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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 【字体: 】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43   点击数:[]    

6年即使假定本村雇入的短零工全部为本村人,也至少有近一半的短零工是为外村人做的。

短零工的日工资水平,按雇入数据计算的总平均数,1930年和1936年均为0.51元,1946年为0.42元;按雇出数据计算的总平均数,1930年为0.47元,1936年为0.43元,1946年为0.46元。这里,按雇入数据计算的结果只是反映4村的情况,而按雇出数据计算的结果除4村外,还包括了4村以外地区的情况,故有所差别。不过,这种差别不是很大:1930年和1936年,雇出的短零工日工资总平均数分别比按雇入数据计算的结果低7.8%和15.7%,1946年则高9.5%。

以上数字只是反映了短零工工资的平均情况。实际上短零工的工资依工作内容不同,差别很大。张培刚根据第一次调查资料计算,1930年清苑县短工的日工资,按工作种类平均而计,灌溉为“国币”0.21元,播种为0.22元,中耕和间苗为0.25元,秋收为0.29元,割麦为0.51元,拔麦为0.53元[8] 。这是“国币”,换算成人民币[9] ,大约为灌溉0.38元,播种0.4元,中耕和间苗0.45元,秋收0.53元,割麦0.93元,拔麦0.96元。可见,不同的工作工资高低差别还是很大的。短工工资不一定按货币计算,有的地方也流行实物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既有按工作天数计的,也有按工作量计的。如在东顾庄村,据1987年调查时访谈,当地解放前给人打短,挣的多是小麦、玉米:“打一落坯得1斗玉米” ,“拔1天小麦,挣1斗小麦”。

雇人打短一般也要管饭,如不管饭则所给工资要较管饭的同等工资高一些。饭食标准,割麦、拔麦较好,其他则普通。张培刚根据调查资料计算,1930年短工工资如果连饭食折价合计,不同种类工作的平均标准如下表[10] :


表21 清苑短零工连饭食合计的平均日工资

工作种类日工资(国币元)合人民币(元)
灌溉0.430.78
播种0.490.89
中耕、间苗0.500.91
秋收0.540.98
割麦0.801.45
拔麦0.831.51

1930-1946年短零工工资的变化情况,根据表18、表19、表20,将雇入、雇出合计计算,则其日工资水平1930年约为0.478元,1936年约为0.447元,1946年约为0.453元。前后相比,1936年比1930年稍降,1946年比1936年略升,但仍不及1930年水平。1936年工资比1930年下降,这与张培刚1935年补充调查的结果在趋势上大体一致[11] 。三十年代前期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清苑农村不景气,农业萎缩,雇工工资下降是合乎情理的。1936年虽已有所恢复,但尚未回复到1930年的水平。1946年短零工工资比1936年只是略高,仍不及1930年,这与前述同期长工工资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有所不同,其中原因,尚有待研究
注释

[1] 使用耕地面积=占有耕地面积+典入耕地面积-典出耕地面积+租入耕地面积-租出耕地面积。
[2] 在我们调查的村庄里,如何桥村,当地就有解放前“贫农不租地,中农才租地”的说法。其原因,据解释是“地主怕贫农租地种不起,把地糟蹋了;中农家里有车,能租地”(《清苑县何家桥经济概况调查实录》,1987年访谈记录稿)。这说明经济条件对于租佃能否成立是十分重要的。
[3] 上述清苑分成租佃方式的特点,参见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6年3月出版,第27-28页。
[4] 参见魏泽瀛《五十年前华北农业情状的一个观察》,载天津益世报农村周刊第99期。转自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上)》,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七卷第一期,第25页。
[5] 我们把东顾庄、何桥、李罗侯3村与固上村分开统计,是因为前面3村的调查表设计与固上村不同。前面3村的调查表在“租入耕地”、“租出耕地”两项内容之下,均各只有面积、粮租额、钱租额3项指标,这样当某户的租入、租出耕地中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就无法确定其中有多大面积是收粮租的,又有多大面积是收钱租的,因此只能从总数中剔除;又有的调查表在租入租出面积之下未写明租额,无法确定其为粮租或钱租,也只能剔除。固上村调查表的租入、租出面积是按粮租面积、钱租面积分别开列的,每项下再写明租额,因此每户都可以将粮租和钱租分开统计。但当某户既有粮租,又有钱租时,户数不好计算,为使两种租地面积的统计尽量完整,在表5中我们未对户数指标进行统计。还需说明的是:表4之所以只统计租入耕地,未统计租出耕地,是因为调查表中“租出耕地”项下多数只有面积,没有租额,只统计少数有租额的意义不大,也难保证结果真实。
[6] 以上均为长、短工合计。这里有部分重复计算,因为雇工户中有的户既雇长工,也雇短工;出雇户中有的户既出雇长工,也出雇短工,不过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很多。
[7] 从逻辑上说,除出租土地的地主外,其他地主和富农均应雇工,否则不成其为地主、富农。但在我们研究的这4个村庄,有的富农户没有雇工数据,反映在汇总统计中就是有的村富农的雇工户数少于富农总户数。例如河北省统计局汇总的1946年固上村调查资料,总计有富农13户,其中雇长工户3户,雇短零工户3户,即使不考虑雇长工的户有的同时还雇短零工的情况,二者加起来也只有6户,说明至少有7户富农没有雇工数据。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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