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1.71倍、下等地的2.4倍;1946年约为中等地的2.25倍、下等地的5.63倍。从动态来说,则无论何种等次的耕地,其价格变动趋势都是下降的:以1930年的价格指数为100,则1936年上、中、下三种地的指数分别为75、78、71,1946年分别为56、44、23。
现在来看固上村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由于调查时并未区分土地等次,表23根据历年买卖数量和总价格计算出来的平均地价是各等次耕地交易的平均价格。但是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符合或接近各年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取决于该年买卖的耕地中是否包括有各等次的耕地及其所占比例。一般说,土地交易量大、买卖户数多的年份,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比较大,反之则否。例如1936年,当年只有8户买卖耕地,买进量为27.5亩,总价格2049.43元,平均每亩74.52元;卖出量92.1亩,总价格1638.96元,平均每亩17.8元。买卖价格相差如此之大,显然是由于买、卖的耕地质量不同:买进的大部分或全部是上等地,而卖出的则大部分或全部是下等地。为尽可能消除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以比较接近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在不同年份间进行比较,观察其变化趋势,我们将表23的耕地买卖数量及价格数据以3年为一组计算其平均值,最后一组为1945年和1946年的2年平均,结果如表25所示。
表25 1930-1946年间固上村耕地买卖平均价格(三年平均)
年份——买 进————————————————卖 出 ————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
1930-32118.45162.8043.60377.218382.0348.73 1933-35726.5232492.9744.72383.5515883.0041.41 1936-38259.177047.5127.19364.7513431.9136.82 1939-41317.748599.4927.06344.159587.2427.86 1942-44416.758521.4220.45179.64657.1525.93 1945-46304.046015.8919.7986.62040.0123.56
从表25看出,在这十几年间,固上村的平均地价是不断降低的。以1945-1946年与1930-1932年相比,买进价格大约降低了54.6%,卖出价格大约降低了51.7%。这种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解放前的十几年间清苑县耕地价格总体趋势走低,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并受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政治因素影响。三十年代初,从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波及到中国,各地农村均受打击,清苑亦不例外,农业经营亏本,卖地的人增多,买地的人减少,遂导致地价降低。正如当时到清苑做过补充调查的张培刚分析的:“近几年来,清苑农村和其他农村遭遇着同样的命运,内受天灾的打击与威胁,外受国际商品的竞争与压迫,农业经营既多损失,销售又遭亏本,遂致欲放弃土地的农人增多。同时富裕农家多迁居都市,留居农村者亦不愿投资于无利可图的土地上。这样,卖土地的人增多,买土地的人减少,自使地价剧降”。[2] 1937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刚刚过去,尚未完全恢复元气,又爆发了持续八年之久的抗日战争。抗战期间,清苑县是日伪政权和共产党八路军互相争夺、激烈斗争的敌后抗日前线,一直处在战争状态,加之天灾频仍,农业生产总体上是停滞甚至萎缩、下降的。这种状况,当然会造成有地的人纷纷抛售土地,从而地不值钱,地价下降。赋税繁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敌占区村庄,日伪政权横征暴敛,捐税苛重,其中许多是按土地多少负担的,土地愈多,负担愈重。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根据地村庄,实行“合理负担”、“减租减息”和“统一累进税”政策,亦对占地多的地主、富农不利,不仅抑制了他们积聚土地的愿望,而且促使他们千方百计分散土地,甚至廉价出卖。在日伪和抗日政权互相争夺的游击区村庄,形势不定,两面负担,土地也不可能值钱。抗战胜利后,清苑广大农村基本上都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只有靠近保定市的少数几个村庄处在国民党统治下),地、富失势,土地改革只是迟早之事,在这种形势下,谁又愿意多多置买土地,将来成为穷人的斗争对象呢?
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下,土地买卖一般会导致地权集中的发展,地价也会随着这一过程的加速而不断升高。然而在解放前这十几年的特殊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等政治因素的影响,我们看到了一个相反的发展趋势,这就是土地愈来愈不值钱,以及与之相关的地权的分散化过程。
2、 典当
土地典当是出典人以土地为抵押品而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到一定期限,出典人只要还上这笔资金(典价),就可以将土地从典入人那里收回,因此典当本身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在实际上,出典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还不上典价,在经过典入人的“找价”之后,最终将土地“典绝”即出卖,所以土地的出典经常是出卖的先声。清苑典地的程序与卖地基本相同,也是凭中间人说合,写立契约,最后由典出典入双方及中间人画押。典契俗称“活契”,盖因典出之地可以赎回之故。典契的内容、格式大致同卖契,但多出典期一项,为卖契所无。典期即土地赎还期限,双方事先约定,于契上载明。典期长短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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