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四、地权变动的方式
旧中国农村地权变动主要是通过土地的买卖、典当和分家析产来实现的。其中土地的典当本来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本身并不造成地权的转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即由典当开始,最终形成买卖关系而完成地权的转移,故我们把它也看作地权变动的形式之一。
1、 土地买卖
清苑的土地买卖程序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即一般都要通过中间人的说合,议定条件,订立契约,方能成交。中间人可以是专以说中为业的“经纪人”或“牙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普通“经中人”。卖田契约俗称“死契”,意思是不能反悔。契约上要清楚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亩数、位置、价格及年月日,最后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画押。买卖交易费用,除由买主承担酒席费外,还有一定佣钱(叫中佣费或牙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分摊佣钱的方法有二:一种为“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的3%,卖方出2%;另一种为买卖双方等摊:或各出地价3%(共出六分),或各出地价2.5%(共出五分)。此种佣钱,据张培刚调查,并不完全由经中人独得,而是要分一部分给村中小学充教育经费:学校和经中人或各得一半,或学校得三分,经中人得二分[1] 。此外,契约要经政府认证并缴纳6%的验契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各出3%。
关于解放前清苑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只有固上村做过此项调查,兹将结果列下:
表23 1930-1946年固上村土地买卖情况
年份土地变 动户数买 进—————————————————————卖 出 —————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
平均数27126.043990.5931.66102.113763.6136.86 1930729.3755.2025.77118.82110.0417.76 19311221.41435.5367.08198.414278.5471.97 19322367.72972.0743.9060.01993.4533.22 19331445.041475.1132.7521.61715.0079.40 193434306.4512859.8141.9689.755018.9155.92 193544375.0318158.0548.42272.29149.0933.61 1936827.52049.4374.5292.11638.9617.80 193718121.372071.0617.06169.959361.7455.08 193833110.302927.0226.54102.72431.2123.67 193941136.634118.7830.15167.455431.7932.44 194035132.712899.5221.85156.43399.7421.74 19411348.401581.1932.6720.3755.7137.23 194223102.902462.0123.9337.0984.8426.62 19433397.702152.0922.0382.82265.5127.36 194445216.153907.3218.0859.81406.8023.53 194555220.354306.3219.5444.51249.1928.07 19462283.691709.5720.4342.1790.8218.78
从表23看出,固上村的土地买卖还是相当频繁的。1930-1946年间,村内土地变动户数最少的年份是1930年和1936年,只分别有7户和8户;最多的是1945年,计有55户;其余年份在10几到40几户之间;17年平均为27户。这期间,固上村总户数1930年为305户,1936年为319户,1946年为383户。据此计算,1930年土地变动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3%,1936年为2.5%,1945年最高,达到14.5%(按总户数380户约略计算),其余年份则在上述区间波动。土地买卖的数量,17年间买进总数为2142.62亩,卖出总数为1735.85亩,年平均买进数为126.04亩,卖出数为102.11亩。解放前三个调查年份固上村人户占有耕地的总数平均为7388.61亩。据此计算,年平均买进耕地数占耕地总数的比例为1.7%,卖出数的比例为1.4%。以上的计算当然都是约略的,土地的买进、卖出不会都在本村的耕地间进行(这也是各年买进、卖出数并不相等的一个原因),但可以大致看出当时固上村土地买卖的规模。
表23还提供了关于土地价格的有价值信息。清苑县的土地价格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因土地等次、灌溉条件(是否水浇地)、地块位置等因素而十分不同;在县内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也很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发生在不同买主和卖主之间,也往往有价格上的差异,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差别比较小。一般说来,在某一地方的一定时间里,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大致是有一个公认的价格的。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公布的1958年对解放前清苑县地价调查的数据,就一般情况而言,1930-1946年期间调查地域内不同等次耕地的价格约略如表24所示:
表24 1930-1946年清苑县地价变动情况(单位:元/亩)
耕地等次1930年1936年1946年 上等地806045 中等地453520 下等地35258
实际情况当然要复杂得多。比如同是上等地,因位置不同(离村远近),价格不会相同;有无灌溉条件价格也不同。不过,在固定的地域、固定的时间内,对地价影响最大的因素还是土地的等次。相同等次的土地,价格差异通常都维持在一定幅度之内;而不同等次的土地,其价格差别是很大的。由表24看出,一亩上等地的价格,1930年约为中等地的1.78倍、下等地的2.29倍;1936年约为中等地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