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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8:4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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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第三章“法律、自由与正义”。 [69] Simon ,Patten,The Development of English Thougth,New York,,1910,pp.212-213. [70] 《人性论》,下,第569页。 [71] 参见《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72] 《人性论》,下,第538页。 [73] 《人性论》,下,第622页。休谟进而指出:“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见《人性论》,下,第540页。 [74] 《人性论》,下,第549页。米勒分析说:“想象力是如何把财产权规则提示给我们的呢?它是通过促使我们把财产权的习惯联系与个人和对象之间的自然联系联结在一起而完成的。假设我们寻求一种指定对象A…M与个人N…Z派对的方式,如果其中A和N之间,B和O之间是一种自然的关系,其他的也是如此,那么,在没有反对理由的情况下,明显的分派方式也将会是A对N,B对O,如此等等。”参见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p.68-69. [75] “心灵不可能在长时间内始终固定在一个观念上,而且即便尽其最大努力,也永不能达到那样一种恒定程度。不过我们的思想不论如何容易改变,它们在变化中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规则和方法的。思想依之进行的规则,是由一个对象进到与之类似、接近、或为它所产生的对象。当一个观念呈现于想像中时,被这些关系结合起来的其他任何观念就自然地随之而来,并由于这种导引而比较顺利地进入心灵。”见《人性论》,下,第317页。 [76] 《人性论》,下,第351页。 [77] 《人性论》,下,第536页。 [78] 《人性论》,上,第234页。关于心灵同一性问题,休谟写道:“我们所确实知道的唯一存在物就是知觉,由于这些知觉借着意识直接呈现于我们,所以它们获得了我们最强烈的同意,并且是我们一切结论的原始基础。我们由一个事物的存在能推断另一个事物的存在的那个惟一的结论,乃是凭借着因果关系,这个关系指出两者中间有一种关系,以及一个事物的存在是依靠着另一个事物的存在的。这个关系的观念是由过去的经验得来的,借着过去的经验我们发现,两种存在物恒常结合在一起,并且永远同时呈现于心中。但是除了知觉以外,既然从来没有其他存在物呈现于心中,所以结果就是,我们可以在一些差异的知觉之间观察到一种结合或因果关系,但是永远不能在知觉和对象之间观察到这种关系。因此,我们永不能由知觉的存在或其任何性质,形成关于对象的存在的任何结论,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满足我们的理性。”见《人性论》,上,第239页。 [79] 《人性论》,下,第546页。 [80] 对此休谟曾以“骄傲”为例加以证明,他写道:“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乃是财产权关系。……财产权可以被看作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不论我们是考虑他所给予所有主以任意处理,物品的那种自由,或是考虑他由这个物品所获得的利益。……观念间的关系与印象间的关系结合起来,总是:产生感情间的推移;因此,每当任何快乐或痛苦是从一个由于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起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断定,由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然会发生骄傲或谦卑,如果前面的理论价格旨确实而满意的话。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只要粗略地观察一下人生,马上就可以得到满足。”见《人性论》,下,第345-346页。 [81] 波瑞指出:“休谟在此攻击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洛克认为一个人拥有财产是因为他的人格和掺入了他的劳动,但它们没有一个符合休谟的关系理论。对于休谟来说,财产权关系依赖于别的理智人的存在,他们建立了影响稳定占有的协议。与此相反,洛克的理论是一个类似于卓越的人的个人主义的理论,因为它无法直接地改进其他人的地位,这样与此相关,按照休谟的假定,洛克仅仅是提供了占有的解说,而不是财产权的解说。”参见J.Berry,Hume,Hegel,and human natur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2,pp.77-78. [82] K.Haakonssen,The Science of a Legislator,p.21. [83] Radin在“财产权与人格”一文中曾讨论了洛克的理论和黑格尔的理论的区别,他认为:对于洛克来讲,劳动是权利之源,而对于黑格尔来讲,权利则来自于意志。洛克理论中的个人对财产享有自然权利。黑格尔的权利概念――积极的自治和自由――逻辑上与对外在物的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进行区分的历史意义在于,黑格尔理论的承继者倾向于把财产权利看作是以社会为基础的,而洛克理论的追随者则倾向于保持个人主义。另参见Beki,Political Freedom and Hegelian Metaphysics,16Pol.Stud.365,1968. [84] J.Berry,Hume,Hegel,and human natur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2,pp.205-206.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另参见该书pp.113-124,193-207.D.Forbes,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Cambridge,1975.J.G.A.Pocock,Politics,Language and Time,New York,1973. [85] 分别见《法哲学》,第44、46、48页。 [86] 可以说从洛克经黑格尔到马克思,展现的基本上是一种有关权利的客观主义的本质论这样一条逻辑线索。当然,在有关劳动价值的理论中,洛克与马克思两人之间也有区别,对此,怀德恩做了分析,他指出:首先,劳动在洛克的论述中是一种令人苦恼的诅咒,根本找不到像马克思的著作中所说的劳动是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那样的浪漫奇想。对于洛克而言,劳动的重要性仅仅是工具性的,我们承认它重要,不在于我们觉得在劳动中实现了自己,而在于我们的常识:为了生存和繁衍,我们不得不(have to)劳动。其次,洛克理论中的价值是使用价值(use-Value),而马克思关心的主要是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洛克对物品在市场上交换的相互比例,不曾有任何的设定。关于这个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可参见Ryan,Porperty and political Theory,pp.5-12,J.Waldron,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pp.137-253. [87] 休谟在《人性论》中曾经指出了“能力”与“能力的发挥”之间的区别,并且认为并不单独存在抽象的“能力”,只有后者才与人的占有财产的活动有关。按照休谟的这一分析,理性主义往往偏好上述区分,他们把普遍抽象的概念视为各自理论的支点,把劳动与劳动的行为等加以区分,进而抽取出所谓的抽象的劳动一般、欲望一般、价值一般,正像洛克、黑格尔、马克思所做的那样。参见《人性论》,下,第347页。 [88] 《人性论》,下,第290-291页。 [89] 《法哲学原理》,第41页。 [90] Peter G.Stillman,Hehel‘s Analysis of Property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Property Law Ⅰ,pp.76-116. [91] 斯密写道:“正义只是一种消极性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道德情操论》,第100页。 [92] 波瑞很正确地指出了休谟与黑格尔的基本区别,他写道:“总之,一句话,休谟的人性和社会理论牢固地置根于自然世界,而黑格尔的人性和社会理论则置根于超越于自然的精神王国。”参见J.Berry,Hume,Hegel,and human nature,p.207. [93] 古希腊的主流社会政治思想乃是一种主智主义的哲学,它由苏格拉底的智识观开启,尤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另外一种非主流的情感主义,则以智者学派、怀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为代表。17、18世纪的英国思想主要是继承了古希腊的非主流的哲学思想,集中体现为以情感主义占主导的道德哲学,但奇特的是,英国的思想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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