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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城乡对立等有关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49:47   点击数:[]    

已属周代劳役地租性质,殷代助法是否如此,殊可怀疑。《蛮书》记南诏的生产关系云:“蛮治山田殊为精好,悉被城镇蛮将差蛮官遍令监守催促,……收刈已毕,官蛮据佃人家口数目支给禾稻,其余悉输官。”唐代的南诏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中,奴隶主居在城镇内,派了蛮将在他的领地内监守,催促奴隶耕种,收刈已毕,仅按奴隶家口数目留下禾稻,维持他们的生活。清代八旗制下的生产关系也类似于此,每年收获之后,除输纳旗主之外,则共同储存,共同支用。殷代助法或即与此相似。周代的彻法,如理解为孟子时代的所通行的实物地租,那也不是错误的。当时“八家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助法,以及什一自赋的彻法,都是同时存在的。彻为彻取,如彻取公社土地为公田,而使农民各私百亩之外,再耕公田十亩,这样的彻法,即属劳役地租。《大雅•崧高》诗云:“彻申伯土里”、“彻申伯土疆”,则是彻取公社的土地以为申伯的土田土疆。又《韩奕》诗云:“实墉实壑,实亩实藉”;实墉实壑是指韩侯就封修筑城池之事。实亩实藉是指尽分私田(亩)公田(藉)之事。可见周初的彻法,仍然是劳役地租。后来宣王不藉千亩,才是实物地租的开始。这两种地租,都是以小农经济作为它的基础。
二 奴隶社会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奴隶制是从氏族社会的废墟上发生发展起来的,它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生产出发的,它只能以极为惨酷的超经济强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进行榨取和掠夺。封建制经济则异于此。它是以生产力较高水平的小农经济为出发点,而这种小农经济在东方或中国和印度、在西方日耳曼民族、斯拉夫民族则以家长制的农业公社(或称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的分田耕种为其先驱;在罗马则以隶农制的小农民小经营为其先驱。在这里超经济的剥削,仍然是沉重的;但是他们已经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对于生产是要感到一定的兴趣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蛮族占领了罗马帝国所起的变化作出如下的结论,他们说:“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恩全集》三卷83页)如上所述,氏族制的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与隶农制的小农经营,就是代表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按照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前者是掠夺经济,后者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最初虽落后于封建制,但这种简单协作的共同生产,其发展又必然要超过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恩格斯《反杜林论》说:“如果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生产方式,那么还需要更大得多的生产、商业和财富积蓄的增长。”(165页)按照恩格斯的指示,这样的生产方式,当然要突破自然经济的范畴。奴隶制最初不是自然经济,最终又突破了自然经济。在奴隶制下真正的自然经济也只保存在隶农制这一小部分了。

在封建制下,直接生产者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封建主的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这是构成封建制一环一环的递相倚赖的统一的经济基础。在奴隶制下,大部分直接生产者是奴隶,他们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列宁对于自然经济曾经作出简单扼要的界说,他说:“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原注:宗法式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造成消费品。”(《列宁全集》三卷17页)列宁在这里所下定义:第一,“自然经济即生产者为着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在奴隶制下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就不能为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生产;第二,“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的”,这又与发展的奴隶制经济要求有“更大得多的生产商和财富积蓄的增长”不合;第三,列宁所列举的自然经济单位,如宗法式农民家庭和原始村社,都属于阶级社会以前的农业公社的性质,前者是家族公社,后者是农村公社,它们都是封建制的前驱,至于封建领地属于封建经济,那就更不必再谈了。根据列宁的指示,奴隶社会显然不是自然经济。

奴隶制经济虽然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但这里并不排斥奴隶制经济,也开始孕育了自然经济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奴隶制度“在它在农业、工业、航业等等上面还是生产劳动的支配形态的限度内(原注:希腊罗马各进步国家的情形,就属如此),还保存自然经济要素。”(二卷599页)这里所谓自然经济要素是说农业还是与工业航业相互结合的,工业航业还没有从农业分化出来。马克思又指出,“自然经济以各种隶农制(原注:其中包括农奴制)基础上并且更加在多少原始性共同体(原注:不管是已有隶农关系或奴隶关系从中混杂着)基础上流行的自然经济。”(《资本论》二卷60页)马克思在这里把自然经济要素和自然经济流行分别得很清楚。根据马克思的指示,奴隶制经济只保存了自然经济要素,而自然经济流行的社会,则限于隶农制、农奴制和原始性共同体的农业公社(包括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在内)。马克思在《资本论》又一处提到真正的自然经济,举例说:“例如古罗马许多Latifundien(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代的Villen(领地)就是如此。在整个中世纪也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三卷1026页)这里所指的罗马大领地,是隶农制,查理大帝时代的领地,是中世纪农奴制。据此言之,只有隶农制和农奴制才属于真正的自然经济,而整个中世纪城市工商业兴起之后,形成了民族市场,在城市中真正的自然经济,只能是多多少少有这种情形了。

我们说奴隶制经济有自然经济要素,不等于说奴隶制经济是自然经济。这犹如我们说封建社会有资本主义因素,不等于说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农业是古代生产的主要部门,在农业与手工业大分工之前,一切生产都带有自然经济因素,那是肯定的。就是资本主义时代也还有一部分生产还保存了自然经济因素,也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的主流(流行的)和非主流(仅具要素)必须分别看待。如果说奴隶制经济基本上也是自然经济,那也只能是隶农制出现以后的现象。恩格斯在《法律家社会主义》说:“在帝政时代中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招致了牧场经营的扩张到莫大的面积和地方人口的减少,另一方面引起了下述结果,即把土地细分成小小的租佃地,而把它交给移住耕种者(科洛尼)。这样子罗马农业就成了半奴隶的小农民(原注:后世农奴的先驱)的小经营,从而带来了一个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的生产方式。”(《新建设》第一卷七期15页)隶农制是作为农奴制的先驱而存在,说隶农制基本上是自然经济,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三 奴隶制城邦国家

殷王朝是一个建立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之上的城邦国家。《商颂•玄鸟》诗云:“邦畿千里,维民是止”;《商颂》是春秋时代宋人颂扬其先祖功烈之诗,宋为殷后,应当是他们累世相传的信史。邦即殷墟所在的城邦,畿与圻同,是门限,是边界。据诗言,这是一个方千里的城邦大国,而且到处都有人民居止其中,显然是充实繁荣的。

有关殷代的历史知识,因为殷墟遗物及甲骨的陆续出土,我们所能掌握的新旧资料,超过了过去的任何时代;但是我们对于这个城邦的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在我们的知识领域里,还不是那么清楚的。《三国志•东夷传》有关夫余、高句丽的历史记录,我们如果加以充分利用,或者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兹将有关文献摘录于下:

“(夫余)国有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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