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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6: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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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常茂华等译,郎立华校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09-110页。 [74] 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622页。 [75] 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先生于2002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题为“科技法律制度”的法制讲座。该讲座内容,又可以参见罗玉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1期。 [76] 为了保持领先优势,有些大公司和大企业不断地投入研究和开发资金,以确保其保持领先地位;更有甚者,即使出现了更加先进的技术,但为了维持其原有基础设施、技术设备和传统客户网络等,他们便采取压制新技术、购买他人专利弃而不用等方法。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我们人类的一种“痛苦”,也是这些企业的一种“无奈”,更是新技术本身的一种“不幸”。 [77] 〔美〕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6月第1版,第247页。 [78] 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2页。 [79] 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就是指其在消费上的不具有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它人同样消费或享受利益,如国防、路灯、无线电广播、环境保护、新鲜空气等。不过,公共产品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概念。斯垂唐(Hugh Stretton)和奥查德(Lionel Orchard)两位学者就认为,“出于分析的目的,经济学家把诸如灯塔之类不能基于任何使用的支付而生产的产品叫公共产品”。而另一方面,从政治选择的目的看,公共产品还包括这三类产品:“一类是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路灯等,不属于任何人而又提供给任一个人,每个个体使用者并不为此而单独付费;二类是有可能收费却通常不收费的产品,如高速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共图书馆、国家公园等;第三类是可以很好地在市场中收费,政府却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形式提供给全体或部分公民。”See Hugh Stretton Lionel Orchard, “Public Goods, Public Enterprise”,in Public Choice, ST. Martin‘s Press, INC.,1994 , p.54. [80] C. F. Delaney (ed), 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 Debate, Lanham, Marulan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4. See A. Ezioni (ed), The Spirit of Community, New York: Grown Publishing, 1991. [81]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第1版,第578-579页。 [82]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257-258页。 [83] Tyler Cowen, the Theory of Market Failure: a critical examination, Geogrge Mas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5. [84] See K. D. Goi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Vol.29(Spring), 1977. [85] 〔美〕安东尼·B·阿特金森、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2月第1版,第619-620页。 [86] See W. F. Brubaker, “Free Ride, Free Revelation, or Golden Rule?”,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8(April) ,1975, pp.147-161. 这里,布鲁贝克尔忽略了企业家的不完全信息状态,实际上并未解决偏好显示问题。 [87] See K. D. Gol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29(Spring), 1977, pp.53-71. [88] See R. H. Coase,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7, 1974, pp.357-376. [89] See H. Demsetz, “The Private Production of Public Good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3(October), 1970, pp.293-306. 这其实只是反映了具有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的市场生产,所以他的证明过程并不完全;因而这种理论也并不被人作为解决公共产品私人生产的有效途径。 [90]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570页。 [91] 参见〔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371页。 [92] 关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及其应用问题,请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第6-10页。 [93] 笔者认为,这里强调市场逻辑下的间接干预,并不排斥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直接资助。不过,这种资助应该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下:(1)公共产品原则;(2)外部性原则;以及(3)收入再分配原则。这实际上是一种“可供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各种用户使用的资源储备”。参见吕薇、李克军、马名杰:《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资助与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4页。 [94] 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13页。 [95] 有的学者认为,东方社会的产业政策主导模式是政府主导、辅以社会配套,西方社会是市场主导的自发模式。于此之下,东方社会网络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和降低社会成本,政府只需要考虑加大研发投入即可,而西方社会网络不健全,个人创新利于开发,但营销成本较高。参见苏东水(主编):《产业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1-63页。 [96] P.M.Romer,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y, 1986, Vol.94, No.5, pp.1002-1037. [97] 〔美〕R·M·索洛:《经济增长论文集》,平新乔译,梁小民校,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9页。 [98] 经济增长的现实显示,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仅影响收入水平,而且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各国的经济增长存在广泛的差异,不存在同一、趋同倾向。 [99] See David Sadofsky, Knowledge as Power-Political and Legal Control of Information, Praeger Publisheers, 1990. p.58. [100] 当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且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简单地说,电脑与网络在线服务将广泛的信息传输能力交到每个人的手中,而技术与监视是相伴的。1971年Alan Westin在他的著作《民主中的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 Democracy)中将监视分为三类,即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数据上的。在那个时候,也许我们还可以在这三者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身体上的监视是指对个人行动进行监看或监听的行为;心理上的监视比如作质问或者作一些雇主偏爱的个性调查等;而数据监视是收集和保留从我们的个人行动中捕捉到的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将任何形式的信息加以数据化,各种形式之间的监视的界限消失了,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监视技术联为一个无懈可击的监视网。这样,数据处理的进步使得生理与信息隐私的区别更加模糊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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