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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 【字体: 】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09:43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本文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一文的姊妹篇。文内使用的数据,仍主要是1958年第二次无锡、保定调查后由负责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东顾庄、何桥、固上和李罗侯4村部分(1958年7月油印本),以及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4村分户卡片。同时,写作中还参考了历次调查的村概况报告及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河北省统计局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等公开、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一、租佃关系

1、土地租佃的一般情况

租佃关系是中国传统封建土地制度下一种基本的剥削关系。不过在清苑农村,如同在华北其他地方一样,租佃制度不如南方那样发达和普遍。根据调查汇总数据,1930年东顾庄、何桥、固上、李罗侯4村共有48户租入423.6亩耕地,另有20户租出732.5亩耕地。该年4村总户数为867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19504.07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19162.12亩[1] ,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仅占总户数的7.8%,租入耕地面积仅占使用耕地面积的2.2%,租出耕地面积仅占占有耕地面积的3.8%。1936年4村总户数为931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20562.18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20264.5亩,共有29户租入341.9亩耕地、15户租出634.85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1.7%,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3.1%。1946年4村总户数为1086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21560.31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21530.71亩,共有35户租入177.8亩耕地、16户租出333.75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0.8%,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1.5%。上述数据表明,租佃关系在这个地区是不普遍的。

在清苑县,多数地主都不专门出租土地,依靠地租剥削过活。出租土地的多是家不在农村的城居地主或者是在农村有地的城市工商业者,他们因不在农村居住,无法直接经营,故将土地出租。有些富农除自己经营大部分土地外,也出租一小部分土地。此外,个别中农和贫农也有出租土地的,这种情况多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并无力雇工经营,以鳏寡孤独户居多。租入土地的绝大部分是中农和贫农。中农租地的都是家里劳动力多,土地不足,因而租入一部分以资弥补。也有个别的地主、富农除自家土地外,还租入一部分从事经营。如1930年调查户固上村的富农王老增,自有土地150亩,因开粉房发财,又租入土地四五十亩,雇佣6个长工,农闲时从事粉房工作,农忙时耕地。解放前3个年份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土地的情况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表1 1930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48100423.610020100732.5100
地主24.1731.07.32735.00570.377.86
富农48.3389.521.1315.0030.04.10
中农714.5870.016.53420.0075.510.31
贫农2858.33171.640.51210.008.01.09
雇农714.5861.514.52420.0020.72.83
其他----210.0028.03.82

表2 193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29100341.910015100634.85100
地主13.4511.03.2216.67379.559.78
富农13.4553.015.50213.3333.755.32
中农1034.48113.333.14853.33203.332.02
贫农1758.62164.648.14213.3315.02.36
雇农----213.333.30.52

表3 1946年清苑县4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

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
——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

合计35100177.810016100333.75100
地主----16.25103.531.01
富农----850.0057.017.08
中农1028.5766.837.57743.75173.2551.91
贫农2468.57109.061.30----
雇农12.862.01.12----


清苑县多数地主不将土地出租,而是雇工经营,除了这里素来缺乏租佃传统外,主要经济原因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天灾频繁,出租土地对地主来说地租难有保证,对一般贫穷农户来说也租种不起;而雇工经营,由于这里人工费用较低,比出租更为有利。清苑县地势低平,又处在半干旱季风气候区,降雨集中且雨量不稳,故水旱灾害较多。在这种条件下出租土地,地主为避免遇灾收不到地租的风险,多采用“上打租”即预先收租的办法,这对于一般贫穷农户难于承受,因此租地种的不多[2] 。贫农租地种的少,自然也就限制了租佃制的发展

出租土地和雇工经营的比较,可以这样举例说明:假设一户地主有耕地100亩,平均亩产粮食100斤,那么,如果他将土地出租,地租率为50%,一年的地租收入约为5000斤。而若雇工经营,这样的土地规模在当地最多用2个长工就足够了。一个长工每年的工资和伙食折算成粮食大约700斤,用2个长工一年的成本约为1400斤;再加上农忙雇请短工的费用,总人工成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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