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通常是略有增加,对老弱病残有适当减免,但计算方法主要仍是人口、劳动力人头和地亩平摊。
“按水田面积:每亩田上缴提留款5元,专桑地高于水田一倍计算;按劳动力:每个劳动力上缴提留款16元;劳动力计算:按户口登记18-55周岁(女18-50周岁)”(乡规民约规定)。[34]
“生猪任务:40%按人口计算,60%按水田计算;水田、照明费计算:水田费每亩10元,照明费按上年实用数增加20%;公积金按田每亩负担3元,按劳动力(18-55岁)每人负担4元”(村干部会议决定)。[35]
“提留款原则上按承包面积、人口和劳动力分摊,提留款主要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按承包面积提取,承包水田每亩提取10-15元,专桑地20-30元;公益金按人口提取,按在册农业人口每人上缴10元;管理费按劳动力提取,每个农村正劳动力上缴30元。农民教育附加按农村整劳动力来收取(男0-55周岁,女0-50周岁),年人均缴纳20元。兵役优抚费按农村人口收取,年人均缴纳7元”(乡政府意见)。[36]
为了保证这些税费的收缴,很多乡规民约将其列为优先公共财产地位,加以特别指陈:
“农民承担费是指农民除交纳税金、完成国家下达的农产品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其它费用。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重号由张静加,同上,页425)。
“其它”费用是一个宽泛的字眼,它意味着村级、甚至乡级政权制定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在乡规民约的保护之列。这些费用的题目并没有明文列出,因此它们的内容可以随情况而变化,不再需要批准或讨论。这一点事实上使得基层政权的活动──在一个局部的范围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权威性。经济学家注意到这种历史上遗留的管理制缺乏产出效率,管理成本太高(刘守英,1994:221),而且管理成本并不在更高级政权组织的控制当中。但在基层,人们看重的与其说是管理成本,不如说是效率之外的原则──比如资源支配的政治原则。人均(调整)分地制度和均摊税费制度,都在客观上支持了基层政权的管理地位,它产生对决策组织的需要,需要它们不断制定“政策标准”作为指南。而这些制定过程,尽管实施成本高昂,管理方法简单并有欠公允,但结果使农者有其田,基层组织全权管理集体财产的概念也因此建立起来。正因为如此,在大量的乡规民约中,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地位显然不可同语:
“对所饲养的畜牧要严加看管,禁止到集体的果园和麦地放牧,如发现毁坏以棵树木,将罚款50-100元,并在植树时栽5棵树,保种保活。在麦地放牧,一只牲畜罚款20元,并赔偿实际的经济损失”。[37]
但是,在同一个乡规民约中,如果放牧者损害的是私人财产,则不是依据上述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咨询站的工作任务和范围之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民间纠纷,以防止矛盾激化为重点,帮助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同上)。
有一些乡规民约,把个人和集体的财产并列说明,显示了同等保护的意识,但毫无疑问,集体的权力仍然受到更为优先的重视: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砍伐国家集体和他人林木,不准在田边路旁挖土,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和其它农作物,严禁畜禽啃青苗,严禁向池塘内投毒;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38]
乡规民约维护集体财产和集体关系的性质还表现在,当个人和集体发生矛盾的时候,它的处理原则是以集体为重,当集体决定征用或回收某项财产的时候,当事个人的谈判地位通常很低。
“凡在属规划区内的土地,除面积对调外,同类土地兑换原则上不再支付土地赔偿费,确有地力、作物有明显差别的适当补偿,旱地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水田每亩不超过500元。对阻挠和刁难集体规划住房用地的住户,特做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1、土地属集体所有,故村委会有权收回这块土地的承包使用权;2、凡在乡、镇、村企业工作的职工,一律予以退职;3、不办理建房报告;4、不出具有关证明;5、不享受养老金待遇“。[39]
由于房屋不具集体财产的性质,因而房屋用地的纠纷,一般不用上述严厉的惩罚措施,而是多以书面“协议”形式协商解决:
协议文本
金家与朱家共同协商如下:
因为金家的水泥路系金家在1995年独家所筑,之前曾征询朱家意见,他们说将来不在此路上进出。修路时,金家提出老路只有50公分宽,故由村里沈家见证,金家向另一金姓家庭调地70公分(用柴堆基替换)。1996年底,朱家提出在此独家路上进出,同意把金家东面的小路翻建到朱家地上,并在今后建围墙时留出50公分的路面。
签名:朱,金
调解:沈,顾
97年
个人间协议在乡村的广泛存在,让我们看到,处理个人间纠纷的原则(双方协议)和个人与集体间纠纷的原则(惩戒)的不同,这显示了乡规民约优先保护集体资产的性质,但似乎并不能据此认为,在结果上,集体资产受到的保护比个人资产更有效。乡规民约对于集体资产的特别态度,一方面反映了乡规民约由基层政权制定-因而其性质更类似一种体现共同体管制权的法令;另一方面,它反映了集体资产责任人的缺乏、公共物品的集体分享观念作用、无产权人资源的普遍存在、及其经常缺乏管理保护的现实。当然,更为重要的现实是,乡规民约试图防止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侵扰,却对干部群体的同样行为无力约束,集体财产被任意浪费性使用仍然普遍。
另外,在集体和个人间也并非只有乡规民约一种“协议”,在涉及到钱的问题上,集体-村级组织有时代替个人决定其资产去向,将其转卖给其它的个人,并签署协议:
转让房屋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11组村民张某
今有本村五保户姚某95年底由村委会负责送往乡敬老院,她现有的财产房屋及土地归集体所有。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姚原有的三间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四周的树木等)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800元整一次性付给甲方。特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96年4月1日
还有,当集体所办产业需要用地牵涉到个人承包田时,村集体亦可充当甲方签署“租用”(使用权?)协议,但从租约规定的金额、期限和条件来看,条款制定显然更为有利于租用(甲)方:
租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村民王某
甲方根据村办企业发展需要,现向乙方租用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有关事项如下:
1、租用土地为教育楼东侧专桑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2、租用时间暂定为10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继续延期租用。在租用期内无论农副产品上下波动,租用费一律不变。
3、租用价每年每亩2000元,包括赔青费。
4、租用总面积一分五厘。
5、一次性付乙方人民币3000元整。
6、乙方不再负担该地的农业税,国家任务和上缴村提留,由用地单位支付。
7、协议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95年4月9日
我们看到,文字或非文字性乡规民约都比法律条文更多地介入民间日常生活,它以协调乡间公共秩序为己任,并坚持处事中集体利益优先的原则,这种原则似乎并没有引起普遍的非议,也没有引起县以上地区才设有的正式法律体系的不承认。虽然乡规民约中的大部分条文并不以“权利”表达作为语言,但它的“不准”或“准许”声称、以及它的处罚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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