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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8:41   点击数:[]    

说,在何种意义上正义对于人们来说的基础性的规则?参见K.Haakonssen,The Science of a Legislator,Cambridge University 1981,pp.36-39.

  [116] 《道德原则研究》,第167页。参见《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第103页。

  [117] 《人性论》,下,第622页。

  [118] 《道德原则研究》,第157页。

  [119] “财产权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而财产权的状态总是随着政权的形式而有所不同。民法家往往先讨论政府,然后说到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这一方面的其他作家先说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然后讨论家庭和政府。每一种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一些优点,但总的来说,民法学家的方法似乎较胜一筹。”见《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35页。

  [120] 相比之下,斯密却提出了一个系统的法学体系的雏形,尽管只是作为演讲稿,还尚不完备,正像坎南所指出的,“在这个学科上,他采用了好像是孟德斯鸠所建议的计划。他力图探究公法和私法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最野蛮的时代到最文明的时代。他并指出那些有助于维持生活和促进财富积累的技艺是怎样使法律和政治发生相应的改善或变革。他也打算把他的这个重要部分的劳动果实贡献给公众。他的这一个意图,在《道德情感论》的末尾曾经提到,但他未能在生前实现。在他最后部分的讲授中,他讨论了那些不是基于法律原则而是基于权宜原则的旨在增进国家的财富、力量和繁荣的政治条例。在这个意图下,他讲述了与商业、财政、宗教以及军备有关的政治制度。他在这些问题上讲授的东西,包括着后来他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标题出版的一本著作的内容。”见《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编者坎南的的“原编者引论”。不过,虽然斯密的很多思想都受到了休谟的重大影响,可在如何看待财产权等法律规则的重要性方面,特别是在如何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地位等问题上,他的观点可能与休谟的思想有出入,甚至不如休谟深刻。

  [121] 《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558页。

  [122] 《人性论》,下,第574页。R.Mcrae分析说:“休谟看到,政府并不是像生产一件机器那样被制造出来,它们的作用是像语言和货币那样逐步地演进出来的,并没有蓄意设计的契约去直接建立一个政府,而是无意识的协议的结果。实际上人在政治中不再是主要的角色,而是习惯,时间和习惯塑造了体制,决定效忠的对象,总之,产生了那些作为所有的政治生活和行为之最终权威的意见和偏见。‘政府恰恰是基于这些意见之上。’人,这个理性主义政治的创造者、英雄,被摘下了王冠,习惯变成为国王。”参见R.Mcrae,Hume as Political Philosopher,Hume as Philosopher of Society,Politics and History,Edited by D.Livingston,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ress 1991,p.31.

  [123] 《人性论》,下,第584页。在休谟看来,“因为一切政府既然分明是人类的一种发明,而且大多数政府的起源是有历史可考的。”见《人性论》,下,第583页。

  [124] 《人性论》,下,第584页。

  [125] 《人性论》,下,第585页。

  [126] 《休谟政治论文选》,第20页。此外,有关休谟政府理论的详尽讨论,参见我的《休谟的政治哲学》第五章“政治学与政体论”。

  [127] 《人性论》,下,第597页。

  [128] 休谟一再强调“立法者不应将一个国家未来的政体完全寄托于机会,而应提供一种控制公共事物管理机构的法律体系,传之子孙万代。”《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4页。

  [129] K.Haakonssen,The structure of Hume‘s political theory,Edited by D.F.Norto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201.

  [130]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552页。当然,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美国联邦党人的天赋人权的思想,与后来的大陆以法国为代表的人权理论,特别是二十世纪中叶的《人权宣言》理论,在哈耶克看来,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为此,他区分了早期与此后的自然法理论。显然,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属于哈耶克所谓的早期自然法思想。其实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英国的普通法也有普遍的影响,如科克、布来克斯通、休谟等人均赞同自然法的权利思想,英国的权利法案就是明证,休谟即便在分析普通法的三原则时,也冠之以“自然法的”三项原则。不过,尽管如此,普通法中的权利与罗马-大陆法的权利仍有区别,前者是基于规则的权利,后者是基于立法的权利。库卡塔斯分析道:“休谟对于保护个人权利的辩解与其说是基于个人权利理论,不如说是基于一种对公共权力扩张之危险的保守性的强调。更一般地说,他有关确保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和允诺的践履三种正义规则的辩解在于社会的维续依赖于对这些‘自然法则’的观察。显然,在休谟的思想中,‘所有的人都有一个涉及自然与公共正义的上述道德原则的基本观念’,它们‘不过产生于人类的习俗,产生于那些我们在和平与秩序的维护中所获得的利益。’”见Chandran Kukathas,Hayek and modern liberalism,pp.30-31.

  [131] 《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553页。

  [132] 所以,难怪格雷认为:“哈耶克不赞成任何种类的道德相对主义和进化论,一旦他考虑到人类变化的道德习惯事实上总有一些不变的核心与持久的内容,这些陈述总的来说是模糊的。为了考量最终的问题,并达到对于哈耶克道德观念的更普遍的理解,我们有必要考察他受惠于休谟的思想,后者对哈耶克的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影响是独一无二的和意义深远的。”Johy Gray, Hayek on liberty ,3rd ed,p.58.

  [133]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252页。

  [134]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331页。

  [135] 关于这方面的详尽讨论,参见《休谟的政治哲学》第二章“政治德性论”的有关内容。

  [136] 《人性论》,下,第402页。

  [137] 《道德原则研究》,第162页。

  [138] 《人性论》,下,第401页。斯图沃特指出:“由于排除了唯意志主义和理性主义,结果转向人的本性和审慎的旁观者,以寻求社会法则与标准的起源。”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314.

  [139] K.Haakonssen,The Science of a Legislator,Cambridge University 1981,p.79.

  [140] 《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第103页。

  [141] 《道德情操论》,第164页。

  [142] 《道德情操论》,第100页。

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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