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是他的作为此在的“此在自身”。冉阿让会虽泄气却“轻松、自由”地重返他早已熟知的日常世界。但是冉阿让被命中了。他被命中并非因为他怕主教的善行,更不是因为他怕主教的指证而重返监狱,而是因为他“作为被抛此在的最基本的展开状态把此在在世摆到世界之无面前,而此在就在这无面前,在为其最本己的能在的畏中生畏。”(第317页)这就是说,作为此在的冉阿让之所以被命中,之所以“发抖”、“昏倒”、“逃跑”、“心碎”等等,无疑是因为他(一个力大无比而又因社会的不公正对待决心报复社会的“他”)真正地“生畏”。但冉阿让畏之所畏者既非主教、警察,也非监狱,即不是以日常方式展开的任何什么。当冉阿让以为主教会指证他,以为警察会抓走他,以为自己会重返监狱时,他却一脚踏空了:他的种种惯性的“以为”落空了,他的可依可靠以日常方式在场的“世-界”被抽空了,他作为此在被推回到他的“此在自身”,被“摆到世界之无面前”。这种空无化着自身、深渊一样的此在自身,就是冉阿让的畏之所畏。“除了在畏中暴露出来的此在本身的能在,还给此在剩下什么?除了向着只关此在的这一能在唤起,还该怎样呼唤?”(第317页)作为此在的冉阿让一直以常人的方式在世,但任何既定的在世方式实质上均无法锁定冉阿让的能在。当冉阿让在畏之所畏中被命中时,他作为此在就已经“超出”自身,“先行”于自身。海德格尔把此在存在的这种现象整体,即“先行于自身已经在世的存在”(第222页)称之为“操心”。操心乃此在作为整体生命存在的现象学标画。以呼唤方式显摆自身的良知,实际上正是此在作为整体生命存在的活生生的见证。良知的呼唤既不证明上帝的存在,也不证明善的生理-心理要素的存在,而只证明了此在能作为本真的整体生命存在而存在。因此,良知的呼唤说到底就是操心的召唤:“良知公开自身为操心的呼声:呼唤者是此在,是在被抛境况(已经在···之中)为其能在而畏的此在。被召唤者是同一个此在,是向其最本己的能在(领先于自己)被唤起的此在。而由于从沉沦于常人(已经寓于所操劳的世界? ┑淖刺徽倩匠隼矗嗽诒换狡鹆恕A贾暮羯戳贾旧恚诖嬖诼凵现钥赡埽驮谟诖嗽谠谄浯嬖诘母κ遣傩摹薄#ǖ?18页)
三.召唤之领会:有罪责存在
良知是呼唤,它将自身显摆为呼唤。然而,只有当呼唤的“声音”被听见即被领会时,呼唤才成其为呼唤。那么,这个“呼声”究竟在说着什么呢?海德格尔一语破的:“良知的‘声音’这样那样,无非在说‘罪责’。”(第320页)
在一切对良知呼唤之领会的经验中,首先挤上前来照面的是日常知性的罪责概念。海德格尔将这种罪责概念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在负债、拖欠、剽窃、拒付、巧取豪夺等等操劳活动样式上的有罪责存在,亦即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不满足他人的财产要求从而导致“缺欠”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另一种是在“有责于某事”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亦即因违反法则而成为某事的“原因”或“事由”从而有责于某事。无论上面哪一种日常罪责形式,其本质都在于:有罪责或罪责存在触及到的总是某种现成的东西。其所以有罪责,不是欠了他人某物引起的,就是触犯了普遍必然的“应当”或“不应当”导致的。所欠之物是操劳活动中的现成东西,所违之普遍法则也是日常在世的既定法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奠基在对权益进行“结算找补”基础上的罪责存在,显然正是沉沦在世的常人所领会的罪责存在。常人就是根据这类“公共良知”、“普遍伦理”、“基本道德”等等来裁判和定夺别人以及自己的过错与罪责的。
