。
春秋战国时代,列国边境上因为战争与交聘来往的频繁,也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工商业城市。
都原边界之称,都市之都乃后起的意义。《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都居邑的最外围,它就是位于远郊边界上的地方。《周礼•大司徒》“造都鄙”,又以都鄙并称,二郑注云:“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周代王畿内及诸侯境内王公子弟及卿大夫的采邑,都分布在远郊(鄙),而都则是远郊的边界。都为边界,其本字则当作图。都、图古音并在鱼部,故得相通。《俎侯簋》称“武王成王伐商图”,这是继灭商之后又远征至商的边界。图、鄙二字,并从附图{图}义,附图{图}从口、从附图{图},从口象城邑形,从附图{图}像野外露积的仓廪之形。古代禾穗收获之后,并不脱粒即露积野外。金文附图{图}作附图{图},甲骨又作附图{图},上像谷物堆积,下像有石础之形。古代又称这样仓廪为庚。《汉官解诂》云:“在邑曰仓,在野曰庚。”《国语•周语》亦云:“野有庚积”,韦注:“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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