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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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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尤其是荷兰,保险金已成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德国1/5的民事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由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英国目前已开始试行,每人年支付300英镑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为其支付达1 800英镑的法律服务费用。我国在短期内对法律援助的拨款不可能增加很多,为促进公众对司法的接近,应考虑在律师义务办案以外,按律师收入提取专项法律援助资金,试行法律保障制度,更多利用专职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援助。 (二)减少诉讼迟延 诉讼迟延进一步增加诉讼成本,近百年来,诉讼迟延与程序改革不断循环推动,人们对诉讼迟延越来越不可容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要求案件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传统的法律正当程序理念迟早会引申为禁止不合理的迟延。为缓解诉讼迟延,应简化诉讼程序,对特定类型案件设置特别程序,改进司法组织结构,强化法官职权,提高诉讼效率,引入案件分流机制,倡导程序对话和程序合作。 1.简化诉讼程序 程序复杂是程序不经济最重要的原因,故促进程序经济的努力关键在于简化程序,包括排除过分程式性、复杂性和零散性,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构建各种特别程序,全面促进程序的合理化等。为提高诉讼效率,可对言词原则予以限制,一定情形下不经言词审理和交叉询问,法官亦可依书面资料径行裁决。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甚至德国等许多国家,尤其是阿根廷、智利、巴西等拉美国家,严重存在着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的遗风,过分重视书面程序,审前可提出各种动议,诉讼极易拖延。智利司法改革建议的核心,在于追求军政府框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自治和司法民主,努力改革程序的形式主义,这一点基本代表了处于民主转型期众多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特点。 西班牙目前正在审议的新《民事诉讼法典》,除简化普通程序外,还借鉴德国、法国、意大利的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引进“监控程序”。意大利突出强调了中期程序的合理化,将主张裁决不当的责任从原告转移至被告,这一紧急审理程序的重大变化较大地促进了程序经济。印度程序不经济的原因之一,是诉讼类型的分散,以致法院难以对法律或事实相同的案件作合并审理,如土地征用纠纷涉及300人的话,可能分成300个诉讼进行,故改革措施之一,是消除程序的零散性。 程序不经济的另一重要原因-程序权滥用,也引起了世界性关注。 程序设计应考虑程序权滥用的规制。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9条等。二是规定程序权滥用的法律责任,并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比如胜诉方一般有权取得诉讼费用补偿,但希腊规定了例外规则,若胜诉方起诉不合理、虚假陈述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情形的,法院可责令胜诉方承担败诉方的诉讼费用。 2.改革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机构不健全,法官及辅助人员匮乏等因素也可能导致程序不经济。许多大陆法国家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日益由独任制法官审理。法国和德国的一审法官有两种类型,但独任法官已非常广泛,甚至传统上采取合议制的“高级”法官亦开始钟爱独任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限定于特定纠纷或重大疑难案件。 司法统计表明,法官资格变化可能导致法官工作量的不合理增加,如1996年瑞士法官资格的变化导致区法院案件锐减,而独任制法官审理的案件迅速增加。 故近年来欧洲大陆对法官类型的改革相对谨慎。德国对法官资格划分曾进行广泛讨论,1996年部长工作组的结论是,合并区法院和州法院组建统一的一审法院,在近期内并不可行。法国也曾考虑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法官并轨,但通过提高小审法院法官案件管辖金额的方式对管辖权重新划分存在困难。意大利1989年司法法院与大审法院并轨,1990年6月实施一审独任法官审理制,而1997年7月16日第254号法令授权政府合并司法法院和大审法院,并继而设立具有普遍管辖权,由独任制法官审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设立专门法院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是各国法院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专门法官专业化的审理可大大促进程序经济。许多国家纷纷设立劳动法庭、消费者保护法庭、健康法庭、住房法庭、人权法院等专门裁判机构,如法国多数专门法院比较成功,各种专门法官的数量不断增长。为解决小额纠纷诉讼成本过高的高题,许多国家设立小额请求法院,或者将小额请求管辖权从法院转移至非司法裁判机构,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对小额请求的强制仲裁制度,非洲部分国家实行强制性调解,尤其是家事、劳动纠纷等,挪威也有类似情形。意大利宪法限制专门法院的设立,但它甚至不顾违宪之嫌设立小额请求法院。小额请求法院虽促进程序经济,但也不可忽视公正问题,1959年德国宪法法院就曾判决废止1 400多个小额请求法院,理由是这些法院未与宪法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要求保持充分一致。 徐昕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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