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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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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编者提按:罗尔斯的一本《正义论》及若干同类译著,曾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关于程序正义的热烈讨论。一时间,程序正义似乎成了万般正义之本源。可惜,在这类讨论中,很少有人去探究程序后面的文化背景、制度关联和法律传统等实际决定程序由以发生、确立和操作的基础,甚至也很少有人去认真踏实地研究程序实现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实际问题。正因如此,也就决定了这场讨论最终不会有什么结果。不过,虽然程序论的燥热已经过去,但这本并不意味着程序的问题可以忽略。事实上,程序正义呼声一时甚高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了我国法学界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状况的敏感和反思。问题在于许多人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窥见到深层次的问题,只了解到了西方的一些理论,没有结合到我国的现实。此处所发《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乃一篇没有囿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孰重孰轻的空泛论述,而是就程序实现过程中的一个具体实际问题,展开了具有相当说明力的实证比较分析。文章以当今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经验为依据,论述了程序实现是否经济,是否会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并具体阐明了诉讼成本、程序效率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密切关系。文章从诉讼成本的合理化、法律援助、简化程序、法官职权的强化及诉讼案件的分流价值等方面,对当今世界实现程序的经济化走向作了分析说明,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个人见解。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人们逐渐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所谓程序经济,简而言之,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进程,缓和诉讼拖延。日本诉讼法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两个部分: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 美国学者波斯纳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提出审判活动经济耗费主要包括“错误耗费”及“直接耗费”,后者主要包括公共耗费和私人耗费,公共耗费如法官薪金、陪审员和证人报酬、法庭设施的使用等,私人耗费如当事人支出的法院费用、律师费用、聘请专家鉴定费用等。程序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耗费”和“直接耗费”,但并非单独减少其中任何一项,否则会破坏两者间的相对平衡。 在程序的价值目标选择上,一般认为,程序公正与程序经济既对立又统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总体上限制了司法对正义的绝对追求,片面强调程序公正会直接导致司法资源耗费增大,而对程序经济不适当的追求也会使正义难以保障,因此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经济。理由是与程序公正相比,程序经济属次级的价值目标,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能妨碍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 而笔者更强调程序经济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性,且程序经济本身便可视为程序公正既分立又统一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制度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影响司法裁判的三维因素之不同折衷。尽管一切法律制度皆追求公正,但人们能做的只是不断地接近正义和客观真实,由法官在认识能力的限度内进行事实认定。这一维可称为程序公正的事实因素。程序公正的第二维因素为诉讼成本。诉讼成本从多方面影响到司法裁判,司法制度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司法的投入,资源匮乏的司法制度难以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及时裁判。当事人为请求司法救济所投入诉讼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诉讼成本越高,对司法的接近就越难,如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支付不能承受的诉讼成本,实际上否定了诉诸司法之权利。程序公正的第三维因素是时间。诉讼迟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等消极后果,即使司法程序的进行井井有条,实体判断千真万确,诉讼迟延也将耗尽裁决的效用。从这一意义上讲,迟延的判决与不公的判决没有什么分别。可见,程序公正的三维因素存在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国家投入司法的资金越多,裁判达到的公正程度可能越高;法院拥有资源越丰富,裁决速度可能越快;个人投入诉讼的成本越高,判决有利于自身的可能越大;诉讼期间越长,法院可能更加接近真实。但国家投入司法的资金、个人投入诉讼的成本是有限度的,诉讼期间也不能过分延长,故须在三者之间进行妥协,求得衡平。一切程序制度皆涉及上述三维因素的相互折衷,只不过不同制度对客观真实、诉讼成本和诉讼迟延三者相互妥协具有不同的偏好。近百年来,程序经济在程序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它既是19世纪末以来世界程序改革浪潮的重要动力和主要方向,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司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模式。 二、程序经济之实证比较 (一)英国 英国的诉讼成本远高于多数欧洲国家。沃夫咨询小组对高等法院上诉费用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请求金额1.25万英镑以下的案件,仅胜诉方诉讼成本在1万至2万英镑的就占31%,超过2万英镑的占9%,且所调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结案,只有1/4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判决结案;请求金额为1.25万至2.5万英镑的案件,诉讼成本占请求金额的比例,人身伤害案件为41%,建筑合同纠纷为96%.从民事诉讼期间来看,1994年高等法院自起诉至判决的平均期间,伦敦为163周,其他地区为189周;郡法院诉讼期间,伦敦和其他地区分别为70和90周。这一数字与20世纪初基本相同。 英国程序不经济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诉讼进程由当事人控制,法院只作为消极的裁判者。在诉讼行为的强度和周期上,当事人拥有绝对的自治权,特别是在审前程序。当事人、律师为自身利益,经常滥用程序权,使诉讼程序复杂化,拖延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这也是传统对抗制诉讼的一般缺陷。二是除小额索赔诉讼外,败诉方须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诉讼费用的投入一般与胜诉几率成正比,故当事人为加强诉讼武器的火力,有充分理由攀比式增加诉讼投入。在胜诉与败诉并补偿地方诉讼费用的两难之间,当事人别无选择,只有不断加大投入。三是英国律师的双重结构及律师收费制度。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二类,当事人聘请律师在高等法院进行诉讼,须承担双重律师费用。律师按小时收费,没有上限,也不考虑诉讼结果,无法预测,诉讼费用超出诉讼标的金额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收费方式构成律师使诉讼复杂化的强烈经济动机。此为众多国家诉讼成本高企的重要原因。 为克服程序不经济,英国不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1988年程序改革甚至被视为“英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但效果并不理想。1994年,英国司法大臣委任沃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推出了《接近司法》调查报告,1999年4月26日正式施行《民事诉讼规则》,取代《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民事诉讼规则》旨在统一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使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它有两大根本性革新:一是变革程序理念,重振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在传统程序理念支配下,法院过于强调“基于是非曲直裁判”的实体正义理念,基于程序违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视为不正当,从而导致程序约束非刚性、程序权滥用及程序不经济。 二是法院基于全新的程序理念对诉讼进程的控制。 苏格兰有关诉讼成本能收集的数据仅为法律援助案件:地方法院平均诉讼成本,家事案件为1 536英镑,侵权案件为2 699英镑;高等民事法院平均诉讼成本,家事案件为6 764英镑,侵权案件为9 251英镑。但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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