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的知识。因此,由于这一广义的自食其力的阶级只能或是对公共事务几近无知,或是只能基于自己狭隘的个人利益与偏见,或是因此很容易被蛊惑人心的野心家(demagogue)所误导,而不可能做出好的政治决定,看起来孟子会反对任何对政治事务的民主参与,更别提以一人一票为代表的平等和全面的参与了。 但是,这一说法未能做到理解孟子思想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孟子在《孟子 • 梁惠王下》指出,当统治者在选择与处罚从政者时,他的小圈子(左右)或官僚(大夫)的一致意见是不够的,而只有民众(国人)有了一致意见,他才应该进一步亲自考察,做出决定。这里有几个重要的地方需要澄清一下。第一,占据首要性的民意起的只是咨询作用,而执政者仍要亲自调查、决定。第二,“国人”在古文里是与“野人”相对,并高于后者的,所以有人可以怀疑孟子这里讲的 民意的包容性。但是,东汉经学家赵岐用的是《论语 • 卫灵公》中孔子讲的“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来解释这段话的(见焦循的《孟子正义》)。 考虑到比孟子早的孔子用的是泛指的“众”,“国人”与“野人”的差别也在孟子的时代几乎不复存在,而赵岐这位权威的注释者也不做这种区分,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国人”这里泛指一般民众。 现在,我们必须面对一个重要得多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调和《孟子 • 梁惠王下》里的有限的“民主”参与的思想和《孟子 • 滕文公上》里一般民众应被排除在政治事务之外的思想?这里也许会有不同的解释,而我只给出如下的说法。首先,《孟子 • 梁惠王下》参与公众事务的民众应该是已经受到《孟子 • 滕文公上》里提到的道德教化(见我第二节里的讨论)。其次,他们只应在他们有能力做出好的判断的事情上被咨询。 由此我们来看看持对孟子思想的这种解释的人会认可什么样的民主参与和政府角色。我们这里谈的不是孟子本人,因为他明显没有想过要让他的思想与现代民主社会接轨。如上所示,民众只有在道德上、智慧上、和实际条件上(比如是否有闲暇)有足够能力时才拥有参政的权利。但是象我在第二节里所指出的,对于孟子而言,因为每个人都有四端,所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有参政的潜能。因此,国家就有责任使每个人实现这个潜能。这一责任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政府应该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与智慧的全面发展提供教育和其他必要条件。第二,如果一个公民全面发展了自我,国家就应该为他的参政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政府要使他有可能从其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使他有时间与精力思考公共事务,并且应让他能获取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信息,并应鼓励对政治的公开、全面、深入的讨论。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如下人类生活的事实:即总会有人不能超出他们狭隘的自我,并且不论政府如何努力,总会有人不得不把其时间与精力部分地或全部地消耗在他们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上,那么这些人就应该部分地或全面地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所以,虽然一个持孟子思想的人可能把某种民主程序当作实际条件下相对最好的选择统治精英和保障政府的责任性的方法而接受下来,但他恐怕不会接受一人一票的普选制。他能接受的可能是如下的民主模式。因为无论其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几乎所有的人都对其地方(比如乡镇、县市一级)的事务(如哪一项地方政策或哪一个地方领导使他们受益最多)比遥遥在上的中央政府有更好的认识,所有人都应该被允许参与其地方的事务。由于各地的地方精英阶层从非政治的专业工作里解放出来,并广泛参与经常和更高层次上的政策相关的地方决策,他们就被允许参与一般民众难以把握的更高层次的政治决策。 当然,这里一个困难的问题是哪些事情应被算作地方事务。比如,虽然一些有关教育的事务应在地方上解决,但根据孟子的哲学,中央政府应对教育给出一个一般的和强制的指引。又如,如果一些全国性的决策与地方紧密相关,而大众有可能对它们做出良好判断,这些政策应让公众参与,甚至可让全民投票决定。另外一个难题是一个国家应有几层参与机制。它取决于一个特定国家的很多实际因素。这两个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地思考,故不可能在这篇短文章里给予解答。但是这里的一般原则相对来讲倒是简单:民主参与的程度取决于相应的民众做出良好决定的可能性。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个逐级民主的模式与代议制民主是不同的。这里参加高一层决策的地方精英不是地方利益在高一层政府里的代表,而是有能力参与这一层级决策的人。但是,只要这些地方精英要被地方上民众经常性地选举所制约,不管逐级民主模式的意图如何,即使这些精英从特殊的工作里解放出来,他们也不能从特殊的利益,尤其是他们的选民的当前的利益里解放出来。这是美国国会里常发生的情形。但对一个持孟子思想的人,民众的参与并不是要发现他们当前利益的共识,所以他一定要设计一种机制来防止高一层的公共决策为这种利益所左右。他的这种想法是与《孟子 • 梁惠王下》的一个观点相呼应的:民众的共识只应作决策者的参考,或落实到当今的民主制度上,它只应主要起制衡,而不是决定的作用。当然,这里的困难问题是如何平衡这一考虑和对政府责任性的考虑。一个机制是让那些有经验的而又退出地方决策的精英(比如已连任两届而据法律不能再任地方官员的人)成为参与高层决策的常任成员。 Daniel Bell提供了另一个更成熟的模式。但是他的模式是一个一般的儒家模式,而不限于孟子的思想。这个模式的核心是“由一个民选的下议院和一个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的‘儒家式的’上议院(他后来称它为贤士院)构成的两院制”(Bell 2006, 267)。当两院之间有冲突时, “儒家”的解答可能是由宪法给予上议院的绝大多数的意见(supermajority)以否决下议院大多数的意见的权力。政府的首脑和重要的部长均从贤士院里选拔。大多数重要的法令均由贤士院颁布,而下议院只起制衡上议院权力的作用。(Bell 2006, 271) 实际上,以上的这些模式很可能是互补的,并可以进一步地结合。比如,地方一级可以采取直接民主选举,而在高一层的政府中,即使是Bell提到的下议院也不是由直接民选产生。但是,一些特定议题是可由全民公决的。这里的另外一个一般的、与上述模式互补的策略是当决定公共政策和职位的时候,据教育、社会与政治角色、和相关的公共事务等等来给予公民选票以不同的权重,但这一模式的一个严重的缺点是很容易让(选票权重轻的)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无论哪种模式,这里极为关键的一点是,为了让所有这些考虑不变成统治阶级为其自我利益服务的工具,我们必须有一套受尊敬的和稳定的法律系统给这些模式作出具体规定。 不管怎样,一个持孟子思想的人虽然可以接受某种民主参与,但不会认可一人一票的普选制。但是,第一点,罗尔斯在《政》中从未坚持一人一票是薄板本的自由民主的关键部分,而他侧重在强调基本自由的重要。 当然,有些人可以说《政》关心的是政治自由主义,不是民主过程。但在其早期的,对自由民主思想更加“原教旨”的《正义论》中,他是这么来谈一人一票的: 政治自由确实要从属于(subordinate)其他的,可以说是定义了(在他的国家-船的类比中船上的)乘客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good)的自由。承认了这一点,多值投票(plural voting,即不必然是一人一票,而是如“具有较高智力和教育的人有附加的投票”〔232〕)是完全公正的。(Rawls 1971, 233) 当然,他接着指出全体公民的参与“为公民间的友谊(civil friendship)打下基础和塑造了政治文化的特质(ethos)”,并且它“强化了每个公民的自尊和政治能力(the sense of political com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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