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市字皆不从附图{图}。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市,我们不能把它混为一谈。
奴隶制的城邦、邑、市,就是贵族奴隶主工商业者聚居的中心,他们就从这里对四周的农村进行统治和剥削,城乡之间的对立,显然是存在的。《三国志•东夷附图{图}传》云:“其官有侯、邑君、三老”,这里的侯、邑君和三老,就是居在城邦、邑、市的统治者,侯和邑君都是出自阶级社会里的贵族,三老则是地方原有的乡官,是出自人民推选而不是世继的官吏。这样乡官,在汉代的乡、县中还是普遍存在的。《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都说:“三老掌教化。”《尚书大传》对于三老有较详的记载,录之如下:“大夫七十致仕退老,归其乡里,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新谷已入,附图{图}鉏)已藏,祈乐已入,岁事既毕,余子皆入学。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传农事。上老平明坐于右塾,庶老坐于左塾,余子毕出,然后皆归。夕亦如之。”封建社会长子世代继承为士,统率于国君的太子或庶子,受土的训练。余子(长子以下的诸子)则在乡里从事农业生产,每年收获既毕,始入学,在学四十五日,开春又出学,传农事;而主持教化的则以士大夫致仕退老归其乡里的上老庶老充任其事。古代三老虽然不是国家正式任命的官吏,他还是地方的乡官,但是到了汉代,它的职权就只剩了“掌教化”了。
三老是地方乡官,从奴隶制时代到封建制汉魏时代,都是存在的。春秋时代齐国也有三老。《左传》昭公三年载晏婴说齐国“三老冻馁”,当时人民在封建统治者大量搜刮之下,所能供给三老的廪给,已经是非常微薄了。因此三老才不免于冻馁之虞。而这样不能免于冻馁的三老,他也不可能是封建社会致仕退老的士大夫。《左传》服虔注云:“三老者,工老、商老、农老也。”(见昭公三年疏引)。这是以在生产上富有经验的三老为推选的标准,而与封建社会士大夫阶级完全无关。古代分田而耕,工商业者不可能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因此在城邦、邑、市中才有工、商、农三老并尊的局面,也只有这样,三老才能胜任工商业城市行政的职责。服虔东汉末人,夫余建国即在此时。附图{图}有三老而夫余“以附图{图}为民”,这是奴隶制邑有三老之证。服虔此注哪非得自经师传授,也必然有当时工商业城邑如附图{图}的事例作为依据。据此言之,殷代社会既有城邦、邑、市的存在,而这些城市又成为王、侯、邑君、三老这些奴隶主贵族以及工商业的乡官聚居的中心,当时城乡之间的分裂对立,那还有什么问题呢? 六 周初的畿服制
周王朝原是殷代的侯服。灭殷之后,因周故土,并殷旧畿,以为周王畿,其外以为诸侯封地,谓之邦国,邦畿名称虽与殷同,却已赋有新义。《大雅•文王》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当时诗人就已经有这样真实的体会了。如果说殷王朝是以城邦及其近郊为中心,统治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那么,周王朝则是以广大的乡村(王畿的六乡)为中心,统治一个更为广阔的四海之内地方五千里或地方万里的天下。这就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差别所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如果说古代(奴隶制)的中心是城市及其近郊,那么,中世纪(封建制)的中心便是农村。”(27页)这和殷周两代的实际情况又有什么不同呢?
