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      ★★★ 【字体: 】  
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42:57   点击数:[]    

认为,自己仍是村民,有正当户口,不应交出从前分给她和儿子的土地。她上告法院村庄的收地行为侵权。法院根据户口登记,判决王某及其子继续拥有结婚时该村分配的土地4.86亩。但村委会根据乡规民约,将王作应迁出户口者看待,并决定将其土地收回,分给薛某的新媳妇和儿子使用[10].

  在这个例子中,对村庄成员资格的确定有重要意义。我们看到,不仅这种确定权位于非常基层的位置上,而且它一旦确立,就很难被乡规民约以外的其它法律所约束或废除。在一般情况下,对村民成员资格的确定主要是村一级的权力,这种权力受到村民的广泛承认,具有相当的“合法性”,甚至,在村级确认和上级法律部门的确认发生冲突时,村民舆论站在乡规民约一边。对于村民来说,他们承认的户口,才能享用村庄资源的分配,“不承认”户口依据的是乡规民约,它支持剥夺该村民享有土地的“合法”权。在上述例子中,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但这种判决需要依赖村庄对户口资格的确认,缺乏确认,判决对乡规民约难以发生效力。如果确认村民资格的权威在基层政权,而后者以自己的法规、而不是法院的法规为根据,我们很难认为,该村民确实受到其他法律的有效保护。一些乡规民约意识到矛盾的存在,规定“与国法冲突者以后者为准”,但村级政权对乡规民约的解释权又是绝对的,通常是在乡规民约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送官法办。在四川一个类似的纠纷发生后,村民代表会议曾“否决”了法院的判决,集体反对两位外来的、但已与本村男子离婚的女子继续拥有村民户口、并领取土地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保护村庄公共财产免受“外人”的贪图[11].

  村民享用权利的条件

  村内、外成员资格的确认遵循历史上的自然居住原则,但否认资格则由基层组织控制,因此在不同的乡规民约中,都确定了不尽义务者将被剥夺的权利。显然,这些权利在乡规民约的设置中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们必须被基层组织认定后方可生效。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年满18-55周岁者,除民办教师、幼儿教师,在校学生、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伤残军人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和积累工。义务工原则上以劳为主,可以以资代劳,每个工按5元计算。非集体统一组织的户办、联办工程用工,不能抵减义务工”。[12]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下列义务:(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4)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户的活动”[13].

  否则所有“权利”将被取消:

  “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对太平村不尽义务者,不得享受太平村民的权利及优惠经济待遇”(同上,页464)。“村民有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利益和权利,但未履行义务的村民除外”。

  这些条件能够提出,村庄组织必须有足够的力量来支持它所要求的东西,这意味着,它必须能够提供上述权利声称中的基本内容,从而使得村民有所倚赖,同时,它还需要掌握惩罚手段,以帮助违规者认识他的处境-预见他继续违规的后果。这两个方面都同村庄财产制度有关。村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财产的静止不动(只有承包,相当于租地)、或阻止其流动、或只有村庄政权有权决定让其流动(进行交易),是现今村庄财产管理的主要形式。它限制了外部人对财产的竞争,促使村庄财产的封闭和集体管理,从而使得以个体产权为基础经济交易、以及由此发生的经济机会大大减少。这非常有利于村庄组织对经济机会的垄断,这种垄断,即其对经济机会的绝对占有地位,是其上述“惩罚”手段的主要来源。它们非常方便构成服从义务的条件,因为村民依赖这些财产创造经济机会。一些乡规民约为了保证村民义务的实施,将义务工纳入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即未接受无报酬的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者,在承包土地的合同(权利)方面将遇到麻烦:

  “建立健全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制度,村委会把两工纳入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保证两工的落实”。[14]

  享用权利的条件规定,使得村政权得到制定条件、及处罚违规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相对于其他法律有着优先地位,至少也有平行的地位,这种地位多由村庄政权自己授予自己。在村级班子心目中,乡规民约与其它外部法律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效力,这种效力一再被各种乡规民约重申,使之家喻户晓:

  “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按本村规民约也应处理的,可以并处”:“凡在本村辖区内的违法乱纪事件,适用本村规民约处理;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实施和解释”[15].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在必要时村民委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如吊销执照、停止营业、辞退公职、行政处分等。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本村规民约明确规定的处罚之外,村民委还可以作出如下处理;(1)用广播予以批评教育;(2)处200元以下罚款;(3)在村办企业做工的,给予辞退;(4)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16].

  一些谨慎的乡规民约规定了不服者的上诉权利,但多数则只有“按规定处罚”的字样,而“规定”显然由基层政权制定。这些处罚纯属民间性质,它处理的是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亦未触犯国家法律者。一些处罚规定详尽,一些则了了数语,给了规定者随机应变的空间。

  “凡对工农业生产造成损害,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分别罚款100-200元,损害较重者罚款500元;凡不遵守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坏或影响公共秩序者,除赔偿外,罚款10-30元,较重者罚款50-100元以上;偷树木罚款5-10元,没收工具;伤害林木罚款5元,锄树头者罚款5元;偷水果每斤罚款5-10倍;偷鱼每斤罚款5-10元;偷花生每斤罚款3-5元;偷甘蔗每条罚款2-3元;偷工作产品,尚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者,责令退回,每次罚款20-50元,最高罚款100元;偷竹每次罚款50元,没收工具;偷鸟罚款5元;赌博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另罚款30-60元。以上罚款经群众讨论按时价作适当调整”[17].

  更为严格的乡规民约将村民的其他利益,比如评选先进,参军,选聘人员的资格,与执行乡规民约的功过联系起来:

  “建立村民挡案制度。年满16岁的村民应予以立挡,将村民遵纪守法、执行《乡规民约》的功过是非记入挡案,作为评选先进、参军、选聘人员的依据”(同上,页9)。

  但如果认为,乡规民约对村民只有处罚没有保护也不正确。事实上,对内的处罚和保护是乡规民约的两个互为联系方面,但保护也是内外有别的,就是说,是非辨别是一个标准,内外成员是另一个标准。譬如陕西硫酸毁容案中的丈夫受到村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将其在外打工、不守妇道的妻子找回处罚,就是基于保护本村男性村民的“地位和尊严”-对那些不能安分守己的妇女加以惩罚的传统。没有村庄的纵容,这个村民难以有如此胆量挑战法规,正是因为有乡规民约不成文的默许,硫酸毁容才未受禁止、得以在众目睽睽下进行。难怪当事人已经进入监狱,他还是坚信自己能够在村庄的斡旋下回家[18].这种坚信,来自他对乡规民约及其执行组织-基层权威的经验。无论这种保护是否符合正式法律的基本原则,重要的事实是,其他组织无法提供同样有效的保护,而这一点足以让村民产生倚赖。

  在日常生活中,当国家法和乡规民约形成冲突的时候,如果后者得到多数农民的支持,常常是胜多败少,原因是它的基层秩序基石地位,村民日常生活中的保护和惩罚都以它为根据。很多措施在国家干部看来不合法律,而基层干部却说国家法在这不顶事,农民不了解、不承认也不知道。例如乡规民约常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律社会学

  • 下一篇文章:自决权与宪政理论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