一切日常的罪责存在总是相对于或者比照于某种现成性而来的“缺欠”,如既定的可找补的“责、权、利”之缺欠,或现成的可结算的“应当”之缺欠。但是,正如海德格尔指出的那样:“生存按其本质而言不可能在这种意义上缺欠任何东西,这并非因为生存是完满的,而是因为其存在性质始终有别于一切现成性。”(第324页)冉阿让之所以在良知呼唤中受到“罪责”的致命袭击,并非因为他侵犯了现成公认的“不应当偷盗”的普遍律令,从而产生了对被侵犯律令的亏欠。事情刚好相反。当冉阿让偷了主教的银器而再一次触犯现成法则时,对于社会来说,冉阿让无疑是有罪责的;可是对于已经判了社会的罪的冉阿让来说,恐怕最多是碰上了一件类似“偷鸡不成倒蚀米”的倒霉之事而已。换句话说,对于刚开始实施报复社会的冉阿让来说,作为良知呼声之领会的罪责存在压根儿便可以不发生,因为他可以认为他不欠社会的,而是社会欠他的,必须找补的不是他,而是有欠于他的社会。更何况,冉阿让还可以发出最致命的一击:凭什么触犯了那些他认为有欠于他的社会的所谓普遍法则就必然是有罪责的呢?显而易见,建立在这种结算找补基础上的日常罪责存在,并非真正切己的罪责存在。海德格尔说:“有罪责并非作为某种欠债的后果出现,相? 矗氛挥小萦凇恢衷词嫉挠凶镌鸩趴赡堋!保ǖ?25页)这就是说,只有当此在的生存本身源始地就是有罪责的,此在才会有日常的罪责存在。
冉阿让是有罪责的。这与其说源于他触犯了“不应当偷盗”的公认法则,毋宁说源于冉阿让作为此在“能够不”触犯这个法则。“能够不”乃“应当”抑或“不应当”的前提及根据。这意味着,在“有罪责”的概念中有着“不”的性质,并进而有着“作为···的根据”这层含义。所以海德格尔将生存论上的罪责概念界说为:“作为一种由‘不’规定的存在之根据性的存在,这就是说,是一种不之状态的根据。”(第324页)要领悟源始的罪责存在,我们就得从生存论上厘清这一“不”之现象。
作为被抛的沉沦在世的存在,此在一直以能在的方式置身于这种抑或那种可能性之中,它始终被抛地“不”是或放弃了另一种可能性。换言之,作为能在,此在总已经被抛地是某种可能性,但这种已是的可能性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对其它可能性的否定,就是说,处身在一种不之状态中。此种不之状态不是逻辑学与范畴论上的“不”或否定,而是此在之为此在源始的、在场的生存现象。因此这种“不之状态绝不意味着不现成存在、不实存;它所意指的‘不’组建着此在的被抛境况这一存在。”(第326页)只要此在生存着,它就始终已经在沉沦在世中被抛地“不”着。作为不着的存在,此在自身是空无,而且是这种空无的“空无化”;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因而是一个真正无底的深渊。这里的无或深渊,绝非流俗意义上的在诸“实有”之间作为其缝隙的“虚空”,绝不是实有之阙失,而恰恰正是实有的“存在”本身,是实有之为实有的显摆出的现象本身。这意味着,作为无之无化,此在自身乃真正源始的自由存在。刚出狱的冉阿让为自己找到了报复社会的强有力的根据,如法律处罚的极不公正,刑罚的极不人道,社会的无情冷酷等等。凭借着这些根据,冉阿让似乎跳出了此在生存的不之状态,因为将自身锁定在“报复者”上,这似乎已使冉阿让? 纳娲幽侵植恢刺侵治藁抛陨淼淖杂勺刺淞顺隼矗恢忠砸蚬叵滴莸南殖缮鲜值纳孀刺?墒牵贾暮艋胶敛涣羟榈夭鸪艘磺幸蚬莸恼诒危桨⑷弥苯亓说钡乇苹氐侥歉鑫藁抛陨淼淖杂勺刺鹤魑嗽冢桨⑷檬贾漳芡顺霭ǜ闯鹪谀诘娜魏稳粘R蚬亓簿褪撬担魑孀诺拇嗽冢桨⑷檬导噬鲜贾罩蒙碛诓恢刺校黄渌匀绱耍鞘窃从诨蚋萦谌桨⑷玫氖贾辗窍殖傻摹按嗽谧陨怼保茨歉鍪贾找圆恢绞轿藁抛陨淼淖杂傻拇嗽谧陨怼R虼耍飧鲎杂傻拇嗽谧陨恚褪遣恢刺母荩徽獾扔谒担嗽谥嬖冢褪谴嗽诮陨碜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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