侯、甸、男、卫原属殷代外服。周继殷后,对于这样上层建筑,既有因袭,也有变革。《周书•康诰》云:“侯、甸、男邦、采、卫”,《顾命》云:“庶邦:候、甸、男、卫”,这已是在周王朝统属下的侯、甸、男、卫了。周初侯、甸、男、卫名虽并列,实际上这四服都是作为侯服而存在的。金文《附图{图}令尊》云:“诸侯:侯、田、男”,即以田、男二服系于诸侯之下,侯服在周代是大大地扩充了,即殷王后裔,也成为周代的侯服。《大雅•文王》诗云:“商之孙子,其丽(数)不亿(不止亿数),上帝既命,侯服于周”;侯服的扩大,是周初最显著的事实。跟着侯服扩大之后,殷代内外服的关系,也有所改变。《国语•周语》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甸服原在殷边,现在则成为周之内服。侯服(周初分封的诸侯)原为殷畿境上叛服不常的羁縻部族,现在则成为周王畿屏藩的外服,其地位则与殷代卫侯相当:而原为殷代外服的侯、甸、男、卫,则成为周代的宾服,所谓宾服,即以宾礼相待,以示不臣之义,此即后来三恪说所从出。韦昭在“侯、卫宾服”下注云:“侯、侯圻也;卫、卫圻也。言自侯圻至卫圻,其间凡五圻。圻,五百里也,五五二千五百里,中国之界也。谓之宾服,常以服贡宾见于王也。五圻者:侯圻之外曰甸圻,甸圻之外曰男圻,男圻之外曰卫圻,《周书•康诰》曰:‘侯、甸、男、采卫’是也。凡此服数,诸家之说纷错不同,唯贾君(逵)近之。”韦昭此注本于贾逵,贾逵则兼采《禹贡》、《职方》为说。《禹贡》、《职方》原有两种不同的畿服说。《禹贡》五服,每服相去五百里,加以王畿千里,五服则方五千里。《禹贡》成书当在春秋时代,当时中国地方五千里,恰可以将五服容纳于内。《职方》九服,每服五百里,加以王畿千里,九服方万里。《职方》成书当在战国时代,当时中国经过秦、楚、吴、越、燕、赵向外开拓,地方已达万里。恰可将九服容纳于内。五服九服两说,不可能不受时代的影响。周自东迁以后,畿服旧规既不复存,《禹贡》、《职方》的作者各以己意为说,其中仍有许多共同事实为素地。《禹贡》五百里侯服中包括了:“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并男服于侯服之中,实与《附图{图}令尊》系田、男二服于诸侯之下相同。周居西土原属殷之侯服,因此《职方》王圻之外即为侯服,侯服之外即为甸服,甸服之外即为男服,男服之外即为卫服,其次第恰与殷代相反。这完全是殷、周两代政治中心所在地不同之故。《酒诰》称“侯、甸、男、卫邦伯”,侯、甸、男、卫四服,并统属于邦伯之下,这是殷制。《唐诰》称“侯、甸、男邦、采卫”,周初只侯、甸、男为诸侯,故称“侯、甸、男邦”;采是采邑,卫是侍卫,不是诸侯,故别于侯,甸、男邦之下。《顾命》“庶邦:侯、甸、男、卫”,庶邦中有卫,则此卫非他,除了康叔居故殷墟以外,就更无所谓庶邦卫了。
殷、周两代畿服制的不同,仍然是为它们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在奴隶制下,奴隶主私有的领地和奴隶,如非出自先代所遗,即属战争掳获或私财购置所得。奴隶主在长期军事联盟之下,军事酋长取得王位以后,逐渐形成了奴隶主之间的军事从属关系;但这一种从属关系,其初也仅限于军事方面,在经济方面,他们还是保存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如辽代的头下军州,即为皇帝以下的大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辽史•地理志》云:“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购买的奴隶),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下皆以本部曲充焉。官住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纳上京盐铁司。”头下亦作投下,指在头目之下或投充在头目下。头下州是辽代诸王、外戚、大臣的私产。殷代侯、甸、男、卫邦伯,积压有领地,与辽代头下军州的性质大致是相同的。他们对王或皇帝只有军事的或政治的隶属关系,而没有经济的依附关系。如:辽代节度使属于军事性质,即由朝廷任命,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属于经济范畴,即各归头下。后来元代的投下也是“各私其入与有司无关”(《元史•王玉汝传》),这都是奴隶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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